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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合同诈骗罪是我国1997年通过并颁行的刑法典中的一个新罪名,刑法第224条对之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犯罪构成,认定处理等方面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有不同的见解和做法。笔者不揣冒昧,拟就本罪的主观心态和认定问题略抒管见,以求教于同仁。一、合同诈骗罪的主观心态包括间接故意吗?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对于本罪的主观故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却有不同的看法。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限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欺骗行为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  相似文献   

2.
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进而实施该行为的情况下,其主观心态究竟应当归属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理论界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该问题的探讨,对于深化故意的理论研究、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价值。本文对直接故意说、间接故意说和第三种故意说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最后认为,这种罪过形态应当属于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3.
在刑法理论体系中,不能犯是一个极易混淆而又不应忽视的理论问题之一。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有关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概念,并没有规定不能犯的有关问题,因而理论界对此问题争议颇多。通说认为不能犯同时具备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承担责任。文章通过分析我国通说与日本刑法理论中不能犯之区别与理论根源,指出通说之不合理性,并提出我国刑法中增设不能犯条款的具体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新探讨贾宇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的理论根据根据我国刑法第11条的规定,通说的理论认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理论上认为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基本类型.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进而实施该行为的情况下,其主观心态究竟应当归属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理论界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该问题的探讨,对于深化故意的理论研究、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价值,本文试对此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6.
本文阐述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依据,探讨了间接故意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涉及的具体范围,提出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未遂的见解。作者认为,在刑法理论上研究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对正确地定罪量刑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7.
间接故意概念及其定位的新理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兰英 《法学评论》2004,22(4):63-68
本文以德国刑法关于故意概念立法的争执为背景 ,介绍了主观、客观以及折衷的间接故意概念 ,剖析了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故意概念 ,主张故意概念应当表达出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两个层次。间接故意犯罪只能是结果犯而不能是行为犯或危险犯。直接故意是故意的基本形态 ,而间接故意是故意成立的底线。间接故意是既有依附性也有独立性的罪过形式。间接故意既依附于直接故意 ,也接近于有认识过失 ,把守着故意的底线 ,有着自己独特的区域。  相似文献   

8.
英国刑法中的犯罪冒失是指冒不合理之险。在英国刑法中 ,犯罪冒失理论经历了主观冒失、客观冒失和主、客观冒失共存的发展阶段 ,并最后又趋向于主观冒失的回复。英国刑法中的犯罪冒失 ,不是解决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之间区别困难的第三种罪过形态。英国刑法中的冒失 ,由于与间接故意及过失的关系混乱 ,不宜作为第三罪过形态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9.
根据刑法规定事后抢劫罪的目的以及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应当承认事后抢劫存在未遂形态;在未遂的区分标准上,应当借鉴日本的理论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解释论中予以完善,并以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遂并且也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作为认定本罪的未遂形态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10.
危险犯是既遂犯的通说观点存在诸多缺陷,因而不可取。由于在主观方面可以将行为人的故意分为危险故意和实害故意,在客观方面可以将危害结果分为危险结果与实害结果,因此,简单地认为危险犯是相应侵害犯的未遂形态或者说危险犯包括侵害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三种形态的看法也不尽合理。对于危险犯的形态问题及其法条适用应当通过具体分析后再确定。  相似文献   

11.
中国和意大利同属大陆法系国家,中国的许多刑法理论都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其主要表现为,因而其刑法理论有其共通之处。如,在犯罪未遂领域也有许多相同之处。犯罪未遂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在主观方面犯罪未遂都只能由故意构成,犯罪未遂是一种行为未完成或结果  相似文献   

12.
本文主要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辨析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首先阐述了两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其次从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既遂)的区别、直接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以及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三个方面具体区分了两罪在实践中可能发生的不同情况及如何认定;最后探讨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主观故意的区别标准。  相似文献   

13.
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对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存在着比较多的争论。本人拟就这个问题作一次初步探讨。间接故意这一概念,从19世纪在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出现以来,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使用了这个概念,称之为非直接故意、可能的故意、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等,并在刑法中作了相似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虽然并不是希望它发生,但却是放任它发生。  相似文献   

14.
故意在犯罪构造体系中地位的变化,与不法论上的主客观之争相关。当故意作为罪责要素时,对应的是客观不法论;当故意成为构成要件要素时,则表征着主观不法论的兴起。客观归责理论的出现,为客观不法论的复兴提供了契机,但它并未触动主观不法论的核心范围。目的主义代表的主观不法论与客观归责理论代表的客观不法论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有必要摆脱概念式思维,从类型思维的角度对刑法中的不法论展开解读。目的主义与客观归责理论各自跟意志归责与规范归责相呼应;故意作为犯属于主观不法的类型,过失犯与不作为犯则应归入客观不法的类型。刑法中不法论的类型化发展,是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体系日益趋向以一般预防为主导的结果。梳理与考察不法论的发展走向,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5.
论未遂犯与不能犯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法理论体系中,不能犯是一个极易混淆而又不应忽视的理论问题之一。不能犯是指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一种形态,故不能犯的学说与立法主要围绕不可罚的不能犯和未遂犯之区分为标准而展开。我国刑法理论中并不存在“不可罚的不能犯”之概念,只存在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概念。不能犯未遂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仅作为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存在,并且具有可罚性。而且,通说认为不能犯同时具备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通说的这种主张无疑体现了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因为不问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一律都…  相似文献   

16.
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对着手的认定是实行行为判断的核心问题。"着手实行犯罪"对于认定犯罪未遂形态具有重要的意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含义的理解存在客观说、主观说和折衷说,但均有种种弊端,无法对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含义作出有说服力的说明。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含义的通说是科学的,即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它在实质上具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紧迫危险性,同时又具有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这一形式上的特征。可以说,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既是主客观的统一,又是实质与形式的统一。  相似文献   

17.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刑法学界主要有七种观点:过失说、间接故意与过失说、间接故意说、直接故意说、故意与过失并存说、故意说等。本文在对刑法学界有关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的各种观点进行简略评述的基础上,通过从刑法总则的层面、立法意图、法定刑以及与类似罪状的比较四方面的分析,得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而不是故意。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通说认为,对《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应按其字面含义解释为"被教唆的人没有按教唆犯的意思实施犯罪";不能以共犯从属性说为根据解释为,"被教唆的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没有既遂"。我国刑法不是采取德、日刑法那样的区分正犯与共犯的犯罪参与体系,而是采取单一正犯(犯罪人)体系,也没有采取德、日所流行的共犯从属性说,因而不存在按共犯从属性说做上述不同于通说之解释的法律基础。况且,即便是认为我国刑法采取了区分制和共犯从属性说,也不能否认其做出了处罚教唆未遂(即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的例外规定。德国刑法就是适例。德国的通说对他们刑法中的"教唆他人实施重罪而未遂"(即教唆未遂)的解释,与我国的通说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大体相同,这足以说明我国持共犯从属性说的论者所做的上述"目的解释",不具有合理性。我国的通说并非是站在主观主义的立场所做的解释,所采取的"严格解释"方法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并且正确说明了《刑法》第29条第2款与第1款的关系,完全符合体系解释的要求。教唆未遂(即"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形,在犯罪形态上,不属于犯罪未遂,而属于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对这种特殊预备犯的处罚规定尚有缺陷,有必要通过修改刑法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王俊 《法学家》2022,(4):161-174+196
在未遂犯处罚根据的问题上,存在着主观未遂论与客观未遂论的争论。其中主观未遂论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主流立场,而客观未遂论是我国学界的有力观点,两者始终处于对立之中,对此显然有反思的必要。学理上对我国的司法判决提出了许多质疑意见,但都存在问题。其中客观危险说无法认定未遂犯中的具体危险,也不符合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而具体危险说则有滑向主观未遂论的“危险”。因此实践中的判决结论多数是合理的,只是其论证理由需要理论加以提升。就未遂犯的成立范围而言,以印象说为基础的重大无知标准具有合理性,就未遂犯的着手认定来说,优先判断主观构成要件,并将故意作为判定的重心具有必要性。上述观点总体符合司法实践的立场,同时又完善了其说理上的不足,是较为务实的处理方案。  相似文献   

20.
罪过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在现代刑法中更是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罪过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便是如何理解和认识间接故意,本文立足于现行刑法的规定,在分析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间接故意概念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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