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关键问题,其与"职权的便利"、"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管理事物的便利"及"工作上的便利"各不相同,对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合法职务的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  相似文献   

2.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继《刑法修正案(六)》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主体范围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和界定。其中,明确了医生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回扣的行为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本文就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的相关问题试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3.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便利”的几个问题周振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相似文献   

4.
作者主要就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客观特征之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只要是利用了贪污罪中的职务上的便利,不论内外勾结者谁是主犯都应以贪污罪论处;挪用公款后不退还属退赃性质,其非法占有赃物阶段,已不具有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时空性,永远不能转化为贪污罪;应该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职务派生的便利,前者才可构成贪污罪;刑法第271条第2款与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属于两个不同范畴,前者应修改为依职务侵占罪论处。此外,贪污罪对象也应适时地改为“国有财物”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有关商业受贿犯罪的规定中,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客观要件之一。然而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实务界和学术界一直存在分歧。文章在分析多数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6.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和“公共财物”一直是认定贪污犯罪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该罪与诈骗、盗窃等其他罪区别的关键点所在。本文就上海的一起贪污犯罪案件展开论述,试图寻找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7.
职务便利是行为人基于对公共财物或公共事务的控制所产生的方便条件。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控制,可以把职务便利与一般的工作便利区别开来;根据控制的不同方式,可以把职务便利分为三种类型。我国刑法中的利用可以依据其作用或者方式,划分为四种类型。根据职务便利的不同类型,职务侵占罪中获取财物的行为既可以是侵占,也可以是窃取或骗取,这一点不同于普通侵占罪。在收受礼金的案件中,需要运用刑事推定来证明礼金与职务便利之间的对价关系。否认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间接利用的观点,没有准确理解职务便利的类型化。斡旋受贿罪中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是权力交换关系。  相似文献   

8.
刑法通说中,诈骗罪是利用对方瑕疵意思转移占有的"交付型"财产犯罪,而盗窃罪是违反对方意思的"夺取型"财产犯罪。对于两罪相关概念的认识和把握,体系解释的方法十分重要。对"交付意思"必要与否的认识,以及对"错误认识"内容的把握不应局限于各自行为阶段范围,而应对其进行整体性解释。"处分意思"在"错误认识"、"交付行为"和"取得财产"三者间起着重要的限定和衔接作用。"错误认识"的内容必须是关于财产处分动机的认识错误。"订购机票案"中被骗者的"错误"并非是财产转移动机的认识错误,客观转移占有的事实违背了受害人的主观意思,所以不符合"交付型"财产犯罪的行为特征,故应当阻却诈骗罪的成立,而认定盗窃罪。  相似文献   

9.
通说中,诈骗罪是利用对方瑕疵意思转移占有的交付型财产犯罪,而盗窃罪是违反对方意思的夺取型财产犯罪.对于两罪相关概念的认识和把握,体系解释的方法十分重要.对“交付意思”必要与否的认识,以及对“错误认识”内容的把握不应局限于各自的行为阶段范围,而应对其进行整体性解释.“处分意思”在“错误认识”、“交付行为”和“取得财产”三者间起着重要的限定和衔接作用.“错误认识”的内容必须是关于财产处分动机的认识错误.“订购机票案”中被骗者的错误并非是财产转移动机的认识错误,客观转移占有的事实违背了受害人的主观意思,所以不符合“交付型”财产犯罪的行为特征,应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0.
人民警察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不仅极大地损害公民的利益,而且给公安队伍的形象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人民警察职务不作为犯罪是指人民警察在能够履行警察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以至于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人民警察职务不作为犯罪既有个别警察思想政治素质低下不能正确行使权力的因素,也有相关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的因素,必须采取综合手段才能有效减少和遏制其发生.  相似文献   

11.
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快播案可以说是电子数据运用中的一起典型案件。通过分析该案中电子数据的不规范取证行为,可以看出无论是在电子数据内容取证方面,还是在电子数据载体取证方面都存在问题。为更好发挥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侦查人员应掌握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知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扣押和封存应规范进行;保证电子数据具有相关性;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按照检验、鉴定规则对电子数据进行检验、鉴定。  相似文献   

12.
由于交易活动的信息不对称性,犯罪分子以中间人身份,引入国企参与托盘贸易,通过一手托三家方式实施合同诈骗,导致国有财产的流失。此类犯罪行为在合同、案款、主观明知等方面存在审查难点,更易与民事欺诈发生混淆。需结合证据三性原则,据实审查多类证据,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强化多方沟通和加强普法宣传等手段,有效预防此类犯罪发生。  相似文献   

13.
我国对枪支标准的认定并无相应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缺乏具体解释的前提下,依靠公安部鉴定标准进行裁判。赵春华摆设气枪摊案的判决引起社会大众不满,矛头直指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鉴定标准。存在缺陷的枪支鉴定标准成为案件裁判的依据,有损司法的权威,有违社会大众的常识、常理、常情。应当立法或由司法机关明确确枪支鉴定标准,现有的公安机关制定的枪支鉴定标准只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为民众提供了新的民主参政方式,它打破了信息垄断,降低了公民政治参与成本,开辟了网上民主监督的新时代。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的公开与公正,与此同时,网络民意的“非理性”与“情感性”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需要对网络民意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并通过规范引导网络民意,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5.
当下,在刑法学诸多思考方法中,类型思考方法日益被学者重视。类型具有价值导向性,类型思考不单是一种简单的逻辑推理,而是一种复杂的价值认知过程。将类型思维引入构成要件论领域,无疑会深化学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首先,构成要件的价值性特征得到普遍承认;其次,实行行为透过类型思维统一了作为与不作为;最后,实行行为局限在具有类型性危险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6.
保障网络接入的畅通是网络接入服务商的主要合同义务。因故障导致网络接入阻断或不畅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网络接入服务商承担赔偿责任,虽具备理论上的依据,但用户最终是否可以取得赔偿,还要取决于这种经济损失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赔偿性。从对损失类型的规定分析,该类损失既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也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这两类损失的赔偿,在合同法中均有相应的依据。  相似文献   

17.
在司法活动中,法律事实还原的程度关系到法官的正确裁断。人们往往会从不同的立场出发,运用修辞的方式来论证这一事实还原过程。法律事实还原必然需要通过修辞来进行,使命题具有可接受性,并提供可供论证的知识,从而使得命题具有说服可能;但是修辞论证也必须围绕自然事实,即修辞存在客观不能和优化可能。修辞论证帮助我们在法律事实还原中限制价值判断的恣意,成为通向法治的通途之一。  相似文献   

18.
根据“刑事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行政犯违法判断模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应当符合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对于“伪劣产品”应当进行实质解释,一方面,“伪劣产品”应当违背《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的实质要求;另一方面,“伪劣产品”需要具备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属性。行为人生产、销售质量合格的产品的行为可能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不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他人的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9.
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是近年来最常见和多发性盗窃犯罪,为当前防控侵财性犯罪的重点、难点,也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该类型犯罪的高发有社会防范薄弱的因素,也有潜在被害人(群众)过错方面的因素。提升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防控成效应加强被害预防,重点是减少被害人过错、强化被害防范意识和完善停车基础设施等。  相似文献   

20.
<正>当防卫案件在现实中有其复杂性,防卫行为并不是瞬间完成的,如昆山砍杀案,是一个过程,对此类防卫行为进行定性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并且严格按照法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来进行。昆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已对于海明的行为定性为正当防卫做出了详细的解释,该解释在刑事政策上是值得肯定的,但在法律上是值得讨论的。该案件研究的基础是于海明的防卫行为,但刘海龙的侵害行为同样是本案的关键,不能以简单的理由认定于海明的防卫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进而轻易地认定其防卫行为是一个整体。该案件的防卫行为是分阶段的,侵害行为也是分阶段的,不同阶段防卫行为对最后正当防卫的认定是有影响的。因此,应当分阶段分析于海明的行为,综合判断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