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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法治与社会》2008,(10):4-5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反垄断法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更是被尊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则是“经济法的核心”,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国就颁布了《谢尔曼法》,继美国之后,日本,德国等都相继出台了类似的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2.
中国反垄断法剑指何方?是海内外极为关注的焦点。透视全新出炉的反垄断法,清晰可见的是三大反垄断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经营者集中。 国务院法制办工业交通司司长赵晓光指出:“在国际上.这三大制度通常被视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其潜台词显而易见——中国努力塑造的,是一部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标准的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3.
李希梁 《北方法学》2024,(3):144-160
反垄断法遵循着为自由而干预自由的法哲学基础,不单向保护竞争者的消极自由或者限制垄断者的积极自由,这从根本上划定了反垄断法的基本限度。“过度反垄断”是我国当前经济治理中出现的阶段性问题,是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活动不遵守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或社会规范的外部界限,超出反垄断法的内部制度预设,最终导致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经济的结果。其反映为立法层面的价值目标象征化、法益保护前置化、兜底条款扩张化、并购审查扩大化、平台条款广泛化、罚则配置严厉化,以及执法层面竞争效果评估的形式化。“过度反垄断”将改变政府权力与市场自由的结构,阻碍创新和经济增长,导致反垄断法与其他规范体系的龃龉。防止经济治理“过度反垄断”,必须确立反垄断法参与经济治理最小化的整体理念,通过比例原则对反垄断法益予以实质性限缩,实现外部法律体系对反垄断法的约束,同时从内部实体制度层面强化市场力量标准与竞争效果分析。  相似文献   

4.
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经济法的"龙头法",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不是无关紧要的借喻,它关系到政府在经济中扮演何种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因而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值得反思和探讨。从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反映的情况看,所谓反垄断法是经济法"龙头法"和"经济宪法"的命题其实不能成立。反垄断法的作用是维护、弘扬市场机制,而市场"劣汰"、力所不能、周期和失控等弊端,需由财政法统领以实现经济的整体布局和统筹协调发展。相对于规划和产业政策法,财政法对经济的调控和主导具有直接、全面及整体性,也最具刚性和力度,而且它是经济法与宪政的衔接,本身即具有宪政暨"经济宪法"的性质。因此,无论中外,财政法都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大平台因为存在网络效应、规模经济以及大数据等特征,明显具有垄断或寡头垄断趋势,因此这个领域强化反垄断监管在国际上乃大势所趋。欧盟《数字市场法》是世界上首个通过事先禁止性规定监管数字大企业的法律制度。随着这部法律的生效,很多人在观察布鲁塞尔在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效应,我国也有人考虑引入欧盟模式监管我国的互联网大平台企业。但是,学习借鉴外国法律制度应当考虑本国国情。我国是否采取欧盟模式,不仅应当评估我国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领域实施的效率和前景,而且应当考虑一揽子的事先禁止性规定是否有助我国数字经济和数字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相似文献   

6.
一个经济体内部的垄断要靠开放经济来解决,自然垄断要靠科技的进步来打破,资源垄断要靠替代品的发现来冲破,国家造成的垄断要靠经济的极大发展和国家的消亡来根除,垄断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修正。法律虽然是反垄断的重要手段,但不是根本手段,比其更重要的手段还有技术进步、发展垄断产品的替代品、推进开放经济的形成等经济类手段。因此,不能迷信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7.
反垄断法的制定在我国引起了极为强烈的反响,在我国把规模经济和大企业集团发展战略强调到无以复加程度的当前,有些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的当务之急是发展规模经济,而不是反垄断。其实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矛盾,但矛盾不是根本的。发展规模经济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反垄断立法是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二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  相似文献   

8.
本文通过对司法部门主导型和当事人主导型两种反垄断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经济分析,比较了两种模式进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成本,从而提出了一种偏重于效率的纠纷的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9.
左崇年 《江淮法治》2011,(24):19-19
“电信联通两巨头涉嫌反垄断案”自11月9日曝光以来又有重大进展。电信、联通日前在官方网站同时发出声明,称已向发改委提交要求“中止”反垄断调查的申请,并承认企业在互连互通以及价格上确实存在的不合理行为,同时承诺整改,将提升网速并降低宽带资费。发改委随后证实已经收到两公司提交的中止调查申请,目前正按照《反垄断法》审理。(12月3日《新京报》)  相似文献   

10.
11.
宪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于宪法与经济法所共有的"经济性"是其存在密切关联的基础和纽带,因而从经济性的视角,有助于分析宪法与经济法的交互影响和内在的"一致性",揭示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违背"一致性"要求的问题,从而有助于构建宪法与经济法的良性互动关系,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和法治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中国药企首遭“反垄断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雷  张驰 《法人》2005,(7):64-65
起诉人作为美国本土企业,他们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将外国企业挤出美国市场,这与美国近期启动的纺织品反倾销调查的操作手法如出一辙  相似文献   

13.
反垄断法是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反垄断法通常被称为“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自由企业大宪章”,并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和龙头地位,是世界各国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全球约有90个左右的国家已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而在我国,  相似文献   

14.
反垄断民事诉讼:设置“行政前置”程序必要与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闫卫军 《河北法学》2011,29(4):144-149
我国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在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设置"行政前置"程序。但考察国外相关立法的发展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发现,国内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均不支持这一主张。而这一主张本身也不符合一般法理、司法效率和实现相关立法目的的需要。同时,主张设置反垄断民事诉讼"行政前置"程序的理由事实上也不成立。  相似文献   

15.
文奕 《法制与社会》2010,(1):104-105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竞争,反对任何不合理的、没有法律依据的限制竞争行为;保护竞争、维护自由竞争的结果就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好比是“导航人”,它将中国规模经济导入一个正确运行的轨道,在有效竞争中发展、壮大。  相似文献   

16.
并购是经营者集中的重要表现形式,成功的并购已经成为企业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作为重要的资金运作模式,并购也是全球普遍采用的合作模式。外资并购是把双刃剑,在带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显现出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对民族产业的冲击。本文指出应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的健康发展,防范垄断并购和恶意并购,保持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以确保国家的经济安全。  相似文献   

17.
董华 《律师世界》2001,(6):9-12
1999年5月2日夜,在日后以新千年中国大陆第一道阳光照射地而著称于世的浙江温岭街头一片繁华喧闹。公安部、省公安厅派出的大批便衣警察悄悄地进驻了温岭,抓捕“3.23”专案首犯张畏的战斗开始打响。是夜,首犯张畏落网后,随即被秘密押往浙江省公安厅看守所。第二天,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指挥公安民警公开对温岭“3.23”专案所涉的案犯、场所开展了地毯式大清查,相关犯罪嫌疑人纷纷落网,大量犯罪证据和赃款、赃物被起获,真是石破天惊。以此为分水岭,建国以来浙江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和金融犯罪开始浮出水面,并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该犯…  相似文献   

18.
经济法的发展事关法律体系的结构调整和制度变迁,需要与宪法等各个部门法的发展相协调.“经济宪法”为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宪法基础,发展经济法既是宪法规范的要求,又是实施宪法的需要,同时,经济法的发展也有助于宪法的完善和发展.基于经济法与宪法所共有的经济性和规范性,应通过司法判断和非司法判断,不断提升两者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全面促进其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9.
一、中国电信业是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产物 垄断分为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三种,在发达国家.反垄断主要针对的是经济垄断,以防止企业通过合并、杀价、价格联盟以及将在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到其他市场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和小公司的利益,阻碍创新、服务质量改善和技术进步。而现阶段我国存在的问题与发达国家不同。现阶段我国存在的问题主要不是因为经济垄断妨碍市场竞争和提高效益.而是行政垄断.尤其是行业和部门垄断。如电信业、金融业、热力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公司、民用航空、铁路运输、公共交通等,这些行业所取得的垄断地位,不是依靠技术创新,也不是依靠资本投入,而是依靠行政权力、阻挠市场竞争的结果。  相似文献   

20.
张素伦 《河北法学》2024,(1):98-113
作为反垄断监管的对象,平台企业基于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建立了自治秩序,赋能或辅助反垄断监管;但平台企业市场力量的形成、维持、强化又致使其脱离了反垄断监管,出现“大而管不了”的问题。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的宽松化,造成平台经济领域中“破坏式创新”理论失能、市场自我修复机制失灵、传统反垄断监管工具失效,市场竞争出现严重失序;其他司法辖区试图以“守门人”制度监管平台企业,但这种严苛监管引发创新弱化的隐忧,其局限性亦是显而易见。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应确立“反垄断合规指引+反垄断法威慑”的路径,一方面,突出反垄断合规指引的价值,通过倡导性规范引导、激励平台企业实现自我监管;另一方面,强调反垄断法的规则底线,通过严厉责罚威慑平台企业实现他律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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