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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收取合理的律师服务费之外收受或索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是受贿行为?律师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这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若干起律师因“受贿”被检察院起诉的案例。笔者认为,律师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根据当前《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规定,受贿罪主体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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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照《意见》的规定,对医生“开单提成”行为应当按照什么罪名定罪处罚?
答:对于非国有医院的医生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的“开单提成”行为,在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通过实施以前依法不构成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六)通过实施以后依法构成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识上不存在分歧。但对于国有医院的医生利用开处方的便利收取医药产品销售方回扣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意见》发布以前,存在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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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即律师是社会上的自由职业者,故律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所以律师不具备受贿罪主体资格,被告的行为自然不能构成受贿罪。但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不等于无罪。据《新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公司和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工作人员。被告所在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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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引条对律师调查权的法律规定,与《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相比,扩大了律师调查权的行使范围,但将“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的规定,修改为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拒绝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对此修改,笔者认为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按照《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已不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承办法律事务,进行调查,是以当事人的代表的身份,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他不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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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刑法第271条规定有职务侵占罪。该罪对惩治财产犯罪和职务犯罪有重要意义 ,但修订刑法实施以来 ,该罪应用并不多 ,其原因 ,除了客观上的以外 ,还有一些是认识上的。现对该罪构成要件方面择其要者分述如下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有人认为 ,刑法第271条应称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贪污罪” ,而不是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也应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用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71条的行为 ,实际上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贪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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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内涵(一)有关国家、地区、国际公约、文件关于律师执业豁免权内涵的规定:对于律师执业豁免权,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考察有关国家关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具体规定,从中找出其共同的带有规律性的内容,有助于对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科学规制。卢森堡刑法典第452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件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起任何刑事诉讼。①”但有关法律又规定:“任何人如果恶意地否定宪法或法律的强制效力,或者直接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均应受到处罚。”法国1881年《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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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肖贵才从事的职业是律师,《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授权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律师不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律师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弹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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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实施:关键是利用谁的职务之便
《刑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应该依照刑法第284条之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犯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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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但实务中部分案件由于主体、行为方式与条件等方面因素,导致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定性模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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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其处罚的情况下,再提倡单位犯罪否定论,意义不大。就单位犯罪研究而言,现在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如何在自然人刑法之下,合理认定刑法第30条、第31条所规定的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单位是由人和物复杂结合而成的法律实体,具有自己独特的制度特征、文化气质和环境氛围,这些要素能够对单位中的自然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之下,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首先应考虑单位组成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实施的侵害法益行为或结果,其次必须甄别作为单位“手足”的自然人的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思。只有在单位组成人员的行为体现了单位意思时,才能处罚单位自身。在判断单位意思时,必须依据单位的结构、制度、宗旨,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乃至单位的政策等客观要素进行推定。在单位业务活动中出现违法结果时,应首先考虑成立自然人犯罪,之后再考虑成立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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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修订后的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在刑法总则中针对单位犯罪作出一般性的规定,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突破。但是这一规定仍有值得斟酌和完善之处。比如,这里“机关” (一般意义上指国家机关 )是否应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有待进一步探讨。 目前,在有关刑法理论论著和文章中,都依据立法,顺其自然地把“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之一,而对其合理性缺乏思考。笔者认为,国家机关不应成为单位犯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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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法》第30条、31条对律师的调查权和阅卷权的限制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律师进行前款所列活动,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1981年4月27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律师参加诉讼(包括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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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163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这一规定,仅将犯罪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没有将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内,因此会导致非公司、企业的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无法处理。这一漏洞需要通过修改《刑法》对公司、企业受贿罪的规定,扩大其犯罪主体的范围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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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刑责主体的追诉范围较之自然人犯罪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刑法第31条对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刑责主体只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类。但由于法条对这两类人员特别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在概念上较为抽象,因而在进行司法认定时出现了一些困难,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反映在因为职务关系而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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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法》与反恐刑法二者在协调上存在较大的问题.《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使用的“恐怖主义”一词限制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因为刑法以行为为处罚对象,建议以刑法规范中的“恐怖行为”取而代之.《反恐怖主义法》第1条将“国家安全”纳入了恐怖活动犯罪的侵犯客体,从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出发,建议删除《反恐怖主义法》第1条中的“国家安全”,或者在刑法中增加“危害行为既构成恐怖活动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事件”等术语的界定与刑法不一致,应该澄清.《反恐怖主义法》中的违法行为与反恐刑法中的恐怖活动犯罪界限模糊,应通过情节规定加以区分.《反恐怖主义法》与刑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虽然不一致,但是从刑法的基本法定位以及执法的可能性出发,应该认为前者并没有对后者的规定进行实质性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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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规定的发展与完善。但有关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值得探讨的地方还较多,本文对此提出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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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规定,并不是所有在国家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中工作的干部,都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如果仅仅是在国家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中工作,但不具有从事公务这一特点,就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有关的刑法资料认为,“从事公务的人员,通俗的讲就是指国家干部”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所谓从事公务,即指从事组织、监督、管理事务性质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所强调的是从事公务者手中的权力,该权力能为行贿人带来合法利益以外的利益。受贿人向别人索贿或行贿人向他们行贿,就是看中了他们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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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宝,修订后的刑诉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作了如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诉法条文这样表述的含义是如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不同意接受律师的调查或者调查行为未取得有关司法机关的许可,辩护律师就不能从其调查对象处收集证据材料。现行刑诉法所作的上述规定,是对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