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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刑法》对侵占罪的表述是这样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可见,构成该罪除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外,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代为保管,一是数额较大,一是拒不退还。严格按照法条叙明的罪状来认定,行为人占有财物的行为如果不完全具备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侵占罪不能成立。让我们来对侵占罪中规定拒不退还这一要件的立法意图作个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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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对受贿人收受财物后退还行为的把握,应重点考虑退还的时间,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3个月期限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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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时有发生,错案与错误的科学证据有着密切关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公安部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做了修订,其中的内容涉及鉴定人员出具虚假、错误鉴定意见的法律责任。除了相关部门加大投入、提高鉴定人员的待遇之外,作者提出了5条建议:加强对鉴定人员的职业伦理教育;鉴定人员应当努力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规范实验室管理,严格鉴定程序;做好送检的检材、样本等物证的交接与保管;增强鉴定文书书写制作意识,保存好鉴定档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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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但学者们对代为保管的根据仍然争论不休。代为保管的根据应包括基于事实等原因产生的非委托关系,应包括不当得利,同时代为保管不必然是合法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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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含义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按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属于侵占罪。与日本、我国台湾刑法关于侵占罪规定不同的是,我国刑法中侵占罪之侵占行为的本质并不是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而是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因此,正确理解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含义对正确认定侵占罪有重要意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内涵确实是个内容丰富而且十分复杂的问题,它的含义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内容体现出来:(一)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意志因素及其外在表现。不退还或不交出与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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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我国新刑法规定的一项新罪名,根据该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其中“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构成侵占罪的一个必备情节,但如何认定“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掌握。笔者就此略陈管见。“拒不退还”是指财产保管人在托管人请求退还时,不将代管物予以退还的行为。“拒不交出”是指遗忘物或埋藏物所有人向拾得遗忘物人提出返还请求或主张对埋藏物享有权利并提出证明时,拾得人或非法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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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刑法第2O7条规定的新罪名,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行为人将他人的遗留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对侵占罪中诸如“代为保管”“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等问题如果没有正确理解,就会混淆侵占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侵占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对侵占罪中有关问题的探讨对正确定罪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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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但学者们对代为保管的根据仍然争论不休。代为保管的根据应包括基于事实等原因产生的非委托关系,应包括不当得利,同时代为保管不必然是合法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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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不难看出该罪的行为客体是委托保管合同中的委托物。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呢?司法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赞成说;反对说;二分说。笔者认为,赃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理由如下: 第一,委托人对委托物享有所有权是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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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和理论界的通说,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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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和规范化,痕迹物证在案件诉讼和审判过程中,占到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随之对痕迹物证的保管要求也日益提高。为了防止痕迹物证在保管期间被破坏、毁灭、消失,我们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没有起到明显的效果。有一次,购买塑料袋真空包装的火腿肠时,受到了启发,产生了痕迹物证真空包装保管的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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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看,物证鉴定意见合法性应具备资格要件、客体要件、程式要件、形式要件等四要件,刑事错案中四要件欠缺导致的物证鉴定不合法均有体现.虽然《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物证鉴定意见的四要件作出法律层面的规定,但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84条“对鉴定意见应着重审查的内容”的规定集中反映了合法性四要件的内容.法律上看,《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非法物证鉴定意见的排除作出直接规定,而是通过司法解释中“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方式加以规范;而且,物证鉴定意见不存在瑕疵事由,物证鉴定意见取得过程中任一环节的失灵都可能导致其失去真实性.要保障物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可以采取对物证收集合法化进行立法补充、逐步建立物证保管链制度以及在鉴定启动权中增加对抗因素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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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实践中,在认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时间界限上,因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而认识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财物所有人向非法占有人索要,而非法占有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即可认定是侵占。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在法院审理期间仍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准,如果非法占有人在判决前退还或交出的,则不应以侵占罪论。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一、财物所有人向委托的保管人或遗忘物埋藏物所有人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