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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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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莫湘益 《法学研究》2014,36(3):45-61
为了促进集中审理的实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庭前会议程序。从规范分析的视角可见,该程序主要处理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争议,具有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争点整理、沟通说服、程序分流和调解和解等六项功能。庭前会议既为集中审理做准备,又间接过滤不当起诉,以保障人权。通过样本分析可见,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将庭前会议中的证据异议等同于法庭质证,赋予庭前会议以裁决效力,这反映出司法实务部门过度追求效率的倾向。庭前会议制度的生长,应当在程序法定原则之下,既尊重庭审的中心地位,保持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平衡,又充分释放其功能和影响,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2.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庭前会议应定位于庭前准备程序,它位于公诉审查之后法庭开庭审理之前,是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内容.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不仅包括对程序性问题的汇总解决,而且包含案件部分实体问题的整理明晰,对于促进庭审程序的优质高效、实现诉讼公正意义重大.庭前会议可依控辩双方的诉权启动,也可由法庭依职权启动;其运行包含会议模式及听证模式,庭前会议应尽量对程序性问题予以解决、作出决定,并对庭审程序发挥制约效力.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长期以来疏于对公诉案件庭前准备程序的研究与制度构建,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此次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庭前会议程序,对于促进庭审程序的优质高效、实现诉讼公正意义重大。但该程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尚处于起步阶段,具体的运行规则尚未精细化、明确化,需要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庭前会议中角色定位及权利、义务,对庭前会议启动方式、审查对象、适用范围和效力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公诉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庭前会议程序作为新《刑诉法》规定的一项承接审前和审判程序的中间程序,发端于国外的庭前准备程序,并在我国基层司法实践中有着十余年的试点运行经验。对其正式入法后实施过程中京沪两地的实践运行状态进行分析,发现其适用范围较窄,距离所承载的公正和效率价值尚有一定差距。未来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应从充实内容和解决关键问题两方面入手,内容除涵盖现有的庭审程序性问题外,还应关注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程序问题,并重点对积极抗辩理由审查、辩诉交易、刑事和解、证据开示、争点整理、变更指控罪名等实体问题加以解决;而制度构建中的被告人参与保障、庭前会议主持者身份、庭前会议效力等关键问题也同样需要明确。  相似文献   

5.
刘晶 《新法规月刊》2014,(3):129-138
我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一直附属于正式的审判程序,为法学界及实务界所忽视。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在该阶段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但是庭前会议仅仅是“了解意见,听取情况”,没有法律效力,故而庭前准备程序被严重虚置化。解决问题的出路短期在于由立案庭法官担任预审法官,预审法官主持庭前公诉审查和庭前会议程序,避免庭前预断,同时赋予庭前会议法律效力以及完善其证据展示、争点整理以及程序分流的功能;长期在于将控辩平等、公诉规制、司法审查等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全面地贯彻到庭前阶段中,并且改变长期以来庭前准备程序附属于庭审程序以及过于偏重惩罚犯罪的刑事司法理念。  相似文献   

6.
吴小军 《法学杂志》2020,(4):132-140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设定,刑事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争议,基本功能是归纳控辩争议焦点,确定法庭调查范围;拓展功能衍生为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规范撤回起诉程序,协商确定审判方式。通过对B市40个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争议的功能有限,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关系不明,"大庭前会议、小庭审程序"现象值得警惕,制度设计与实践操作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未来要谨防庭前会议替代、削弱正式庭审,避免辩护权弱化、庭审虚化等不良倾向,回归庭前会议功能,推动庭审实质化。  相似文献   

7.
吉冠浩 《当代法学》2016,(1):149-160
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功能失范的主要表现为:解决程序争议的功能失灵,组织庭前准备的功能失范,提高诉讼效益的功能也难以发挥.跳出庭前会议程序失灵的表象后,“庭前会议功能失范何以发生”成为了重要问题.目前看来,庭前会议决定的效力缺失是该程序功能失范的主要成因.其间的因果律为:决定的效力缺失,使程序争议拖延至一审庭审,对合议庭和被告人参与未形成有效激励,并导致当事人失去了救济方式.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告别“没有结论的裁判”.  相似文献   

8.
我国1979年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程序的规定都仅限于公诉审查和庭前准备活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设置了庭前会议制度,赋予庭前程序以实质性的内容。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证据与法律适用的争议所在,并解决相关程序问题,减少庭审障碍,从而保障诉讼效率。但是,庭前会议的召开时间、方式、提起人、参与人、主持人、讨论内容和方式等问题仍然存在争议,有待根据司法实践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相似文献   

9.
岳海燕 《法制与社会》2013,(36):120-120,126
庭前会议是庭前准备程序,法律规定的庭前会议的主要功能赋予其重要的价值目标。庭前会议可依控辩双方的申请权或者建议权启动,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庭前会议不仅解决有争议的程序性问题,而且亦包括案件一些实体问题的确认和整理,并对庭审发挥一定的约束力,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力,最大程度地实现诉讼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0.
晏景 《法学》2007,(11):26-34
根据法国准备程序制度的经验,我国的庭前准备程序尚需加以反思和重构。我国民事庭前准备程序改革不理想的主要原因是庭前准备程序的主体关系不谐调、准备工作的核心工作不突出以及缺乏支撑制度的配合等。将来的民事庭前准备程序应当将三个部分的工作加以区分和强化,突出证据交换这个核心工作的价值和意义,为集中庭审作充分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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