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邵建平  刘盈 《当代亚太》2012,(5):138-156,160
东南亚国家中的马来西亚、印尼和新加坡通过国际法院裁决的方式成功地解决了相互之间的岛礁主权争端。在对马来西亚与印尼、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岛礁主权争端案的裁决过程中,国际法院综合考量了有效控制、继承、禁止反言和先占原则。马来西亚与印尼、马来西亚与新加坡通过国际法院裁决解决相互间岛礁争端的经验对中国更好地维护南海主权具有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2.
3.
东盟国家在解决南海以外的海域争端时,基本上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对争议海域进行共同开发;通过提交国际法院裁决;武力对抗加政治谈判。从实践来看,不同方式取得了不同的效果。近年来,东盟部分成员国采用不同方式不断侵占中国的南海海域,使南海问题呈现越来越复杂的态势。中国在南海主权争端中,面临来自东盟国家的巨大挑战,如何解决南海海域争端已成为中国与部分东盟国家面临的最棘手问题。东盟国家解决海域争端的方式,对于解决南海主权争端提供了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4.
如何避免和解决国际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争端,现已成为各国政府、投资方、项目所在地的当地社群以及国际组织等各方密切关注的问题。2007年新加坡丰益集团印尼棕榈油项目案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审查该案的是世界银行合规顾问/监察专署(CAO)。CAO允许可能受到项目直接影响的个人、社群或非政府组织就项目产生的社会和环境问题提出申诉。国际金融公司(IFC)的履行标准是CAO裁决的重要准据,而非政府组织的一些理念和准则也可能成为争端解决的依据。这使得私方在争端的进程和争端解决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投资东道国政府应考虑对相关的国内法规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关注非政府组织的动向,以免在争端发生时陷入被动。  相似文献   

5.
格雷格·奥斯丁仿照国际法院的判例,把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问题分开分析和叙述,并以关键日期为分界线,评述各方的主权依据,得出中国拥有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主权的最终结论。这一分析和论证方式,既可以避开或化解中国在南沙岛屿主权问题上的一些不利的证据,为中国的南海岛屿主权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撑,同时也为我们以后的南海问题研究指出了需要进一步重点研究的方向,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6.
南海共同开发与航行自由问题的明确与解决,直接关系到中国的海洋权益以及南海的未来法律秩序。尽管泰国湾地区的共同开发经验能够为中国提供借鉴,但南海主海的情况与之有很大区别。共同开发方式在国际范围内接受程度不广泛,实际效果不理想,其对南海争端的可适用程度较低。因此,应对共同开发方式在南海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予以重新定位。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共同开发不能成为解决南海争端的优先选择和主要方式,即便在短期内以共同开发方式为处理南海争端的权宜之计,也应当注重构建一个合理的共同开发机制。中国对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并未被后来的有效国际法律规范所更改或取消,这一权利不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架构来解读,也并不存在妨碍南海航行自由的问题。相反,倒是其他南海周边国家滥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提出的意在分割、控制南海的种种主张更加妨碍南海的航行自由。比较之下,中国的主张更加符合南海水域本身的性质及其适用当代海洋法之后的应然状态。  相似文献   

7.
8.
9.
10.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