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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旷凌云 《河北法学》2011,29(10):162-165
现行立法对委托调解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这不仅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操作的混乱,也影响了该制度的功能发挥。为了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谐而高效运行,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委托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与自身特质从程序范围、案件范围、时间范围三个方面来规范委托调解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2.
《法商研究》2008,25(1):133-140
委托调解是我国法院为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创设的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委托调解的性质应当依法院介入调解活动的程度而定;委托调解的范围一般宜限定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应当遵循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则、及时原则和保密原则。为了规范委托调解的实施,实行委托调解的法院还需要制订有关委托调解的程序规则。法院附设的人民调解作为委托调解的常规方式应当积极推广。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代实践表明,以法院委托调解为典型形态的司法ADR无论在立法、理论和司法层面都获得了全面的承认。作为"三明治式的司法",委托调解制度拓展了民事司法的外延,使得法院司法职能的行使方式和技术变得灵活而丰富多彩。同时,诉前委托调解、审前委托调解和审中委托调解三种实践模式之间程序机理上的差异,以及委托调解的强制性启动机制面临的程序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质疑等,都对委托调解制度的未来走向提出了挑战,故迫切需要对上述问题作出理论上的回答和论证。  相似文献   

4.
一般意义上纠纷解决中的先行调解应当包含三重含义,即作为诉讼调解意义上的先行调解、作为非诉讼调解意义上的先行调解、作为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相交错意义上的先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先行调解属于第三种意义上的先行调解。  相似文献   

5.
法院附设调解与法院调解是两个看似相似,但在内涵上却存在着极大的差别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法院调解制度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存在着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也是不同的制度。本文试从海峡两岸法院调解制度的比较中对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分,以厘清在制度设计上的正确认识。  相似文献   

6.
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调解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适应了社会的需要,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深刻变化使现在的社会条件已经不适合目前"调解型"的审判方式。建立非讼化的民事调解已经成为我国调解制度改革的方向。本文主要从比较法考察角度出发,对如何改革我国调解制度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ADR即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目前在我国越来越多的被介绍和应用,在各个纠纷领域也日益显示出它的独特作用。其中,法院附设ADR是根据主持纠纷解决主体而不同于其他ADR类型的一种纠纷解决形式,这种制度虽然属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但与法院的诉讼程序有一种制度上的联系,尤其是其中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与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两个看似相似,但在内涵上却存在着极大差别的制度。本文通过对海峡两岸法院调解制度的比较,厘清了在制度设计上的正确认识。  相似文献   

8.
论委托调解的功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加良 《中外法学》2011,(5):1061-1073
作为社会矛盾凸显期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典型载体和代表中国司法ADR构建最高水平的制度对应物,委托调解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发展水平不平衡、盲目性严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持续与委托调解缺乏统一性、规范性的制度供给密切关联,而委托调解制度供给的长期匮乏则根本性地受制于其功能定位的模糊与混乱。对委托调解的功能进行一元化定位不足取。除具有"疏减讼压"这一不足以单独成为委托调解之正当化基础的应急性功能外,委托调解还具有"增进司法公信"的拯救性功能、"扩大司法民主"的表征性功能、"促进社会治理"的拓展性功能和"发展法律"的崭新性功能。  相似文献   

9.
韩萌 《法律适用》2012,(7):120-121
一、法院委托调解存在的问题(一)当事人对法院委托调解认识不足由于法院委托调解目前尚属于新兴事物,当事人对法院委托调解缺乏了解,对法院委托调解的程序和效力亦存有疑虑,往往出于考虑到委托调解出具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力问题,仍偏向于用诉讼手段处理纠纷。  相似文献   

10.
李德恩 《法治研究》2014,94(10):119-124
调解系统性进入司法是现代调解运动的核心内容。各国法院在诉讼程序中通过组织和转介调解两种方式来鼓励调解运用。法院转介调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在中国,法院转介调解可以划分为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两种形式。在性质上,前者属于诉讼外调解,后者属于诉讼调解。立案前的法院转介调解不宜称作委托调解。中国的法院转介调解机制运行不畅,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经过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三种附加程序而获得强制执行力;而经过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或以调解书结案。  相似文献   

11.
委托调解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  相似文献   

12.
在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当前语境中,从权力配置的视角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模式化的分析并提炼出权力独享型民事诉讼调解、权力共享型民事诉讼调解和权力分享型民事诉讼调解三个概念是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一般性研究的创新尝试,不仅可以为社会公众认知各式各样的民事诉讼调解提供智识上的帮助,而且可以通过对不同模式的民事诉讼调解之运作机理的概括、解释来为民事调解的现代转型提供支持。  相似文献   

13.
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与文化传统.经过漫长时间的累积,我国公民运用调解来解决纠纷的意识逐渐增强,调解制度也渐渐成为了我国公民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新民主主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典型的依靠调解解决纠纷的一种审案方式,该方式重点强调审判与调解需要相互结合,而在民事纠纷过程中则将调解作为主要解决方式.1963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1982年试行的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2002年、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接连颁布两条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中调解制度的使用原则和具体办法,为后来调解制度正式确立奠定基础.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一次在立法上确立了先行调解制度.目前,先行调解制度尽管有了立法上的支持,但新修订的民诉法第122条对先行调解制度规定的较为原则,本文对“先行调解,”的内涵、适用条件和适用规则提出自己的观点,建议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陈锦红 《河北法学》2001,19(6):63-66
法院调解,作为以合意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模式。有其存在的法理和诉讼理论基础。法院调解运行中出现的弊端.应着眼于重新规制调解原则、调解者角色、地位及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5.
ADR及司法ADR的迅速发展,对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建设具有启示与借鉴作用。本文在分析我国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所存在的问题后,提出了建构法院附设调解的设想及在此基础上的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从而实现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有机衔接,使调审能够在分离的基础上有力互补。  相似文献   

16.
17.
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原则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 ,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 ,但在法理上和实际执行中 ,都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法院调解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 ,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的本质 ,但它只是一种工作方式和审判作风 ,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人民法院的审判机关的属性。法院调解上升为基本原则 ,法律科学依据不足 ,必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对之进行深刻的理性反思 ,促使其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8.
19.
目前的民事案件调解优先政策在实践中容易引发强迫调解问题.近期的司法实践表明,新《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先行调解制度不但无助于解决该问题,还存在将其进一步放大的风险.通过对法院调解的V字型历史趋势以及调解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地位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强迫调解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官对于调解本身掌握了过强的主导权和控制力,这种权力与近年来法院面临的客观困难相结合形成了法院的调解偏好,中国社会纠纷的现实状况又给调解制造了大量的客观障碍.法院的调解偏好与调解在中国社会的现实障碍相冲突,才引发了强迫调解.在无法彻底放弃调解优先政策的现实条件下,应改革现行的法院调解考核机制,增加评价指标,将案件具体情况与当事人自然状况作为考虑因素共同纳入考核体系.  相似文献   

20.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就完善民事调解机制以促进和谐社会之构建所作之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其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调解机制适用范围的界定避免了实践中的操作失范;二、调解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化增强了法院调解的可接受性;三、调解程序的细化与完善使得法院调解的有序进行“有章可依”;四、法院调解之促进、保障机制的确立解除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五、调解协议效力的空前强化使得调解结果的实现有了切实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作为完善法院调解制度“阶段性成果”的司法解释,其也存在一些瑕疵和不足,故有待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来一并对之加以匡正和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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