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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是农村人口流动到户籍地以外时把其未成年子女留在户籍地而形成的,是指与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分离并"留守"在农村的儿童。据全国妇联统计,目前我国"留守儿童"的总数已超过2000万人,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8%,而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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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特指农村流动人口在户籍地以外谋生时,把其未成年的子女留置在户籍地而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是农村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力大转移的产物。据国家统计局估计,目前全国留守儿童约有1000万人。留守儿童的生存和教育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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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是一个拥有104万人口的浅丘农业大县,改革开放以来,流出户籍地的人口呈逐年上升趋势。如何提高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水平,是新形势下急需解决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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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了《中国民政》第8期《婚姻状况证明出证制度亟待改革》一文,我认为该文对现行婚姻状况证明出证制度的利弊分析非常确切,但对其改革的思路却不敢苟同。 由司法公证出证不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很完善,公民(特别是农村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并且公证处只在县一级人民法院的所在地才有。虽然由司法公证出证在法律程序上比较严谨,但执行起来不切合实际,对婚姻当事人也不便,不利于婚姻登记率的提高。 由户籍管理部门出证不准确。户籍管理部门重在对户籍登记和户籍地变更的管理,对婚姻状况的掌握往往不准确。比如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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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3):121-121
<正>一、常住人口中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重点人口,实行"1+5"工作法"1"是指人户一致的重点人口。民警通过入户调查,了解重点人口基本情况,包括其自然情况、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以及居住环境、经济状况,勾画出房屋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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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福州市首批赴台湾旅游的515名暂住人员自福州马尾港客运码头,分别搭乘“合富轮”和“金龙号”,赴台湾本岛及马祖旅游。开放暂住人员赴台湾旅游是公安部赋予福州市的一项特殊政策。这一政策突破了目前只有已开放的25个省区市居民可以赴台旅游的限制,突破了原来赴台旅游必须在户籍地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局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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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在调查嘉兴市看守所、劳教所、遣送站和65名外地籍短刑犯、犯罪嫌疑人、劳教人员的基础上,分析了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从比较宏观的层面提出改进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要做到:1、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包括暂时观念、合理有序流动观念、户籍地管理观念);2、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3、提高信息管理水平,尽快实现身份证管理信息全国联网;4、流动人口管理要突出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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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3月1日起,本市居民办理民政救助、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就业促进、计划生育、工会事务、社保卡办理、残联事务等事项,不用再跑到户籍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在居住地、工作地附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可以一站办结。上海全市各街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全面实施"全市通办"。回应"就近办事"呼声全年无休上海地域广、人口多,尤其是"人户分离"情况比较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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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但是由于我们国家的高考制度长期按户籍标准运行,使得公民在行使受教育权的过程中不能被公平地对待。这不仅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而且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行,地区间的人员流动量不断加大,由此出现了在户籍地外受教育,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的情形,这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且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对异地高考进行了研究,通过比较和借鉴中外经验成果,提出了一些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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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台湾地区建立了完备的急难救助制度体系。本文着重介绍我国台湾地区急难救助制度中时效性最强的马上关怀急难救助制度。台湾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急难救助制度体系1980年6月,台湾颁布《社会救助法》,确定了台湾社会救助体系的生活扶助、医疗补助、灾害救助和急难救助四大支柱。台湾急难救助制度最初仅设立了县市急难救助和卫生福利部急难救助。前者限制户籍地申请,且审核发放时间较长,最长为15天。后者急难救助时限则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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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5)
正(2018年1月27日)沪府办发[201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改革,方便居民就近办事,自2018年3月起,本市各街镇(含乡,下同)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办理事项全面实施"全市通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总体目标优化政府部门业务办理流程,打破居民办事过程中存在的户籍地或居住地限制,通过建立全市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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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4)
"住所"及"经常居住地"是我国民法上住所制度的重要内容,然而其概念及认定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多有弊病。首先,《民法通则》仅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变更住所必须以户籍登记为生效要件,导致实践中长期离开户籍地而未作登记的公民以及外国公民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住所";其次,"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以往多与暂住证的取得密切相关,随着居住证的推行,"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方法需要调整。解决上述问题,须从正确界定"住所"与"经常居住地"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入手,然后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及居住证制度的推行,探索其在认定主观及客观构成要件上发挥的作用,从而完善我国自然人住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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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先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1):140-144
流动人口暂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暂住(户口)登记制度和暂住证颁发制度.近年来,由于暂住管理制度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弊端以及国家法治环境的变化,使这一制度面临着制度变革的巨大压力.暂住管理制度作为户籍(登记)制度的一部分,其核心暂住户口登记制度是对公民离开户籍地后经常居住地的行政确认,因而不能取消,也难以被身份管理制度所取代;暂住证制度作为暂住户口登记制度的补充和延伸,其存在并非必然.当前暂住管理制度的改革应在保留和完善暂住(居住)登记的基础上,结合户籍及其相关社会经济制度的改革,将暂住证的功能从管理证转变为服务证和权利保障证,有助于提高暂住管理的行政效率;从长远看,随着人口管理和社会管理信息化的发展,暂住证颁发制度必将退出历史舞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