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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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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物质性贿赂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对是否应将非物质性贿赂纳入刑法还有不同的争论,但非物质性贿赂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为社会所公认.实际上,非物质性贿赂也是贿赂的一种方式,且其他国家早有关于非物质性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定.因而,刑法应该扩大贿赂的范围,适时地将非物质性贿赂犯罪纳入其规制的范围之内;同时对现行贿赂犯罪"计罪定赃"的原则进行反思,建立起数额犯和情节犯并行的双重评价标准体系.扫清非物质性贿赂入罪的障碍.  相似文献   

2.
“性贿赂”立法不宜冒进——基于现实困境进路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性贿赂"立法问题既包含有法理层面的疑问,也包含有现实层面的疑问。"性贿赂"基于其与财产贿赂的同质性,应当有立法对其进行规制是必要的,但基于其在现实层面上的操作难度及可行性,又给予其入罪以否定的回答。  相似文献   

3.
商业贿赂作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一种普遍性违规现象,是由于支持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经济政治制度的缺乏和我国传统人情社会中商业贿赂的"集体意识"所导致的.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政策必须在市场稳定和社会正义之间求得平衡.因此,刑法应基于"相对合理主义"的司法理念,重点打击严重的商业贿赂犯罪,而对轻微的商业贿赂犯罪实行"赦免"政策.  相似文献   

4.
自去年以来商业贿赂一直是学术界热门话题,讨论涉及商业贿赂的概念界定、立法构成要件之完善、与国际接轨等等,但是由于众多的论文和各派学说各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商业贿赂一词,使得这一命题不但没有得到完善反而更加混乱,本文拟从犯罪学层面和刑法个罪层面不同的视角对商业贿赂的立法根据、政策缺失和立法完善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5.
在传统的交易型贿赂犯罪的立法体系之外,构建以维护行政伦理道德为立法基础的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立法子系统,是美国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鲜明特色。美国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立法肇因于前置化规制公权滥用行为的需要,其犯罪化根据的实质在于,防范因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职务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而造成的公共利益受到的侵害或者信赖危险。美国法典根据不同权力类型的属性不同,设定了差异化的行为模式与动因条件,设定了四种典型的行为模式。利益冲突罪的立法具有独特的抑止腐败作用,促进了刑法功能的转变,是将积极治理主义理念引入反腐立法体系的标志。探究美国利益冲突罪立法体系的特点,将对我国贿赂犯罪“二元双层式”立法模式的改造具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6.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应从国内客体与国外客体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其国内客体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际客体是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常的国际市场竞争秩序。在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将其贿赂的行为方式仅限定为“给予”一种是符合我国立法特点的,但其有关贿赂的范围、贿赂的对合性主体的规定,有待立法完善。在犯罪主体方面。行贿方与受贿方并不必然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公民。在犯罪主观方面,应注意其主观目的要素对本罪处罚范围的限定。  相似文献   

7.
影响力交易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一种犯罪。影响力交易罪与我国刑法相关犯罪有一定的交叉或重合,但仍有一些内容未被我国刑法所调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影响力交易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但在贿赂犯罪的主体、"贿赂"的范围及有关限制条件等方面应该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8.
商业贿赂的治理,无疑应从“治标”和“治本”两方面谋求对策。就“治标”而言,必须改变目前立法和司法对商业贿赂犯罪惩治总体钝化、执法底线不断后退的现状,坚持对商业贿赂犯罪“从严惩处”的方针。立法上,严密法网,简化商业贿赂的构罪条件,堵塞漏洞;司法上,严格执法,让立法所设置的商业贿赂成本在现实执法中得到验证。通过加重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抑制其猖獗蔓延之势,为最终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9.
中国古代贿赂犯罪罪种体系的历史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吏治清明是一个国家政通人和的保证,刑法作为惩治官吏贪贿的重要手段,得到了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有关贿赂犯罪的立法在朝代的更替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给我们留下了丰富且宝贵的经验。对古代贿赂犯罪罪种设置的考察将有助于我国现行刑法典中贿赂犯罪罪种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单位实施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其罪刑配置背离贿赂罪治理整体政策基准。一方面,其法定刑配置远高于单位行贿罪,偏离了“重公职贿赂,轻商业贿赂”;另一方面,由于“数额巨大”标准的缺失,其实际量刑又显著轻于单位行贿罪。这就造成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制度分裂。“数额巨大”标准的缺失消解了本罪的严厉性,但却造成数额认定和量刑的混乱。因此,两罪的罪刑不均衡应通过立法而非司法方式调整。从立法论上说,应通过升高单位行贿罪法定刑,明确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标准的方式达到两罪的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11.
基于刑事政策的原因,盗窃罪司法解释对前科犯的"数额较大"标准作了减半的规定。其实质是将一个本来属于行政违法的行为仅就前科这一条件而予以入罪,可称之为"前科入罪"现象。前科入罪的理论基础是新派的社会责任论。其在立法论层面存在动摇罪刑法定原则和违反客观主义刑法立场的理论缺陷;在解释论层面也存在与立法目的和共犯原理相冲突的问题。前科入罪折射的是我国社会治理的过度刑法化,对此应当引起反思。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即时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愈发具有现实物理空间的诸多属性,传统罪名体系在网络空间适用时开始呈现出不适应性。近期网络空间性侵儿童案件频发,如何发挥刑法的功能有效规制这类犯罪,学界存在不同认识,司法实务界存在困惑。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厘清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同时,基于法教义学的检视,需要从立法、司法层面系统地提出对策,这主要有:对网络空间中的性侵儿童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适度扩张本罪的行为类型;明确本罪中"聚众实施"和"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认定规则,以破除其在司法适用中的难题,也避免本罪适用范围过于限缩。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彰显了我国从严惩治贿赂性犯罪的立法倾向;该罪主体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的标准与范围以及客观方面对“利用影响力”的解释,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立法上存在完善的空间,并且与受贿罪存在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4.
"非物质性"贿赂有性贿赂、业绩贿赂、著作贿赂、替代行为贿赂、舆论贿赂等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其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远远超过了财物贿赂,容易成为滋生腐败、权力变质的温床.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以"非财物"形式为内容的贿赂犯罪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刑法应加强和完善有关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立法工作,将"非物质性"贿赂犯罪内容法定化,从而防止一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生活作风"、"道德品质"问题为由,利用党纪、政纪处分来规避法律的惩处.  相似文献   

15.
通过比较的方法探讨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制,介绍我国历史上不同时期有关贿赂犯罪立法,研究我国大陆、港台及世界各国的贿赂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将对我国贿赂犯罪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微罪罪名的设立是积极刑法观之下刑法扩张和犯罪门槛下降的具体体现.微罪的设立符合社会对安全价值的需求,也是对我国刑法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微罪立法建立在前置法与刑法构成的"二元制裁体系"基础之上.在立法扩张的背景下,司法中对微罪认定时需要正确把握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实质特征,避免将一般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17.
论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类新型犯罪。对这一犯罪,可以从贿赂对象、贿赂范围、贿赂对价、贿赂方式和贿赂领域五个方面加以理解。我国刑法在规定这一犯罪时,应注意刑法与《公约》的协调,立法上注意与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之转换,司法上注意与国外贿赂犯罪的规定相协调;刑事管辖权上应当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辅之以属人管辖;法定刑的设置应以有期徒刑为处罚方式,并可以适用罚金刑。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390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是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合犯。立法修正明确了本罪的犯罪构成,阻塞了影响力犯罪的规范漏洞,弥补了贿赂犯罪体系失调的问题。然而,本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仍有若干问题须廓清。在构成要件层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可信赖性和公正性;客观方面的手段行为并非权钱交易行为,而是单纯的物质利益给予行为,"影响力"应采综合标准说,行为既遂采实际控制贿赂与重大损失择一说;行为人主观方面应当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在罪行界分层面,本罪与行贿罪体系中的其他犯罪具有明显差异,司法认定过程中应当把握核心要点。  相似文献   

19.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分别是我国不同时期的刑事政策,这些刑事政策对贿赂犯罪的立法有着深刻的影响,对其进行准确理解是贿赂犯罪科学立法的重要保障。为了在贿赂犯罪立法中更好的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改变对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处罚宽严失衡的现状,改变贿赂犯罪立法前瞻性不足与稳定性不足的现状,改变贿赂犯罪的立法权过分扩张与司法权紧缩的现状。  相似文献   

20.
单位贿赂犯罪是指由单位实施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由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的非公务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与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的公务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构成。目前,就我国单位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而言,主要存在着立法结构与罪名体系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在形式层面有悖于刑事立法的协调性,而且在实质层面突破了刑法平等主义与责任主义的价值诉求。因此,有必要在保持"公务—非公务"贿赂犯罪分立制的前提下,完善单位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具体而言,涉及整合相关罪名、扩充部分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以及删去介绍贿赂罪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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