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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7):1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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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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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6):13-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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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证革命伤残人员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新的伤残抚恤金标准表随文下发,请各地遵照执行。需要增加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另行下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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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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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4):68-69
<正>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42号各区退役军人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生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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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3):11-12
<正>京民优发〔2015〕313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决定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以下同)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护理费标准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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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现行的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后,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是参照传统的军人抚恤办法逐步沿袭下来的,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切实保证国家抚恤政策的贯彻落实,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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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浙江省湖州市政府发出通知,决定建立以政府负担为主的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制度,使优抚事业形成自然增长机制,以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通知规定:一、建立优抚对象定恤定补自然增长机制各类优抚对象的保障标准以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为参照基数,明确政府负担和社会统筹的比例:1、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不低于基数的100%,其中财政负担不低于基数的70%,社会群众优待统筹不低于基数的30%。2、在乡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伤残抚恤金、生活补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