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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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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行为之目的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行为之目的刍议薛虹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7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往学者多主张这种民事行为属于虚构行为或伪装行为,例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又称伪装的民事行为,或规避法律的行为"①,"实际上是由表面行为(...  相似文献   

2.
唐英 《行政与法》2012,(10):102-10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的性质为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其本质为脱法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与传统民法中的虚伪表示行为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评价应采取宽容和弹性的态度,不宜一律规定为绝对无效,而应交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3.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通过合法身份证件与他人缔结婚姻,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制,众多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谋取不法利益。本文对这种合法骗婚的效力进行了分析,认为该骗婚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且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因此该婚姻应为无效婚姻。  相似文献   

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是《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法律行为制度的一种独特规定。由于法律用语较为模糊、概括,我国民法学说与判决在理解该规定上意见至今相当混乱。一些民事裁决有时将其与恶意串通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混淆在一起。总的看来,近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以规避行为理论来理解该规定,而法院判决以虚伪行为理论对之加以理解者居多。由立法形成史看,该规定是深受前苏联民法上"伪装的法律行为"概念影响的结果。而伪装的法律行为则是对德国民法上虚伪行为制度予以拆分改造的产物。我国民法总则立法应响应科学立法的要求,摈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定,对虚伪意思表示作出明确规定。为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不应把恶意串通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5.
试论无效民事行为的违法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效民事行为是相对于有效民事行为而言的。如果民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即能够产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则这种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的性质是否合法。1805年,德国学者贺古(Hugo)在其名著《法律大全(pande kten)》一书中首创的法律行为(Rechtche Geschaft)概念,即指一切合法民事行为。以后,德国学者萨维尼(Savigny)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创设的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6.
刘兆年同志编著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书认为,“民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引起民事上法律后果的行为,既包括合法的、有效的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和可撤销的行为”,“从广义上说,凡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就可称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实际上是以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代替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和无效法律行为。因此,可称其为民事行为代替论。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7.
一、现行法律对欠缺生效票件合同的规定及不足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l)无民事行为能力入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8.
订立民事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民事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则合同为有效合同,反之则为无效合同。具体地说,无效合同是指由于合同的主体内容或形式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失去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准确、及时地确认并处理无效合同,对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活动秩序,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无效合同的要件民事行为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自然也就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合法的  相似文献   

9.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性质、不能预期自己行为后果的由法律拟制的一类自然人,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定,对被侵权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不公平,并且存在道德风险,应当在今后的立法或法律修改中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19,(6):5-16
我国民法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欠缺区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采取了与《合同法》相同的处理规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智力精神状况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留任何空间而一律规定为无效,不免脱离生活实际,也不利于促进其心智健全或成长。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二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废除现行民法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效力待定改为可撤销。在《民法总则》已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下,于解释论上宜通过类推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规定,即例外地承认其所实施的纯获法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相似文献   

11.
公证规避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逃避法律、法规、政策,以合法形式或手段,骗取公证证明的行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各种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从而法律意识渗透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但是有一些不法分子或投机分子为使非法行为合法化,采取规避法律行为骗取公证形式和手段越来越狡猾,已成为当前公证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为研究和对策规避法律行为的问题。就近几年来在公证实践中遇到的各种表现,现归纳为:一、逃避计划生育政策、达到由乡进城、农转非,安排工作等目的。一是将…  相似文献   

12.
洪学军 《现代法学》2006,28(4):74-81
我国《民法通则》一方面以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形式概括规定了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另一方面又列举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具体情形的立法模式存在严重的逻辑空白。这种立法模式有违意思自治,也与各国立法的普遍选择相悖。民事行为有效具有先验性,是不能被“证实”而只能被“证伪”的,立法不应从正面规定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行为一经成立即应推定为有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13.
关于民事行为种类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法通则首次使用各国民法从未使用的民事行为概念,但并未对其作出定义。为了搞清民事行为概念的准确含义,探明民事行为的种类到底有多少,以及它们的基本内容和相互关系,是很有必要的。1、法律行为,是指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取得法律效力的民事主体为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性合法民事行为。其范围包括:(1)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  相似文献   

14.
我国传统的民法学说与立法中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存有重大分歧,其根源在于建立的基础不同。传统民法学尽量避免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而将民事行为分为有效、无效、可撤消和效力未定四种情形;我国立法则将民事法律行为仅限定为“合法行为”。二者为弥补相互间的差异,导致了诸多自相矛盾的情形。比如,传统民法学说在避免对法律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的同时,又认为其属于适法行为,以与违法行为相区别;而我国立法虽规定法律行为属“合法行为”,但又接受了传统民法学中的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规则(并认为这些行为属不合法行为),然后另设“民事…  相似文献   

15.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我国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认识主张“本质合法说”,即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但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划分,它可分为以下三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不仅违背意思自治精神,造成效力先决问题,还引起一般规则与具体规则之间的矛盾,为民法实践与国际交流带来困难.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当将“民事法律行为”改为“民事行为”,并且,民事行为的范围不应仅限于法律事实层面,而应涵盖民事法律关系所有层面.  相似文献   

16.
析不当民事诉讼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当民事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利用合法的诉讼形式规避法律,用以保护其不正当利益,实现其不良目的的侵权行为。法律特征(一)不当民事诉讼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范畴。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资产,侵...  相似文献   

17.
第五节 证明其他组织负责人合法身份的主要证据 一、其他组织负责人的概念及主要法律特征 其他组织负责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组织章程的规定.对外代表其组织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人。主要法律特征如下:(一)其他组织负责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相似文献   

18.
如何理解民事行为的无因性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大多数民事行为都是有因行为。法律规定无因行为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在民事行为的无因性问题上,学术界分歧很大。现以物权行为、授权行为和票据行为为例作一讨论。(一)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我国台湾省学者王泽鉴先生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一文中认为:“在台湾地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离,独立存在,但通说多方设法使物权行为之效力系属于债权行为,使物权行为成为有因性,此就逻辑言,显然欠缺一贯性,盖既承认物权行为之独立性,自不能使其与债权行为同一命运,但由此可知,物权行为是否…  相似文献   

19.
一、规避执行定义及类别 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或与案外人串通,采取表面合法的手段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对法院执行设置障碍,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躲避法院强制执行。它是一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貌似“合法”的逃避履行债务的不诚信行为。  相似文献   

20.
事实行为论     
作为狭义民事行为种类之一的事实行为,是指直接根据当事人行为结果的事实,随即自然而然地发生法定效果的行为。因其本质上系合法行为,在其外延中不能包括违法行为。我国民法通说,不仅以作为民事行为分类概念的非表意行为之内涵代替事实行为的内涵,还在事实行为的外延中包括侵权行为等而不科学,应及时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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