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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原甘肃铝业公司总经理潘世元等人重大贪污受贿案纪实张举儒陈毅元帅曾经说过:“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与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但仍有那么一些人在贪欲驱使下,终因伸手而被捉。潘世元等人则是又一实例。1995年,甘肃省纪委、省监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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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颖而出的优秀人才是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后起之秀,他们将是新世纪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坚力量。对他们,我们的组织和领导要主动伸手扶持。不断“施肥浇水”使优秀人才迅速成长。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给“破土而出”的优秀人才注入新的“养分”,十分珍爱它,热情关心它,倾心培育它,使之“天天向上”、“日日成长”,叶绿花红,直至果挂枝头。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通过学习深造、定向培养、实践锻炼等方式,帮助他们更新知识,积累经验,提高综合素质。及时“修枝打杈”,使优秀人才健康成长。现在,个别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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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休日”勿向基层伸手某日下乡访友,路经镇政府大院门口,遇见当镇长的同学在左顾右盼地等人,一问方知是在等市某领导携带妻子儿女下乡度周末。据笔者了解,周末下乡村“轻松”已成为实行“双休日”以后许多领导度假的一种新选择。下乡村度周末的领导归纳起来主要是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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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新四军办事处,是抗战爆发后国共双方商定的结果。南方红军游击队改编为新四军前后,为了加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沟通同国民党当局的联系,负责洽领军饷和筹集、运输军需物资,协助部队集中和处理善后工作等事宜,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当局商定,新四军可在各游击队原驻地和南方主要城市设立办事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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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手必被捉──张六星特大贪污、受贿案剖析丁毅,青阳民1993年10月,在我省临猗县的一个古朴村庄──香落村、赫然矗立起一座气派、豪现浇戴帽砖混木结构抗震楼房,上下层均有漂亮的浴池卫生间,大理石门厅,水磨石地面;其余三面为抗震现浇水泥平房、瓷砖贴面,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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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0,(2):50-50
2006年7月,谢某夫妇投资15.5万元在县城购置了一套住房。2009年年初,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等原因,房价有所下跌,谢某决定抛售该套住房。经中介公司介绍,2009年3月12日,谢某夫妇将该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姜某。双方商定:姜某预交房款12万元,其中定金4万元,两个月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姜某支付剩余16万元房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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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学刊》1995,(10)
沈阳某进出口公司陆丰问: 我公司于1993年9月购买了一批柞木木料,拟加工成木器出口。进货后,我公司与河北省涿州市某产品公司协商,准备与其签订加工合同,并将木料托运到该公司的库房。但由于双方在加工费问题上分岐太大,未能达成协议。双方商定,木料暂存于该公司,待我公司联系到车皮后提走。后因我公司领导班子调整,提木材之事被耽搁。谁知去年初我们去提货时,该公司已经动用我公司木料生产了近20立方米的木器产品,并声称是按我公司提出的价格为我公司生产的。我们提出双方并未签订合同,因此,不接受对方的产品,同时要求其赔偿损失。但该公司拒不同意。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公司只好诉诸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竟认为,被告行为虽然不妥,但因其加工的产品规格型号及价格都符合我公司当初提出的要求,因此,在被告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我公司应该接受其已加工出的木器产品,因此判决我公司接受该产品并支付加工费35万元。请问,法院的判决正确吗?我们应该为被告支付加工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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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春三月,春意融融。 为了采访报道我省畜牧业的发展情况,记者迎着和煦的春风,踏着松软的乡道,走乡串村,访大户问干部,亲身感受了畜牧业给农民带来的富裕和喜悦。所见所闻,令人欣喜,使人振奋。 “养猪让四道岗乡富起来了” “养猪让四道岗乡富起来了”,公主岭市四道岗乡党委书记张政田在得知记者的来意后,第一句话便点中主题。他掰着手指给我算了一笔帐:按目前市场行情,养一头育肥猪的成本大约在 350元左右,其中包括仔猪费、饲料费、防疫费、人工费等,育肥猪到100公斤左右出栏,按现在每公斤4.5元算,一头育肥猪可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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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抛硬币赌先后, 视谈判为儿戏 为了打破在“停火”问题上的僵局,双方商定设置专门委员会召开小组圆桌会议,用乔埃的话说就是:“在轻松的气氛中进行自由地讨论,不面对面地坐在桌子两边,而是围着桌子交谈,这或许会找到解决问题的头绪吧。” 小组会由双方各出两人参加:中朝方是李相朝和解方两将军,美韩方是霍治、勃克二少将。这种会议形式比大会更灵活、随便一些,不必担心失言,可以自由争论。达成协议,再提交大会审批。因而,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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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陈阳被录用为一家国际贸易公司的法务总监,并和公司签订了2年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6000美元,试用期3个月。但试用期期间,公司发现陈阳并不合适,口头通知他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2月,陈阳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一年的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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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去年3月份通过电话向乙公司提出:打算在乙公司仓库存放进口货物100吨,得到乙方同意后,双方又多次通过电话和传真进行了协商,就仓库储存条件、储存时间及仓储费的计算和支付等问题达成一致,这些都有公司的电话记录和双方的传真件为证。但甲公司在原定的交货期限到来之前突然电告乙公司,由于甲公司与外商签订的进口货物合同取消,不再需要乙公司的仓库,要求解除仓储合同。乙公司表示:解除合同可以,但甲公司必须赔偿自己的损失,包括退还其他人所交的定金、以及为准备储存条件而支出的费用共计1万元。甲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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