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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叶檀 《法人》2014,(3):16-16
2月8日,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一纸诉状将中国证监会告上法庭。其诉讼请求是:撤销证监会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相似文献   

2.
皮海洲 《法人》2013,(3):13
据2月19日《上海证券报》报道,在开展证券法实施情况评估的基础上,证监会已形成了关于证券法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送审稿和修改证券法的建议报告,新一轮修法工作有望启动。由于《证券法》等法规已远不能满足当前中国股市发展的需要,因此,对《证券法》等法规修改的内容显然将是全方位的。证监会建议完善证券公开发行制度、证券私募监管、债券市场发  相似文献   

3.
周天舒 《北方法学》2017,11(5):40-52
案例研究表明证监会对内幕交易信息传递人的责任追究存在着严重的选择性执法问题,对相似的案例适用不同标准。这种执法策略会引发执法行动的法律逻辑不周延、激励复杂内幕交易行为、对部分市场参与者产生负面影响、潜在的逆向选择等问题。引起证监会选择性执法的原因是《证券法》中内幕交易规则的逻辑含混未能给证监会提供清晰的技术路径与明确的监管目标,以及规制证监会权力行使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存在缺陷,司法机关对证监会权力的监督不足。  相似文献   

4.
曹守晔 《中国法律》2006,(1):23-25,81-84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证券法》在市场运行机制、投资人权益保护和市场法治监管等诸多方面,丰富发展了原证券法的相关内容,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可以说,《证券法》在拓展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空间的同时,也赋予了人民法院更为艰巨的使命。  相似文献   

5.
林海 《检察风云》2013,(13):7-9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市场环境与境外成熟市场差异较大,受当时经济、社会和法制环境的局限,新股定价机制早期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1993年的《公司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均规定,新股发行价格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2004年以前,由于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尚不成熟,市场机制不完善,买方不能对卖方构成有效约束,出于保护投资者目的,证监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要采用限定发行市盈率上限的方式管理新股价格。2004年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部门核准的规定,证监会于2005年初推出了询价制度,采用发达市场通行的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方式以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相似文献   

6.
王赫 《法人》2013,(7):70-71
建议取消《证券法》中的强制保荐制度,彻底终结专业化的保荐机构与拟上市公司"强强"联合、导致投资者弱者更弱的现象万福生科IPO造假案发生以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再度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6月7日,证监会公布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刊为此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连续罚得到学界的普遍赞扬,而地方与部门立法与执法也勇于实践。但是,现行连续罚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其实还有需要探讨的空间。从合法性上说,连续罚有违背《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嫌疑;从定位上说,连续罚是定位为秩序罚还是执行罚,还有一些争议;从合理性上说,现行连续罚制度设计较为粗糙,需要改进。  相似文献   

8.
《现代法学》2018,(1):92-103
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但是,除《证券法》第39条提到了"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外,《证券法》对新三板并没有具体规定。我国现行《证券法》遵循了"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而新三板市场不是主板,它具有特殊性。因此,新三板市场难以适用《证券法》,甚至一旦适用了《证券法》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碍新三板市场的正常发展。《证券法》对新三板市场的某些制度(尤其是做市商制度)的运行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这是行政法规或规章克服不了的。我国应该通过修改《证券法》以及制定一部单行的证券法特别法——《全国股转系统监督管理法》,为新三板市场的相关制度运行提供法律依据。但从长远看,我国《证券法》应以"多层次资本市场逻辑"和"交易逻辑"取代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以实现逻辑的转换。  相似文献   

9.
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暂行规定》的缺陷评析周卫昕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是指相关人员因进行证券欺诈活动或者有其它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被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一定时期内或永久性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这项制度在一些证券市场...  相似文献   

10.
张德峰 《法律科学》2011,(5):102-109
在证券执法过程中,为了制止、预防证券违法行为,补救证券违法后果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当赋予证券执法主体享有请求司法机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证券违法行为予以裁判的权利。我国《证券法》意图通过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替代司法救济请求权,但是,证监会准司法权的确立依据及其本身都存在问题,准司法权也无法作为司法救济请求权的替代。我国证监会司法救济请求权的确立和行使离不开相应的立法。从实体上看,司法救济请求权立法主要在于确立并明确证监会司法救济请求权的行使范围;从程序上看,司法救济请求权立法主要在于如何从诉讼程序上保障权利的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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