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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识同步录音录像的属性,如何审查、利用好同步录音录像还有很大争议。本文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同步录音录像的属性、移送、审查和出示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而是固定言辞证据的一种方式。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不要求必须同时移送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当辩护方提出侦查机关违法取证并提供相应的线索或材料时,为查明取证是否合法,检察机关有权向侦查机关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应当移送供检察机关审查。辩护人也可以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应审查其制作的规范性、取证的合法性、与笔录的一致性。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有权出示同步录音录像以证实侦查机关取证合法。辩护方有权要求公诉人出示同步录音录像,对此公诉人可以抗辩,是否出示由法庭最后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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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步录音录像既有保障人权的功能,又有固定证据的功能。同步录音录像虽非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是法律可以要求侦查讯问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告知被讯问人有关同步录音录像的事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种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视情形而定。当录音录像证据以犯罪嫌疑人供述形式出现时,可能会存在因程序违法而被排除的问题;当它以视听资料形式出现时,则不存在因程序违法而被排除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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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4日至15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认为对职务犯罪实施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认真坚持并不断健全完善。实践中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性质、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讯问笔录之间的关系认识存在偏差,制约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项制度的发展。尤其是现在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更有必要明确其证据种类。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解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是这一制度走向成熟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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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视听资料?狭义说认为,视听资料指以声音、图像或者其组合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电影摄影等。中义说认为,不仅包括录音、录像类证据,还包括计算机贮存资料,计算机贮存资料与录音、录像证据一样都需要借助机器中介方可存储或显示信息。广义说认为,只要与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和计算机贮存资料三种类似的、利用近现代高科技手段记录的信息都应当包括在内。据此,视听资料可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数据资料以及红外线、中子束、激光等测验仪器提供的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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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对于规范执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全程录音录像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技术性措施,其构建应当放在整个刑事诉讼架构中进行,辅以必要的配套措施,明确违反全程录音录像规定的制裁性后果,合力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在当前的社会发展条件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构建尚难以“一步到位”,仍需循序渐进推行,并在主客观条件具备之时全面实施,切实发挥制度的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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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良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4):20-30
从物质保障、社会条件、文化因素以及法制环境等层面分析,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构具有现实可行性.明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统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主体,创设并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操作程序和规范,构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监督制约体系是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构的可行性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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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刑事案件侦查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所以对于同步录音的认识不一。这种情况已经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运用产生重要的影响。基于实证调研的数据,可以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实务中的运行状况、程序规范、存在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实务运用与效用进行全面的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同步录音录像性质与定位的争议等问题进行了回应。同步录音录像可作为侦查讯问行为合法性证据和口供补强证据,但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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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按其制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公开制作视听资料和秘密制作的视听资料(也称私录的视听资料)。前者是在被录音或者录像者知晓或者应该知晓的情况下制作的,如同步录音录像:后者在被录音或者录像者不知晓的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不知晓的情况下私自制作的谈话录音等。对于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应用,目前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