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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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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波 《法制与社会》2010,(5):128-129
挪用公款罪是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种,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及特定款物的使用权。界定挪用公款罪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归个人使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先后就“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作出了前后不同的解释,体现了刑事价值取向的变迁。司法实践中,应在坚持遵循立法解释的前提下,注意把握个人利益归属化基础和单位的财产独立基础。同时,建议立法解释将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相似文献   

2.
《法学》1989,(9)
各种刑法学教材对徇私枉法罪的解释几乎都说:“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刑法追究,或者包庇有罪的人而使他逃避刑事追究”,这些理论虽然承认徇私枉法罪还包括“或者故意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往往将其解释局限于刑事诉讼领域,从而在客观上将“徇私枉法罪”的外延,人为地缩小到“刑事上的徇私枉法罪”范围内。这种理论有悖于徇私枉法罪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加强民主和法制,有悖于为政清廉的时代要求,不利于同司法工作人员中存在的严重徇私舞弊、亵渎法律的行为作斗争。  相似文献   

3.
于宁 《天津检察》2008,(6):35-36
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说明来源”并非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的一项积极作为义务。 我国刑事立法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本意是促进国家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身份决定了他们负有接受国家和人民监督的义务,包括在财产状况方面。  相似文献   

4.
试论玩忽职守罪的立法完善韩耀元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应该是十分明确的。即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玩忽...  相似文献   

5.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新《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从法律规定上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清楚的,但是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变化的社会实践中,职务侵占罪主体存在着一些复杂情况。尤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具体范围的界定,司法工作者乃至刑法理论界尚存在一些分歧。本文试图通过对当前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关于职务侵占罪主体的几种观点进行分析,结合本罪的立法沿革、立法原意,总结出职务侵占罪主体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待自己的工作漫不经心,疏忽大意,或者擅离职守,极端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渎职罪之一。它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职可渎,不存在“玩忽职守”的前提。没有“渎职”因素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经济上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后果的,由于其主客观要件的不同,应以他罪定性。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出自过失,客观方面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只能  相似文献   

7.
现行刑法第八章将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明确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在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立法解释,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有时司法实践中还是难以界定某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准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对于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轻重,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应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入手,弄清楚其本质特征和范围,以便运用法律准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进而真正体现立法原意。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共作过三次规定。第一次作出规定的是1979年刑法,其第83条把国家工作人员界定为“本…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CIETAC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仲裁规则第6条引入,对比1994年仲裁法,讨论CIETAC新规则表现出的改变我国目前仲裁立法中仅将对仲裁管辖权异议的决定权赋予仲裁机构,而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决定权的现状,逐步确认国际通行的“自裁管辖权”原则的趋势。本文将介绍“自裁管辖权”理论的内涵,并对“自裁管辖权”制度设计进行国际立法比较。同时讨论我国目前未接受“自裁管辖权”原则,并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仲裁管辖权决定制度的历史原因和文化背景。在国际比较和国内历史文化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着重从仲裁法修改的角度,对我国逐步确立“自裁管辖权”原则提出一些立法建议。本文认为我国仲裁规则对自裁管辖权原则的变通采纳将最终推动仲裁法对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确认,而这一趋势将对我国仲裁机构与仲裁庭的权限划分、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的权限划分及制衡关系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进而对推进我国仲裁立法、仲裁实践与仲裁制度的发展均会产生长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首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王某不符合该罪的主体特征。修订后的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该罪犯罪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修订后的刑法与修订前的刑法相比,将原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上加了“机关”一词予以限制,可见该罪主体明…  相似文献   

10.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和“非法获取巨额财产”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只能是不作为 ,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是司法人员的责令。行为人受到责令时 ,如实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于贪污、受贿 ,不能视为自首。行为人的本罪被定罪判刑后 ,又查明其以本罪判处刑罚之涉案财产为贪污、受贿所得 ,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构成本罪共犯。为弥补本罪之立法缺陷 ,应直接将本罪以贪污或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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