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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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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帮助取款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有利于把握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高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打击力度和相关犯罪的打击精准度。对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应当重点从诈骗行为既遂时间点、帮助取款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事前通谋”的认定等关键要素来分析探讨,结合承继共犯理论对帮助取款行为进行分类认定,以此在司法实践中厘清帮助取款行为是成立诈骗罪共犯还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相似文献   

2.
传统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出现诸多异化,对其共同犯罪认定主观上需具备"明知"或可以推定"明知",依照限制从属说观点,"明知"的内容不要求具体认识到他人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程度;除事先存在共谋外,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应仅成立于本犯实行既遂前,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应当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采取诈骗模式的不同而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财物。在平行式和分工式两种典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模式中,帮助犯承担责任范围存在差别,应辨别情形分别认定帮助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平台经营者实施的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的中立帮助行为应予以限制性处罚。  相似文献   

3.
关于在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行为,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份文件中均有体现,但是二者对于帮助取款行为的认定存在冲突,表现为对"明知"的内容和程度的认定有差异、帮助取款行为的时间节点的认定不同、对诈骗罪既未遂标准判定不同。网络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定性的路径选择是:对"明知"内容和程度的认定进行类型化判断;对帮助取款行为介入的时间节点进行类型化划分;以"失控说"作为判断诈骗罪既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4.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根据帮助取款行为的不同情况,帮助取款者既可能构成电信诈骗犯罪的共犯,也可能独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行为既遂的判断应采“失控说”的标准,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况下,帮助取款者在诈骗罪既遂之前取款的,应构成帮助犯,在既遂之后取款的,不能构成帮助犯。在电信诈骗帮助犯认识因素的判断中,只要求帮助取款者认识到所取款项可能来源于犯罪活动即可,不要求认识到犯罪种类和诈骗活动的具体细节。同时,电信诈骗帮助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诸多区别,不能将所有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均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5.
信息时代的网络空间中犯罪主观罪过具有特殊性,难以认定是普遍存在的司法难题,但仍应努力求索。基本方法一是直接根据信息技术制度认定行为人至少具有过失;二是根据其他旁证推定行为人具有单独犯罪的故意或帮助犯罪的"明知"。未来需要根据总结的司法解释一般经验,对信息传播行为、网络攻击行为的主观罪过进行具体认定规则的完善,对网络共犯"明知"的具体推定规则进行构建,在罪责原则贯彻方面提升司法解释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6.
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诈骗罪自古以来便存在,但直至今日我国刑法通说对于诈骗罪的理解仍有不明之处。"非法占有目的"虽然未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明确列出,但是却是诈骗罪中必不可少的主观要素构成要件;作为三角诈骗典型代表的诉讼诈骗行为只是诈骗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应被认定为诈骗罪;对于电信诈骗,两高的司法解释明晰了其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在共犯认定问题上应以分赃时的具体情形为依据。  相似文献   

7.
对近年来Y省33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例的分析显示,Y省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化、隐蔽性特征显著。这是共同犯罪与犯罪明知认定困难的重要原因。对共同犯罪进行认定,涉及诈骗犯罪关联犯罪行为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情形较为复杂,视具体情形具体裁判。犯罪明知的认定应明确的是,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犯罪类型,只要其认识到自己在为犯罪提供帮助、支持,即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明知进而认定其应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刑法条文关于保险诈骗共犯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保险诈骗共犯构成需要符合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特定条件.构成保险诈骗特别共犯所要求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具有故意,而不是对帮助他人诈骗具有故意.保险诈骗共犯的罪名应根据实施保险诈骗的人构成的罪名而定.  相似文献   

9.
诈骗罪“数额较大”立案标准应当提高、统一,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也应有所区别。对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而“以诈骗罪既遂处罚”,这实际上是采用了吸收犯的吸收原则。实施电信诈骗的实行犯当然具有“电信诈骗犯罪的故意”,而帮助实行犯实施电信诈骗的帮助犯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时而提供帮助,其在主观上也就随之而具有了帮助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故意”。当一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时,由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在逻辑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该种情形应构成法条竞合而非想像竞合。  相似文献   

10.
中国大陆(内地)的电信网络诈骗问题愈演愈烈,"徐玉玉"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成为共识。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定罪问题,因非法获取财物是犯罪目的,故通常首先涉嫌构成诈骗罪。同时,也要考虑犯罪竞合问题,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下,妥当解决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同类犯罪的区分,诈骗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关联(行为方式)犯罪的区分,诈骗罪与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纯正网络犯罪的区分。电信网络诈骗往往表现为共同犯罪或高级的犯罪集团,既要严格掌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具体形态,也要依照规定解决共同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准确体现从严打击精神。对于电信网络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共犯的意思联络、关联犯罪的明知等认定问题,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理念,由客观证明主观,优化证明方法,合理运用推定制度。  相似文献   

11.
并非所有以电信网络诈骗形式出现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定性为诈骗罪。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定性和处罚,司法实务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原因在于司法机关未能准确把握该类案件的罪数形态,也忽略了共犯故意和既遂形态的认定标准,最为关键的是没有清晰地识别侵害法益和进行法益位阶的合理排序,最终导致案件的定性结论不一。针对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定性存在的问题,应从侵害法益的识别、主观明知的推定、既遂标准的明确和罪数形态的把握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期对涉网型犯罪定性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198条第4款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关于保险诈骗罪共犯的特别规定,因为对于该法条中所规定之主体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构成《刑法》第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应认定其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就保险诈骗罪的这种共犯关系而言,其不仅具有事前通谋的典型共犯形态,而且存在着基于行为人单方面故意而形成的片面共犯形态。从《刑法》第198条第4款中"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表述亦可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包含着片面共犯中片面帮助犯的情形。  相似文献   

13.
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认定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原理来加以解决.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认定不能一味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而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认定;对挪用人不明知而使用人明知公款目的的情形不可能成立共犯;单位可以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此时因为刑法没有将挪用公款规定为单位犯罪,应对其中自然人按共同犯罪加以处罚;公款使用人的帮助犯不能成立共犯.  相似文献   

14.
"冒充司法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较之普通电信诈骗犯罪有着自身独有的发生原因,如用以实施"诈骗剧本"专业性强,人们法治思维尚未牢固以及法律常识的欠缺等。因此对于"冒充司法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应当分而治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对策,如对撰写"诈骗剧本"者也应当按共犯处理,借鉴抢劫罪中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行为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将"冒充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而非一个量刑情节,加强技术层面的监管,司法部门应采取相应配套措施以及加强国际间多样化的合作等。  相似文献   

15.
对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 ,关键在于区分保险公司是否确被诈骗。保险公司作为抽象整体 ,其一切意思表示和行为都是由其代理人作出的 ,如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没有被诈骗 ,就不能认定保险公司被诈骗。至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骗取保险公司的财产 ,是贪污或职务侵占 ,而非诈骗。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之各行为人先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已被后实施的贪污或职务侵占行为所吸收 ,故对其应定贪污或职务侵占共犯 ,而非保险诈骗共犯。  相似文献   

16.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代理人出面索贿的场合中,代理人"超额索贿"行为在司法定性上有共同受贿说、单独受贿说、片面共犯说、诈骗说、侵占说、不当得利说等诸多争议。该行为因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范围而不能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因主体不具备特定身份而不能成立单独受贿罪。侵占说、不当得利说因未能准确认定超额部分贿赂的性质、违背制度内涵而难以成立。诈骗说完整地把握了"超额索贿"行为的实质,符合充分评价原则要求,立足于规范行为的角度上应予采纳。  相似文献   

17.
当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背后又有许多帮助行为定罪困难。应结合刑法及其修正案九、2016年12月20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科学合理理清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定罪量刑的思路,严格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形成对该类诈骗犯罪全链条打击的高压态势。  相似文献   

18.
电信网络诈骗在我国刑法中不是独立罪名,而是诈骗犯罪的手段与目的行为所涉及的一种特别的、可类型化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的链条化趋势使同一链条不同环节中的实行行为分别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故而,在刑事司法认定中应以犯罪链条为线索,对此类犯罪不仅要追根溯源还要考察犯罪的下游流向,明确电信网络诈骗关联行为的具体样态,从司法层面上准确认定关联行为的罪与非罪、罪名竞合关系以及共同犯罪等问题,在坚持全面"从严"治理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保障罪刑法定及刑法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当前电信诈骗案件呈现诈骗手法逐步升级,作案手段更趋隐蔽,科技化程度越来越高,跨区跨境犯罪突出、诈骗犯罪团伙呈公司化的新特点.对其打击存在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等问题,为此,,应从源头抓起,防止电信诈骗犯罪;全方位出击,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注重证据的收集运用,准确认定电信诈骗犯罪;会商境外警方,打击跨境、跨国电信诈骗犯罪,才能有效地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相似文献   

20.
论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中的推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确认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观上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而"主观明知"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困难而复杂的问题,给司法部门打击毒品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因此,如何恰当地运用"推定",在一定条件下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成为刑事立法发展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必然选择."推定"的依法合理运用,为司法机关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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