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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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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公务员出境赌博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务员出境赌博造成了国有资金的大量流失,因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是公务员出境赌博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赌博罪,如果赌资来源于贪污、挪用公款或者受贿等职务犯罪所得的,对其只能以相应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基于刑法的谦抑性的考量,不能将公务员出境赌博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公务员出境赌博的治本之道在于改革体制弊病和完善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2.
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网上购物。网络的虚拟性要求网络交易主体更要诚实守信,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然而,不少人却利用这种信任和网络交易规则,通过网络购物形式谋取非法利益(称之为网络碰瓷)。网络碰瓷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恶意差评、恶意骚扰、恶意退货。从刑法上看,三种行为有不同的行为特征,可能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的刑法罪名。因此,要分析上述不同行为的特征及犯罪构成,对网络碰瓷行为加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3.
网络有偿删帖行为日益蔓延,部分删帖公司勾结网站工作人员控制网络舆论,渐成灰色产业链。这种行为具有删帖行为技术性、涉及内容复杂性、收取费用牟利性的特征,不仅侵犯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是损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主体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似文献   

4.
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的欺诈侵权,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违约和对正常网络交易主体的不正当竞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尚不能用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规制。通过修改完善前置性法律,颁布司法解释或修订刑法的方式将信用炒作行为作为新的违法类型纳入刑法评价范围是理想的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5.
电信网络诈骗在我国刑法中不是独立罪名,而是诈骗犯罪的手段与目的行为所涉及的一种特别的、可类型化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的链条化趋势使同一链条不同环节中的实行行为分别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故而,在刑事司法认定中应以犯罪链条为线索,对此类犯罪不仅要追根溯源还要考察犯罪的下游流向,明确电信网络诈骗关联行为的具体样态,从司法层面上准确认定关联行为的罪与非罪、罪名竞合关系以及共同犯罪等问题,在坚持全面从严治理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保障罪刑法定及刑法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侵犯网络账号的行为定性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反复。网络账号的定性固然重要,但不能让网络账号的法律属性承担过多的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仍然应当结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刑法应从属于民法,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而被认定为无体物,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物品类财产属性、网络账号类财产属性、信息属性,且彼此存在竞合。针对司法实践中"出信""洗信"行为应当具体分析而不能作"一刀切"。  相似文献   

7.
保险诈骗行为着手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的着手应结合诈骗犯罪的基本原理和犯罪形态的基本理论 ,以行为人在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 ,开始实施欺诈保险公司的行为为着手。行为人在投保时即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并且实施了欺诈行为的 ,投保即为本罪的着手 ;在事故发生后才产生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的 ,应以索赔时为着手 ;为制造事故而实施的杀人、放火、伤害等行为 ,本身并不具有欺诈性 ,不是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8.
数字信息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在为网络言论平等发展、表达方式多元、公众参与便捷等提供重要契机的同时,也为侵犯公民私有权利、左右司法裁判、引发网络犯罪埋下了隐患。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准确预测与评估网络言论无序风险,明确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犯罪主体地位、网络言论犯罪法益的特殊性与实际物理性损害的可罚性基准,填补当前刑法立法上存在的网络言论犯罪主体不明、裁量基准模糊等缺陷。在此基础上,厘清网络言论违法行为与网络犯罪行为在主体、客观方面以及主观方面的差异,形成全方位的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犯罪的综合性治理策略,对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等权利进行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9.
非法网络公关中的损害商誉犯罪成本低,给企业造成的损害重,必须加大刑法规制力度,但司法实践中,言论自由与损害商誉犯罪之间具有边界模糊性,网络传播者、管理者又不承担刑事责任,企业损失更得不到完全赔偿。只有坚持商业言论自由的有限性,扩大刑法规制主体范围,加大罚金处罚和附带民事赔偿力度,才能实现保障言论自由与保护法益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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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走私类罪中与人们日常生活关联性最大,也是最受人们关注的一种犯罪。海外代购行为是否会引发刑法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为此应完善相关法律概定,改类型化立法为示例法立法,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对税率计算方式进行调整,加大对单位走私中具体负责人员的处罚力度,通过立法规范海外代购活动。  相似文献   

12.
在滥用银行卡犯罪的刑法适用上,必须梳理银行卡法律关系中的刑法要素,并明确相似罪名的界限。在存款的占有判断中,刑法应以行为人对他人钱款的控制关系为标准;根据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ATM机可以构成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在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共谋恶意透支时,其业务已脱离"中立行为"的范畴,而构成可罚的共犯行为。在滥用本人银行卡中,利用柜员机故障恶意取款的,应构成侵占罪;存入假币换取真币的,或者擅自挂失提取本人银行卡中他人钱款的,应构成诈骗罪。在滥用他人银行卡中,捡拾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银行卡取款的,构成盗窃罪;诈骗银行卡并使用的,应根据受害人是否具有处分卡内钱款的意思,分别认定为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3.
由于妨害公务罪自身存在很多缺陷,刑法对于频繁发生的袭警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为了保障警察权,增强公众的安全感,需要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将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了确保袭警罪达到预期效果,并且防范警察滥用职权,刑法还应增加有关职务行为的规定,以促进警务活动的规范化。对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努力在保障警察权与限制警察权之间保持平衡。  相似文献   

14.
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使得对其进行刑法规制成为必要。危险驾驶行为可以概括为醉酒驾驶、超速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无驾驶技能驾驶、无视交通信号或标识驾驶以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与国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相比,我国刑法规定的处置措施明显偏软且相对滞后,难以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妥当的处置,有必要在立法上设立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15.
刑法将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是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就刑法规定而言,寻衅滋事罪的刑法规范可以作为治理网络谣言的刑法依据。就司法适用而言,在认定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时应当结合网络空间的特性进行判断。刑法既要对网络秩序中的侵害行为进行矫治,又要避免公共秩序受到网络谣言的侵害。另外,治理网络谣言不能以牺牲公民言论自由为代价。刑法治理网络谣言应当在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指导下,调整刑法向轻刑化发展,构建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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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媒体的种类随之增加,与此相对应的是网络谣言也越来越多,并且以极快的速度传播,目前我国的网络环境迫切需要对网络谣言进行净化.对网络中存在的谣言进行深入分析,需要将我国法律当前存在的问题总结出来,通过增强监管力度、建立刑罚措施等方式进一步补充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将我国有关网络谣言的法律缺失尽快弥补,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提高我国公民对网络谣言的认识程度,了解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使公民具有足够的分析能力,从而鉴别出网络谣言,不参与网络谣言的传播.  相似文献   

18.
频发的虐童事件不断冲击着社会公众的视野,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如何对虐童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和治理.是一个亟需探讨的问题。虐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应当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之内。但是。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之下。对于虐童行为的规制,仅仅需要扩大“虐待罪”的主体适用范围即可。并不需要单独设立一个“虐童罪”。这是因为:其一.类似于“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的虐童行为更符合虐待罪的特征;其二。扩大虐待罪的主体适用范围,而非增设虐童罪,更有利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刑法体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19.
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在以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认定考试作弊行为中,试题及答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渎职罪名评价考试作弊行为是否合适、试题及答案的保密期限如何确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争议较大,造成各地执法不一。为了更准确、有效地依法打击考试作弊行为,应尽快出台《考试法》,并在刑法分则中单独设立妨害考试罪,以规制考试作弊行为。  相似文献   

20.
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非法提炼麻黄碱行为日益严峻,从目前来看,充分运用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制造毒品罪对提炼麻黄碱犯罪进行规制是当务之急;从将来来看,对刑法第350条进行扩容,增设制造制毒物品罪是规制提炼麻黄碱犯罪的长远之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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