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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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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钢 《法学研究》2012,(4):154-174
刑法中认定自杀有主客观两方面要求。在主观方面,被害人不仅应当认识到并且意欲死亡结果发生,而且必须自愿地、也即自主决定地选择了死亡。对于自愿性的判断应当以有效承诺的主观要件为标准。重大的动机错误同样导致不能成立自杀。此外,被害人还必须客观上事实性地支配着直接导致死亡的行为,在将不可逆转地造成死亡结果的最后关键时刻自己控制着事态的发展。自杀本身并非刑事不法行为,教唆或帮助自杀、对自杀者不予救助或者过失导致他人自杀等自杀相关行为也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2.
刑法理论中对于自杀行为的性质是合法、违法还是归属“法外空间”的分歧,缘于将生活语意上的自杀现象与规范意义上的自杀行为混为一谈。根据主观上的纯粹自愿自主与客观上的完整自我支配与否,规范意义上的自杀行为可分为自主性的自杀和非自主性的自杀。自主性的自杀行为在法规范上是完全自由地组织、处分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存在法益侵害的空间,彰显公民真正的自治自律,是宪法赋予公民自我决定权的全部实现。非自主性自杀行为是在他人介入、干涉的因素影响下实施的,基于生命法益的高度人身专属性和不可流转性,非自主性的自杀行为实质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它在形式上符合“杀人”的构成要件类型,具有客观的实质刑事违法性,而自杀者终极性地陷入自杀决意后无法形成反对动机,丧失了他项行为选择,在责任上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免于刑事非难。  相似文献   

3.
张进 《法制与社会》2012,(1):186-187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害人关于生命法益的承诺是否有效,而更核心的问题是个人对于生命法益有无处分权限.本文认为应当对生命法益的处分做出区分:直接处分的自杀行为和非直接处分的生命冒险行为.前者个人无处分权限,而后者则应承认个人的处分权.这样才能使被害人承诺的效果符合社会秩序的需要和一般人的正义观念.  相似文献   

4.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在刑法上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国内外学界历来有分歧。总体来说,存在基于自杀违法的故意杀人罪说和立足于自杀合法的无罪说的对立。故意杀人罪说认为自杀者具有违法性,只是违法性较低,需要从政策的角度例外地考虑不处罚的判断,教唆、帮助自杀从属于自杀者的违法性,因而也应当定罪处罚,与法理及事实均明显不符。无罪说认为个人有绝对的自我处分生命的自由,也缺乏充足的根据,且很多国家通过规定自杀关联犯罪来处  相似文献   

5.
参与自杀的可罚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钱叶六 《中国法学》2012,(4):99-111
生命属于个人法益。从为了保护本人利益的"家长主义"立场出发,应否认法益主体对自己生命的自己决定权,亦即自杀具有违法性。但自杀因源于自己决定,其违法性低,不值得处罚;从刑事政策的视角来看,也欠缺处罚自杀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参与自杀是否定、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相较于自杀者的自杀意思,更有必要保护其生命的绝对价值。参与自杀在我国应以(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论处。参与自杀与利用被害人为工具的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之性质及其刑罚效果大相径庭,应严格区分两者的界限。  相似文献   

6.
邓毅丞  申敏 《法律科学》2014,(4):173-181
在被害人承诺中,法益处分权存在司法界限和立法界限。在司法界限中,刑法保护个人法益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民自己决定的自由不受侵犯,因而社会伦理规范和法益的重要性都不得作为限制自己决定权的理由。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场合,被害人对法益的处分自由不受限制。但生命是一切自由的基础,无论有无承诺,侵害生命的行为都同时彻底摧毁被害人的自由,因此承诺杀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在立法界限中,刑法可以基于重大法益面临的普遍危险性、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的关联性以及自律判断的不充分等方面的实质理由对法益处分权进行特别限制。这些立法限制只能在刑法明文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而不得类推适用于其他法益处分情形。  相似文献   

7.
根据对被害人法益支配自由的不同侵扰方式,财产犯罪的各个罪名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结构。抢劫罪属于彻底压制被害人法益支配自由,敲诈勒索罪属于利用被害人法益支配自由的瑕疵。两罪构成要件结构的关键差异,在于被害人有无财产处分。财产处分自由包括反抗有用和应能反抗的双重含义。首先是指被害人的妥协和配合是行为人取财的必要条件。其次,不配合和不妥协的代价没有超出被害人的承受范围。承受范围的规范性确定,应当考虑刑法家长主义对自我决定权的制约关系,应当根据行为是否足以剥夺理性一般人的处分自由区分两罪的着手,应当根据特定被害人是否实际丧失处分自由认定两罪的既遂。无论是暴力标准,还是交付/取得的外部形象,抑或着眼于时空特征的"两个当场",都是对处分自由在经验层面的总结和归纳,是证明是否存在处分自由的客观素材。以暴力程度的轻重相举来论证两罪竞合,忽略了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背景的构成要件结构,存在方法论上的疑问。  相似文献   

8.
被害人承诺属于构成要件阻却事由。其原因在于,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保护法益,法益并非仅指特定行为对象或客体在客观上的完整和存续的状态,而是也包含了权利人依其自身意愿,自主地对其所享有的法益客体进行支配和使用的自由。当权利人通过有效的承诺允许行为人对相应的法益客体进行损害时,行为人的行为就只是权利人对于自身法益进行支配和使用的外在表现,其并不违反权利人的自主意志,从而欠缺法益侵害性。因此,在刑法教义学上,应当认定被害人承诺导致行为人的行为不能造成对法益的紧迫危险,不能再被视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9.
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及其保障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问题 ,保护被害人 ,给予其恰如其份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成为追求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重视应当肯定 ,但是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方面仍有一些不周到之处 ,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徐英 《法制与社会》2013,(36):117-119
被害人承诺作为抗辩违法性的理由之一,其体现着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和时个人自由的保护机能;被害人承诺抗辩受到一系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时超个人法益的权利和涉及自身生命、健康的个人法益不得作出承诺;被害人承诺作为阻却违法性的抗辩事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方要启动该程序应该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就存在被害人承诺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害人承诺抗辩既可以决定犯罪的成立与否,也可以对量刑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1.
"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进步的标志,关注弱势群体意味着社会的文明与富庶,当我们津津乐道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冲突中终于获得了刑事被告人的权利斗争胜利时,绝对不应当忘记遭受犯罪行为切肤之痛的被害人的呻吟与呐喊,也没有任何借口对这种呼声置若罔闻。刑事审前程序属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部分,此阶段的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是错综复杂的,因此审前程序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整个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12.
张亮  赵智慧 《法制与经济》2008,(12):76-77,79
“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进步的标志,关注弱势群体意味着社会的文明与富庶,当我们津津乐道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冲突中终于获得了刑事被告人的权利斗争胜利时,绝对不应当忘记遭受犯罪行为切肤之痛的被害人的呻吟与呐喊,也没有任何借口对这种呼声置若罔闻。刑事审前程序属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部分,此阶段的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是错综复杂的,因此审前程序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整个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13.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在我国的保护相对来说比较滞后,应当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认识到保护被害人权利的重要性,在宪法和法律中强调被害人的权利,让其享有上诉权等,并且在物质上要对被害人有所救助,这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相似文献   

14.
吴献萍 《行政与法》2007,(12):114-117
随着诉讼制度的发展,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一个由高到低再逐渐提高的过程。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提升了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并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其诉讼权利,但在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一、救助制度的路径选择为尽快全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建议出台专门针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或指导意见,对各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进行组织动员和引导规范。具体的内容可遵循"宜粗不宜细"的基本思路,就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救助的资金保障、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救助的基本程序等主要问题作出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后,在适当时机应当通过立法模式向全社会宣示刑事被害人的这项权利,也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使刑事被害人的这项权利全面实现,从而  相似文献   

16.
一起夫妻争吵引起自杀案的刑法思考和伦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通过引入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 ,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关系的一方自杀 ,他方在法律上并不负有防止和解救的特定义务 ,我们对这种行为的道德谴责不能上升到刑法的层面施以处罚加以解决 ;在现代婚姻法律关系上 ,夫妻应当是“同林鸟” ,夫妻双方都应该把生命掌握在自己手中 ,生命永远属于我们每个人自己的 ,因此首先要由自己来珍惜。如果自杀者是女性的话 ,连这一点还不明白 ,那就永远谈不上妇女的解放。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22,(4):136-147
在程序法中,“承认”是一种包含着权利处分的意思表示或者诉讼行为。因为具有“公私夹杂”的法律性质,刑事法中当事人对于权利的处分并不少见,却远没有形成一个规范的机制。刑事诉讼法学者在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问题时,鲜有涉及“承认”这一行为,而被追诉人的“承认”恰恰是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为了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压制性手段与认罪认罚从宽协同型司法之间的抵牾,应当从保障被追诉人的处分权利出发,对刑事诉讼中的“承认”机制进行规范重构,明确“承认”的对象和内容、对“承认”表示同意的主体以及对“承认”的救济途径。需要明确的是,与民事诉讼不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引入处分原则,需要对其施加严格的限制,在尊重被追诉人处分权利的自由的同时,也要将权利的行使限制于合理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18.
保护被害人权利:刑事司法改革的新里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顾敏康 《法学》2007,(6):29-37
犯罪被害人构成一个社会阶层。由于主观认识的偏差和制度的缺失,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严重滞后。如果能从宪法层面上确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那这种权利的内涵则远远超出了金钱补偿的范围,还涉及到其他一些十分重要的权利。在关注被害人宪法权利的构建时,人们仍然应当关注对被告人宪法权利的保护。确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宪法权利绝对是一件具有现实的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的事情。然而,要真正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并令其具有可操作性却并非是一件易事。  相似文献   

19.
被害人同意包括被害人合意和被害人承诺两种形态。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上,围绕被害人承诺的体系性定位,存在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还是排除违法性之争。被害人承诺属于利益阙如而非利益冲突的情形。如果客观归属属于构成要件阶层,意味着构成要件阶层可以做价值判断以出罪,被害人承诺也应是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依照被害人承诺排除构成要件、结束犯罪审查后,并不妨碍法官根据其他法律宣告行为合法。一元论和二元论在实践效果上都是出罪,只是二元论肯定了构成要件符合性,出罪在后。在四要件犯罪构成论中,被害人承诺是阻却犯罪构成的事由。  相似文献   

20.
德国刑事执行法只涉及自由刑和剥夺自由的发送和保安处分的执行,刑事执行法中的刑罚执行与刑事执行诉讼法中的刑事执行都事旨在实现判决的内容,但却分属于不同层面。德国刑事执行法的制定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现行刑事执行法为5章202条,其刑法特点表现为不仅限于刑罚的执行而且包括改善和保安处分的执行;注重对囚犯权利的保护;确立了明确的刑事执行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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