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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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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如何认定牵连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存在不同观点 ,其中折衷说较为科学 ,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去分析、认定。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 ,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对于牵连犯与吸收犯、想象竞合犯、结合犯之间的异同 ,必须在理论上深入研究 ,并在刑事法律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平 《法学评论》2007,25(3):122-128
我国刑法学界对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研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将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类型仅限定于不能犯的某种特定情形,而疏漏了其他三种类型;二是关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性质的三种学说(犯罪中止说、犯罪未遂说与折中说),均有失偏颇,既不能与有关犯罪形态的理论相衔接,也有悖于现行刑法的规定。实际上,该竞合形态属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的准中止犯。关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的性质问题,应引入准中止犯的概念,并通过立法途径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3.
论身份犯的竞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光权 《政法论坛》2012,(5):123-139
对行为人各自利用其身份实施犯罪的身份犯竞合,通常的观点有分别定罪说、主犯性质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为主的职权行为决定说、想象竞合犯说等,但这些观点存在缺陷:对于身份犯竞合,合理的处理进路是:首先,由于身份和积极义务的履行存在紧密关联,而义务具有一身专属性,身份犯竞合的行为人都应成立相应身份犯的同时正犯。其次,与某种身份相关的义务越重要,行为人违反义务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也就越大,义务重要者由此成为犯罪的中心人物,义务不重要者的身份属于"不真正的保证人身份",其只成立义务重要者的狭义共犯。最后,身份犯的核心是正犯性的确定,而不是要解决竞合论的问题。基于这种思路,应该在整体上对犯罪进行评价,对义务重要者的定罪的效果"映射"到所有人,同时,对义务次要者的处罚可以通过量刑活动实现罪刑均衡,即便对其处罚较轻,也是可以接受的,没有必要再借助于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来处理案件。  相似文献   

4.
由于行为具备数个犯罪非价内涵,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连续犯在罪数上应定位为数罪。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非并罚的实质根据是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降低,对连续犯非并罚的实质根据则是出于对诉讼经济的考量。在认定非并罚数罪的主要特征时,对同一行为应从自然重合与规范限定两个层面进行判断,对牵连关系则应从行为人所认识的、数行为在经验法则上所具有的通常伴随关系方面进行判断。鉴于我国对同种数罪不实行并罚的现实状况,我国刑法中应弃用连续犯的概念,以彻底解决其可能带来的程序繁琐问题。  相似文献   

5.
不纯正数额犯是以数额作为行为成立犯罪的选择性程度要素的犯罪.不纯正数额犯的数额要素与法定的其他选择要素,对于同一犯罪而言,其代表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既具有等量性,又具有彼此独立性.适用不纯正数额犯的规定时,应当依照这种关系来理解其构成要件,确定各选择要素内容.  相似文献   

6.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学界一个比较新的概念,相对与其他一些典型的犯罪形态如:牵连犯,结果犯,竞合犯等,在理论上还没有被充分的研究和论证,本文尝试从转化犯中的特征以及与相关犯罪形态的对比等方面入手以斑窥豹来考察转化型犯罪形态的基本理论和特点。  相似文献   

7.
论同种数罪的并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罪一刑的罪刑关系、行为责任论、量刑情节的差异性等原理与事实,决定了对判决宣告以前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当实行并罚;但是,对于刑法分则将多次、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不应当实行并罚;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并罚,例外不并罚;对于刑法分则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以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与死刑的犯罪,原则上不并罚,例外并罚;在同时存在应当并罚与不必并罚的交叉情形时,需要按照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尤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灵活处理。对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漏罪的,不能一概采取并罚原则;在以一罪论处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量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重新决定的刑期之内。  相似文献   

8.
论想象竞合犯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林亚刚 《法律科学》2004,22(1):31-35
想象竞合犯是非数罪形态之一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想象竞合犯的明文规定 ,但理论上普遍承认这种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在理论上 ,应承认异种想象竞合犯为宜 ;其法律性质作为科刑上的一罪来理解比较恰当 ;在想象竞合犯的情况下 ,行为人主观上实际是具有数个罪过。  相似文献   

9.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但理论上普遍承认这种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的特点是"一行为,数罪过,数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因而其本质特征是形式的数罪,实质的一罪。本文指出对于想象竞合犯采取"从一重重处断"原则,更能体现想象竞合的本质,有利于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分则对于数额犯的"数额"规定繁多,对"数额"的理解不能一概而论,单一抽象的理解只会造成更多的争论。数额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数额的发生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或客观处罚条件的一种犯罪类型。以是否直接侵犯法益可将数额犯的"数额"分为直接侵犯法益数额与间接侵犯法益数额。"数额"是否为行为的违法性提供实质依据,可分构成要件的数额和客观处罚条件的数额。可去除刑法分则对具体数额的规定,转用公式化的表达。  相似文献   

11.
数额犯若干问题新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刘之雄 《法商研究》2005,22(6):74-78
数额犯是指以法定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定量标准的犯罪。数额犯中法定的基本数额是犯罪成立的标准,而非犯罪既遂的标准。法定数额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犯罪构成中某些要件的量化标准。根据被量化的要件是行为还是结果,数额犯可分为行为数额犯与结果数额犯。犯罪未遂只存在于行为数额犯中。对于以发生符合法定数额标准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数额犯而言,是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对于行为数额犯而言,法定的定罪数额标准是既遂行为与未遂行为的共同标准。  相似文献   

12.
论数额犯中的虚拟共同犯罪问题——以盗窃罪为分析背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额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对于数额犯而言,即使不成立连续犯,只要行为具有连续性,仍可累计计算数额。如果行为人连续多次与不同主体共同实施某种数额犯之行为,当每一次共同行为均未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时,该行为人应按虚拟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3.
郭开元  韩燕 《河北法学》2006,24(10):84-87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与重复评价相对应的概念,其价值根源在于法的正义性.基于此,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制约刑法竞合情况下的行为的评价即犯罪单复数的分析和判断.具体体现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与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牵连犯和不可罚的前后行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想像竞合犯的理论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小虎 《法律科学》2005,23(4):75-82
想像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事实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犯罪形态。其基本特征为:想像的犯罪竞合,实质的、裁判的一罪;基于单一或复合罪过的一个事实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具体犯罪。想像竞合犯不同于规范竞合与结果加重犯。想像竞合犯一个事实行为的重复性,强调的是事实行为在数罪评价中的整体重复,包括准整体重复。打击错误原则上可以视为想像竞合犯的情形。对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断。  相似文献   

15.
不能犯新论     
不能犯事实上并未着手实施犯罪,而未遂犯是已经实施了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在德国,不能犯是可罚的,而日本的判例和学说都认为不可罚。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通说中,不能犯因为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因素,被划分在未遂犯的范畴,应按照犯罪未遂予以处罚。这是不恰当的,其本质上并未能理清不能犯和未遂犯构成的不同。本文将从我国司法实践入手,对各国不能犯学说进行批判,试图寻找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学说。  相似文献   

16.
陈洪兵 《法学家》2015,(2):28-45,177
由共犯论的纯理论性研究转向分则具体共犯问题的解决,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可将身份区分为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对于共犯与其身份,应坚持分别定罪说。因为缺乏违法性(包括实质的违法性)或者有责性,不处罚片面对向犯;若大量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则有成立共犯的余地。不阻止他人犯罪的,成立遗弃、渎职等罪的单独正犯与他人犯罪的帮助犯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持有型犯罪共犯的认定应慎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为共犯,故而计算来源不明财产的数额时,不应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家属参与理财的,有单独成立妨害司法罪的余地。  相似文献   

17.
纯正的身份犯属于基本的犯罪类型(基本犯),不纯正的身份犯是由基本犯衍生而来的犯罪类型.根据身份在犯罪类型中的规范作用,可将身份犯实质地划分为义务犯、表见的身份犯、责任性质的身份犯.身份犯之有身份者加功无身份者:对于义务犯,一般的有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间接正犯,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帮助犯;对于表见的身份犯,由于缺乏身份犯之法益侵害的可能性,有无身份者都无法成立身份犯的正犯或共犯;对于责任性质的身份犯,有无身份者应成立基本犯的共同犯罪,或者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肯定成立不同犯罪之间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8.
事后不可罚行为——兼论吸收犯之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伟 《金陵法律评论》2005,13(1):120-130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情况下,主实行行为完成以后,在原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的一个对主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未侵害新法益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在国内刑法理论中较少讨论,在国外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争议比较大.不论是法律竞合说还是构成要件解决说,都不能对事后不可罚行为进行合理恰当的解释.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吸收犯进行改造,将事后不可罚行为纳入吸收犯的范畴.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该行为的基本特征和形态进行了梳理.  相似文献   

19.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情况下,主实行行为完成以后,在原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的一个对主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未侵害新法益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在国内刑法理论中较少讨论,在国外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争议比较大.不论是法律竞合说还是构成要件解决说,都不能对事后不可罚行为进行合理恰当的解释.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吸收犯进行改造,将事后不可罚行为纳入吸收犯的范畴.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该行为的基本特征和形态进行了梳理.  相似文献   

20.
数额犯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数额是反映某个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目标或者所导致后果的相关数目,不仅包括直接指向的犯罪对象的损失和危害而且包括间接导致的损失和危害,不仅包括物品的数目、财物的金额而且包括衡量诸如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数量。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名中大部分罪名都可以通过犯罪数额来衡量其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都属于数额犯。数额犯仅仅是规定了一定数额标准的犯罪种类,亦应存在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适用犯罪数额累计计算主要有一个行为侵害数个对象的犯罪等四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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