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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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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有权是渔业权等他物权的母权,是所有权与其权能分离的属性和理论、所有权的弹力性的变形表现。所有权与他物权分类的目的及意义可以因时代的要求及研究者拟解决问题的需要而发生变化。水资源所有权在我国现行法上为一个同一的、抽象的所有权,实务上至今没有提出数个水资源所有权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在民法物权法制度中,物权权利人是所有权人和所有人以外的享有不完全物权的他物权人。当物权权利人行使权利受到妨碍时,就享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就是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请求权。一、物上请求权的产生及立法例(一)物上请求权的产生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作为绝对权和对在权,具有排斥第三人的权能。所谓的物权的保护,就是依法把物权排斥他人干涉的权能具体化,赋予物权权利人各种物权请求权,以此消除权利人对物权的享有和行使所受到可能受到的妨…  相似文献   

3.
新中国发生了五次各异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从民法学的角度分析,变迁中既有农地所有权与农地使用权的合一,又有农地所有权与农地使用权的分离;既有债权法意义上的经营使用权,又有物权法意义上的经营使用权;既有权能充分的所有权,又有权能残缺的所有权。应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善土地物权流转方式。  相似文献   

4.
罗马社会根据占有事实首创了所有权制度。所有权概念出现以后,又促进了所有权权能的分离,进而又促进了用益物权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用益物权人对不动产之占有获得了最充分的占有保护。随着从重归属到重利用这一物权观念的根本转变,大陆法系各国相继增强了对他主物权人的占有保护。在我国未来的物权法上创设占有制度,确立占有诉权,使占有之诉获得物权法上的依据,乃是强化对他物权人特别是农地使用权人保护的有效之举。  相似文献   

5.
用益物权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类社会实践中,为解决物质资料的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必然结果。这种分离适应了商品经济要求扩大所有权扩展财产使用价值的要求,对于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充分发挥物质资料的效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不具有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我国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对采矿权的立法定义存在权利主体概念界定过于抽象化,公权力与私权利、 行为权与财产权相混淆,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相重合,易导致权力寻租等问题.学术界对采矿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诸多争议,而根据我国 《物权法》 的规定,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对采矿权法律性质的再认识也应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明确其物权性和特殊性,并扩充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和权能内容.  相似文献   

7.
发展不充分的压力迫使物权制度变革:现行物权向现代物权提升。分享经济的实质是分享权利,排他性物权却拒绝权利开放。依物权"状态二元结构"模型,将总体物权按归属物权与利用物权进行"二元分置",排他性静态归属物权与开放性动态利用物权分别独立。以不完全契约的物权意思表示,从现行物权中分离动态利用物权并保障其独立运行;明确动态利用物权的独立地位并将其置于社会公众领域,让权利便于辨识、分享并能形成竞争性利用格局。多功能属性的利用物权表现为系列物权行为、物权变动意思,权利行为的相互性与社会化需要物权立法安排运行轨道。分置并认可利用物权的独立与开放等特性,可让农地"三权分置"问题定分止争。  相似文献   

8.
论用益物权的内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相似文献   

9.
物权、股权及产权都属所有权范畴,但各自在所有权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物权是一种绝对的完整的所有权,是所有权之根本;股权因其对投资的财产实际只享有收益和转让的权利,故称为法律意义上的象征性所有权;产权不仅具有所有权的完整权能,而且具有增殖性或获益性的重要特性,故而是所有权之核心。作为集物权、股权、产权于一体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应是完整的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只有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才能有效维护投资人权益,保障企业法人充分行使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  相似文献   

10.
形成权概念诞生于19世纪末,其本由程序法上一些撤销、解除之诉产生而引发对应的实体法上相关权利集合之统称。依通说,其所包括的撤销权、解除权等都因为其单方意志性而在法律关系变动中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自泽克尔提出形成权以来,关于形成权的内涵与外延就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如形成权究为权利抑或仅仅为一种权能,物权取得权、抗辩权、减价权、先买权等是否属于形成权。另外,关于形成权有无客体,即权利的客体可否为法律关系(即拉伦茨所言之第二顺位客体),形成权是否确实如通说所言具有不可侵性。此外,关于形成权之行使是否受到诉讼遮断效之限制,法律未规定除斥期间之形成权是否有权利失效以及权利滥用之禁止之适用,也都是我国司法实务中常发而讨论甚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物权作为一种典型的私权,在现代国家无不受到全面的保护。而物权的社会化,导致了行政权力涉足物权领域,而行政权在物权领域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它消极作用的集中表现就是行政权被滥用,侵犯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有效地抑制行政权的负面效应,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必须通过多种控制手段对其进行全面而有效的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12.
物权的效力由物权的性质所决定,而物权是在法律限制范围内权利人所享有的一种自由。由此可以得出:在抽象意义上物权的效力可表达为自由;在规范层面上则表现为物权相互间的排他效力和物权对债权间的优先效力;所谓物权的支配效力和物权的追击效力以及物权请求权效力,实际上并不能算作物权的一种效力。  相似文献   

13.
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分为制度实现和经营实现两个层次。集体所有制实现的法权制度就是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在本质上是集体成员的共同所有权。但在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经营形式上并不要求集体成员集体劳动、统一经营,而是可以采取多元化经营形式。对传统的集体经营形式的改革,不是对集体所有制的否定。发展集体所有制,就必须确立集体所有权。在集体所有权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经营形式。  相似文献   

14.
姓名权是最早被确立的人格权,与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有着本质区别。姓名权是权利,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本质上仍属于法律上的利益。姓名是人身外之事物,为权利客体;也只有借助“权利”这个技术工具才能建立起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勾连。生命等人格利益是人之本身的必要要素,作为权利客体会造成主体与客体的混淆,而且不通过“权利”这个技术工具,也能实现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连结,并通过对“人本体的保护”而获得法律救济。姓名权具有自我决定姓名、使用姓名、变更姓名、请求他人以正确方式称呼自己等积极权能,以上积极权能决定了其必须在侵权法保护之外,独立构成一种权利。生命等人格利益并不具有积极权能,仅消极被动地受侵权法之救济,故其没有成立权利的必要。相反,若承认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人格利益为权利,反而会为其添加有害的处分权能,从而带来贬损人格尊严的危险。以上反思,亦有益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之完善。  相似文献   

15.
我国《物权法》从整体上来看是一部成功的立法,但也有一些值得推敲的问题.《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种类,仍然沿袭了《担保法》的规定只规定了三种具体的担保物权,所规定的担保物权类型明显偏少.《物权法》在抵押权、质权的设立上原则的规定欠缺逻辑上的自恰性,而且容易导致体系冲突,影响法律适用上的安定性.另外,在抵押人与出质人处分抵押物和抵押权顺位的规定上,也都存在缺陷.  相似文献   

16.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方式仅限于自益权和共益权同时让渡。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股权转让方式的弊端日益显现。基于自益权和共益权的不同性质,在股权转让时,应把这两种权利分离,分别进行转让。对于可能因此而引起的权利冲突,可通过规范股权转让行为等方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7.
辩护本来是一种权利,但在很多情况下似乎成了一种待遇。走向权利的辩护,说明现实的辩护权还未完全、充分地权利化,需要把辩护权提升为每个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需要获得更充分的被指控犯罪的信息,而辩护权的真正实现更依赖并检验正当程序。没有正当程序就没有辩护权,没有辩护权就不是正当程序。因此,走向权利的辩护不仅仅是一种批判,更是一种完善与追求。  相似文献   

18.
物权与债权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债权的相对性和物权的绝对性,而在于二者权利内容的实现方式不同。我们不能把物权实现过程中他人不得干涉物权的实现与债权内容的实现方式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并得出物权具有对世性而债权具有相对性的结论。对于特定的物权,由于其缺乏权利外观,其对抗效力几乎弱化为债权的对抗效力;对于特定的债权,由于法律赋予其权利外观,其对抗效力几乎强化为物权的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19.
海域物权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海域是一种类似不动产的物 ,可以成为所有权的标的 ,但海域作为他物权的标的物 ,却非以海域的整体而为其“组成部分” ,故海域突破了民法之物的概念。海域所有权不是一种对海域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是一种保护海域的国家义务和责任。海域使用权应当商品化 ,但其不是一种纯然以对海域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应当在海洋生态和环境的保护与海洋资源的利用之间 ,寻求适当的平衡  相似文献   

20.
在讨论民法中的公示原则的意义时,学界大都强调其在物权变动和维护交易安全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而对公示原则在排他性财产权法律构造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认识上似乎不足。事实上,物权、少数具有排他性的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的构造均体现和贯彻了公示原则。将公示原则定位为排他性财产权构造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利于我们在认识和掌握排他性财产权构造特点和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完善现有财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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