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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借或倒签提单问题透视王雪林提单的基本要求提单,又称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班轮运输中,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在租船运输中(除了租船人将船舶充作班轮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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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一票货物自大连出口至日本,由于承运人管货的过失出现严重货损,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货款,卖方无法实际控制与处分货物,钱货两空,于是在中国某地海事法院起诉承运人。那么,卖方(即托运人)在提单已经转让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运输合同下的诉权①?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该海事法院否定了托运人的诉权,认为“当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已经为收货人合法持有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提单的转让而一并让与给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包括合同诉权。因此,该提单项下的货损货差只能由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与此同时,我国另一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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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货物短少不知条款清洁提单某轮从罗马尼亚某港装载尿素运往中国秦皇岛港,卸货时发现尿素短少,收货人根据与提单合用的租船合同第19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索赔尿素短少损失。租船合同第2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负责,但仅对因积载不当或积载疏忽或因船舶所有人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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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可以分为班轮运输和航次租船运输两种形式,滞期费通常是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产物。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的发展及航运大国地位的巩固,航次租船等各种形式的海上货物运输业务迅速增加,我国仲裁及审判机构受理的滞期费索赔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本文试就滞期费的法律性质、装卸期限的约定和计算、航次租船合同与其项下提单并存时滞期费的承担、滞期费结算及时效等问题进行探讨。滞期费的法律性质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货主或租船人为了进行大宗货物的运输而租用船舶所有人的整艘船舶或部分舱位的协议。出租人的船舶在指定的装、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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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船舶所有人将船舶期租给他人经营,但约定运输货物的提单仍由船舶所有人签发,在此情况下,对提单持有人而言,承运人为签发提单的船舶所有人。船舶代理公司作为收取全套正本提单并直接指令扣货的主体,也负有向提单持有人放货的义务。提单持有人因提货丧失提单占有的情况下,仍然可被视为适格的收货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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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国法律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只有在货物全部装船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但在信用证交易日益盛行的今天,往往出现预借提单这类不正当的行为。所谓预借提单,即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接收货物后,在尚未装船或尚未全部装船完毕的情况下,就签发已装船提单的行为。实践中存在下述三种情形:门)承运人已接收货物,但承运船舶还未抵港,就签发已装船提单;(2)承运人已接收货物,承运船舶也已经抵港,但还没有开始装货,就签发已装船提单;(3)承运船舶已抵港,且已开始装货,但未等到所托运的货物全部装船完毕就签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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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中光船租赁条款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光船租赁条款”是为判断租船合同下的承运人特别设计的,主要内容是说明在光船租船情况以外,即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情况下,以租船人还是船东为承运人。典型的如:“如果船舶不是承运人所有或以光船租船形式租入,本提单应作为船东或光船租船人通过承运人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承运人仅作为代理人而不承担个人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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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倪学伟陈益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①按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两种。在这两种情况下,或是承运人为了自我保护,或是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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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责任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何为预借提单(Advanced B/L)和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规定: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各国的海商法大都有类似规定,我国海商法第71条也作了上述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提单的三大职能:货物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合同证明。 现代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是最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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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也是国际贸易的核心单证之一。它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债权关系指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基于提单签发和持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提单签发后往往经过多次转让,最后在目的港持提单接收货物以及在货损货差发生时向承运人主张索赔的往往不是托运人而是第三方提单持有人。这个第三方可能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或持提单作担保的银行,或其他国际贸易关系的当事人。这些人在买卖、结算等环节的权利的实现,最终取决于提单代表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所以提单债权关系的性质、内容的确定不仅对海上货物运输的正常运转极其重要,而且与整个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息息相关。但对于提单债权关系学理上一直缺乏深入探讨,并由此引起实务中的很多问题,导致提单纠纷大量产生。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澄清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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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货运不同于一般的货物运输,一般货物运输承运人往往能够通过表面包装来确认承运货物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而集装箱货物是装载于独立的集装箱内,承运人接收到需要运输的集装箱的时候并不清楚里面的东西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完好,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这种由货主或其代理自行装箱后交由承运人运输的方式即所谓的整箱货是现代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其流转、交接方式中的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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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个世纪以来,由于现代科学技术在航海领域的广泛应用,船舶在海上运输的速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局限于传统的提单流程,常常出现船舶已到港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汇手续的提单还未到收货人手中,这样经常造成堵港,甚至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矛盾,承运经常面临无单放货的问题。本来,若是真正的货物所有人善意要求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货,即使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也不会产生纠纷。因为这种在实践中的变通做法在疏港、保护当事人利益等诸多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事实上,并非所有要求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货的人都对货物拥有真正所有权,他们也并非均出于善意。有的可能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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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①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和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等作用,它在国际货物运输和货物买卖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提单有三个基本的法律功能;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接收管理以及装载货物的证明,承运人以此交货的凭证。 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历来被大家所公认。在民法理论中,所谓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人们对物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谓凭证,在英文中用“DOCUMENT”来表示,包括:文件、证件、单据。在形式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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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实际承运人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运人的概念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早已有之,但并非明确无疑。“海牙规则”对承运人下的定义是“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缔结运输契约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由于使用了“包括”一词,人们不禁想到除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之外还有什么人可以成为承运人,成为承运人的标准是什么,因而这一定义不是精确严密的。“汉堡规则”弥补了承运人概念上的缺陷,将其定义成“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任何人”。同时,针对航运实务中大量存在承运人将货物运输任务交给其他人履行的情况,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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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入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拥有提单,在法律上就表明拥有其记载的货物。提单的持有人虽然不直接占有货物,但在目的港可凭提单请求承运入交付货物,或用背书或直接交付提单的方式处分货物;承运入也必须凭正本提单才能交货,保护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权益。实务上收货人往往因各种主、客观原因;例如邮寄延误‘提单遗失、被盗、灭失等;或因金融上的原因;一时未拿到正本提单,而货物又急需提取以便转售或投入生产。作为凭正本提单提货原则的例外,依各国商业习惯均允许收货人凭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