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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突发性责任事故发生时,为避免被追究在事件中应负的责任,地方政府经常向中央隐瞒信息。一般认为,加强对隐瞒情况的调查并施以较大力度的惩罚,能减少地方政府的隐瞒行为,使其向中央汇报更多信息。但如果将地方政府需花费成本搜集事故信息这一情况考虑进来时,惩罚隐瞒又会如何影响地方政府的行为呢?论文通过构建理论模型,分析地方政府的信息搜集策略和搜集到信息后的披露策略。研究发现:在一个较大的惩罚力度下,尽管地方政府隐瞒信息的行为较少,但它搜集信息的努力程度明显降低,从而导致获得的信息量减少,最终汇报给中央的信息反而更少。因此,在制定对隐瞒行为的惩罚力度时,决策者应考虑惩罚对信息搜集的负面激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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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事件的报道,媒体扮演了信息生产者、信息加工者和信息传递者的角色,通过发挥议程设置和议程引爆功能对立法议程产生压力性影响。由于立法决策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受限、立法议程设置阶段公众参与渠道不畅,立法决策者借助媒体获知公众立法需求,并在其压力影响下做出突击性回应决策。这使得立法决策可能面对一系列不利后果:信息失真、信息不对称现象加重、信息结构失衡进而导致信息使用策略的失败。我国立法决策者应当正视媒体信息和公众舆论在互联网时代给立法决策带来的新约束,转变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制度的现有功能定位,公开立法议程创建环节的相关信息,增强对代表提案和立法项目建议的科学论证,以保证公众参与在立法资源分配源头环节发挥实质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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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微观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过于宽泛,有必要对其类型化后,予以区分界定。基于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的可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网络硬件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软件服务提供者。前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后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除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之外的其他三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为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因服务方式不同,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亦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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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是由其在网络上所发挥的功能所决定的。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内容的提供者直接参与信息交流时,即其在充当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角色时,其实际在版权法中居于信息"发布者"的地位;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账号而充当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时,其仅起到一个"传输管道"的作用;而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主机服务提供者时,其法律地位是介于发布者和传播者之间的一种新型信息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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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如果公开发表的新闻构成新闻侵权,而侵权行为的构成又与信息提供者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提供的新闻材料有关,那么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为了查明事实在法庭调查中要求与信息提供者直接接触的记者向法院陈述信息的来源,新闻记者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作证义务,如实向法院予以披露。问题的关键是,一旦新闻记者予以披露,受害人就可能会要求追加信息提供者为共同被告,信息提供者就势必要卷入新闻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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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开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进行规定后,法院通过个案对如何判定内部管理信息进行了回应。通过判决梳理,可见法官在审查时关注到内部管理信息的主体、内容、程序和效力四个方面;其中"不具备外部效力"作为效力标准是法院判定内部管理信息的主要考察因素。然而针对现行规范的梳理却显示出不同的结论,信息所涉内容的"内部性"方是内部管理信息的核心,即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之外,属于"日常工作"中的内部管理事务;同时部门、地方性信息公开规范通过列举式规定,将人事信息、设备管理信息、内部规章制度列为内部管理信息的典型类别。以"内部性事务"作为内容标准判定内部管理信息相较于"不具备外部效力"作为效力标准而言,更符合立法原意且契合已有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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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以“土豆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是信息时代新传播技术冲击传统版权制度的激烈表现之一。本文以“土豆案”为视角,分析了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版权侵权的责任形态、责任构成,并审视了新技术与版权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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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应用程序允许用户向并非专门或主要分享侵权内容的"信息存储空间"上传信息,权利人因用户上传的信息侵权而直接且反复向应用程序商店发出通知,要求"下架"该应用程序时,如果应用程序商店根据通知"下架"了该应用程序,将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既损害了大量合法上传者及相关合法内容使用者的利益,也不合理地影响了该应用程序提供者的合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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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基因技术研究的不断发展,人类的生活正发生着巨大地变革,“生物技术时代”已然到来.但是,如何在享受基因技术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对基因提供者给予全面合理的保护也成为了当前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难题.由于基因信息能够在医疗、诊断、医药等领域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与之相关的财产利益纠纷便不可避免的出现,现有的隐私权保护与侵权法保护的模式已不足以为个人对其基因提供者提供保护.构建一种更加合理的权利对基因提供者进行保护、平衡各方利益,这一需求已愈加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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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信息定位服务"尽管客观上可能会提供指向第三方网站侵权内容的链接,但并不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普通搜索模式"和编制系统化的链接"目录"虽然都是提供"信息定位服务"的途径,但对于后者而言,由于经营者可以根据链接指向的网页或文件名称对其内容是否侵权做出初步判断,可以根据国际通行的"红旗标准",在其能够明显发现链接指向侵权内容却未及时断开链接时,认定"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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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红旗标准"在认定"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红旗标准"这一概念被引入中国后,我国学者对于其是否可为侵权过错要件便意见不一,导致"红旗标准"在认定"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时适用范围不统一。本文从美国DMCA中的"红旗标准"入手,简要总结分析了我国学者对于"红旗标准"法律属性的各种不同看法,并提出了"红旗标准"作为免责条款和侵权过错要件都可以适用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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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平台的飞速发展和市场分工的逐步细化,更多的主体在不同的阶段、利用不同的工具参与到版权作品的分配传递之中,这便使得间接侵权主体的层次性特征愈发明显.在此背景下,本文认为作为潜在间接侵权主体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同时满足信息明确公开义务、内容不干预义务、控制审查义务、利益不相干义务、在版权所有人尽到通知义务之后的积极作为义务等全部五项标准才可以依法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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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普及,信息传递变得非常方便快捷。搜索引擎是网络搜索中重要的工具,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又涉及很多的纠纷,很多有名的搜索引擎都屡次遭受官司之扰。为了揭开搜索引擎的"面纱",本文拟从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着手,找出搜索引擎引发著作权纠纷的内在原因,明晰搜索引擎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从而分析搜索引擎引起的侵权行为形态,并明确搜索引擎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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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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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介,支撑着网络上的信息通讯。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许多类别,主要包括以下5种:·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它们是为信息传输提供光缆、路由、交换机等基础设施的人;·接入服务提供者,用户就是通过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与互联网连接的,通常接入服务提供者还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帐号;·主机服务提供者,它们向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供用户上载各种信息(包括个人主页);·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它们为用户提供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载的信息或自己发送信息,甚至进行实时信息交流;·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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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翱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2):65-78
数据的本质是信息,应将数据界定为以电子形式存储和处理的体现一定事实内容的信息。数据分类应聚焦非公开数据和公开数据,前者可受商业秘密制度保护,对作为当前主要研究对象的后者如何保护尚无共识。美国与欧盟调整数据财产权益的法治实践表明,应承认数据控制者对其合法收集处理之数据享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同时这种财产权益不宜具有绝对性。我国立法未规定数据财产权益机制,实务模式和学理见解存在不同程度局限。应在数据之上创建具备有限排他性的准财产权,使数据控制者得以据此对抗特定类别主体和特定类别行为。应保留《民法总则》第127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之后新增一个条文对数据准财产权保护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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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是现实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信息不对称包括外部不对称和内部不对称,表现为纳税人与税务人员不同程度地拥有私人信息,纳税人偷税和税务人员违规执法的行为屡有发生。本文从税收信息化、税银合作等角度对解决这一问题作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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