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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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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刘向林 《北方法学》2011,5(2):41-47
我国已往的司法解释规定,出资额转让协议未经批准时的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则、赔偿方式的单一性以及赔偿范围的局限性,其根本无法有效地维护诚信当事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颁布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根据当事人是否履行报批义务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方式。但受制于解释权限,该规定很难说是最为科学的制度设计。从实现审批目的的意图出发,结合公司法的私法特性和出资额的财产属性,未经批准仅仅导致出资额权属不发生变动,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产物,是利用国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几年来,合资企业有了很大发展,对于帮助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所需要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是一个主要的渠道和有益的补充。但从全国范围看,合资企业的数量和投资总额还未达到应有的规模,外商来华投资举办  相似文献   

4.
十年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大量中外合资企业的建立是对旧经济体制的强烈冲击。今天,合资企业自身面临一次新的变革,即从单一的中外双方共同的直接经营管理,变为多样化的经营管理。在我国,一些合资企业已实行了承包经营,对此,法律该如何调控?笔者试就中外合资企业的承包经营作一些法律思考。合资企业的中外双方既有共同的利益,又有不同的目标。为了避免中外双方在合资经营企业过程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判决书转让事件不时跃入人们的视野。本文从剖析其本质入手,分析了此类事件产生的原因,运用法学方法论原理探讨了转让判决书是否违法等问题,并提出了有关规制措施。本文还简要介绍了英美法上的诉讼信托制度,试图进行比较法上的思考。  相似文献   

6.
王京 《中国公证》2005,(7):31-34
将已设定抵押的不动产转让是我们经常遇到的法律事务.由于抵押房产在转让时涉及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与第三方买受人之间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在未解除抵押登记时,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抵押权人是否对抵押物有物上追及力,而能够对抗买受人的所有权?这是我们必须统一的认识.  相似文献   

7.
投资者转让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额,可采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方式。在内部转让中,投资者根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的转让协议,转让其在合资企业中拥有的出资额。在外部转让中,投资者根据与第三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转让其在合资企业中拥有的出资额。对于投资者转让出资额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作出了有别于《公司法》的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8.
徐永前 《法人》2005,(2):126-128
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国有股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一个书面文件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这表明在规范化成为产权改革主旋律的情况下,国有  相似文献   

9.
排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海峰 《清华法学》2011,5(2):106-114
排污权是近年来资源物权领域的一项新型制度设计,其确立的目的在于发挥市场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利导效用,通过排污权的有序转让,彰显环境容量资源的财产权属性,为环境保护增添一份制度选择。可见,排污权转让是排污权制度建立的目的和归宿。就性质而言,排污权转让是排污权脱离原权利人而归属于他人享有的法律现象,应与排污合同债权让与和排污指标买卖相区别;就要件而言,因排污权负载着多层次的环境公益因素,故转让行为需满足四项基础性原则的限制;就逻辑形式而言,排污权转让的法律媒介应为私法域的合同制度,但须附加一定程度的公法限制。  相似文献   

10.
抵押人能否在抵押期间内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对此存在自由转让说和限制转让说两种观点,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采前一种观点,《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事实上采行了后一种观点。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则,但同时应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完善。一是应将《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放在《物权法》的大框架中予以体系解释,确认抵押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享有自由订立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自由,承认转让合同的效力,有利于发挥物的经济效用;二是允许第三人通过行使涤除权而消除抵押权状态,以保护交易安全;三是允许受让抵押财产的第三人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但是抵押人必须将转让价款用于清偿债务。上述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限制转让说的弊端,从而有效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本文对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阐明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法律性质,列举了预购商品房能否转让的不同观点,主张对预购商品房转让应当进行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12.
正抵押人能否在抵押期间内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由于我国《物权法》第191条对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仍不清晰,因而在适用中经常发生争议。原则上,如果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并主张就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只要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但问题  相似文献   

13.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拟就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些探讨。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所产生的“一人公司”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在性质上虽属资合公司,但股东之间又十分重视相互间的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基于股东彼此间的信任关系而成立的,因此,它同时又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正因为如此,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  相似文献   

14.
股份转让行为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瑞 《法学杂志》2005,(4):62-65
股份转让是在公司制实践当中存在问题最多的事物之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在理论上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从法学基本理论入手,对股份转让的概念、法律性质、股份转让的成立和生效等问题进行了一个初步的系统分析,希望能对解决实践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5.
何志恩 《法制与社会》2010,(12):114-116
商号是商人用于彰现自己的标记,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起来的。商号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商人可将自己的商号转让给他人而获得经济利益,从而法律应对商号的转让进行具体严格的法律规制,否则将造成商号的混淆,不利于保护市场经济的安全与交易的秩序。本人首先对世界各国商号转让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简要的介绍,认为我国法律对商号的转让应允许其单独转让,亦可同营业一起转让;且受让人应承担一定的竞业禁止的义务;商号转让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始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6.
一、商业秘密可否作为对合资企业的出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据此规定,一般将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各国学者素有争议。大陆法系持非财产说;英美法系中英国持契约关系理论,美国持财产说,视商业秘密为权利人的私有财产;还有的学者持作品说,认为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为图纸、配方、报告、数据等,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将商业秘密当作知识产权来对待,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同,并出现在正式文件中,如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即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范围。1994年TRIPs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列入知识产权,并在第39条要求各成员国有义务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应纳入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已经成为通说。我国在学理上普遍认可商业秘密可以作为财产权。这是商业秘密可以作为出资的前提与基础。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缺少水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仅在法规层面规定了取水权的有限范围内的转让。本文旨在提出当前水权转让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并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析债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实务界对《合同法》第80条规定的理解,在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以及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属性等三个问题上,还存在一些不同意见,影响到对该条规定的正确适用,有进一步加以研讨的必要。 一、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 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合同自订立时生效。该合同生效后,要让债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债务人,  相似文献   

19.
论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继企业松绑扩权,实行承包租赁之后,我国企业改革的第三次浪潮——企业产权转让,正以方兴未艾之势向前推进。企业产权转让的勃兴为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学开拓了一块新领地。一、企业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特征和分类传统意义上的产权是指财产的所有权,企业产权转让就是企业资产所有权的转让。  相似文献   

20.
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沐浴下,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鼓舞下,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象雨后春笋般地迅速发展了起来。由于合营企业的产生和不断增加,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合同期间,合营的一方因某种动机而转让出资的事件有上升的趋势。因转让出资引起的纠纷甚至诉讼事件也开始发生。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公司”。现我国的合营企业实质上就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营者共同出资,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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