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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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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  相似文献   

2.
新刑法典增设了医疗事故罪,本罪的客体应是双重客体,即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其客观方面是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主体是医务人员;主观方面的表观是过失,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四个方面还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以正确适用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3.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罪均是因为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违反注意义务、存在过失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二者理论上的区分或许清晰,但法律实践中却很难截然分开,区别二者的关键在于过失的严重程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以过失为基础,有过失,则有责任,但医疗事故罪却不尽然。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责任,却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有其立案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即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罪的原因为主观要件“过失”(违反注意义务的严重程度达到了“严重不负责任”)加客观要件“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这是“严重不负责任”客观衡量标准)。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5.
对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中严重后果的要素之一.但是当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还没有具体规定和解释,理论界比较趋同于按刑法中的"重伤"作为其鉴定的标准.笔者认为,由于医疗卫生工作的特殊性、高风险性、不可预知因素较多等原因,因此,不能完全参照刑法"重伤"标准作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唯一依据,还要结合考虑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所占责任比例度.  相似文献   

6.
医疗事故罪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限于医务人员 ,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医务人员私自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医疗事故罪的处罚范围限于责任事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界定 ,应当以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为基础 ,兼顾司法机关制定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相似文献   

7.
医疗事故罪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医疗事故罪主体限于医务人员,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医务人员私自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医疗事故罪的处罚范围限于责任事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界定,应当以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为基础,廉顾司法机关制定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相似文献   

8.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责任事故是指因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同,医疗事故又分三级:造成病员死亡的为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  相似文献   

9.
医疗事故罪是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比较难于认定的一种新罪。其主体包括医务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保障就诊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有关人员 ;其客观方面应从时空、原因、后果和因果关系的有机统一上去把握 ;对疏忽大意过失下的预见能力宜采取客观标准为主 ,主观标准为辅。  相似文献   

10.
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新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设定的新罪名。由于新设罪名的不周延,导致在对于非法行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等理论上存在很大分歧,争议颇大。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应着重考虑非法行医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承诺不应成为阻却非法行医的事由,我国内地非法行医的共犯问题较为常见,而网络空间的医疗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相似文献   

11.
从法律范畴上讲,非法行医行为可细分为行政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尽管非法行医是非法的,但其行为对象为病人,行为方式为医疗诊治,理应视为医疗行为。无论是惩治非法行医者还是对受害者进行积极救济,有必要对非法行医侵权案件推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相似文献   

12.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实践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指使肇事人逃逸的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值得质疑.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构成结果加重犯.肇事人因其先行行为负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若肇事人不履行该义务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会因自己的教唆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3.
1980年《巴塞尔公约》没有具体规定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责任条款,实际上,只要出现了可归因于国家的违背国际义务的非法越境转移有害废物的行为,出口国就应承担国际责任。损害后果大小和国家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只是国际不当行为的情节问题而言。就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责任而言,应从公平原则出发,其赔偿额不仅应包括进口国及其国民所受的生命和财产等直接损失,也应当包括环境方面的间接损失,并且在计算间接损失时。还应充分考虑环境损害的长远性。  相似文献   

14.
责任事故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在从事生产、作业、经营或运输的过程中,违反特定注意义务,由于主观上的过失而导致不特定多数人人身伤亡或者物质损毁的严重结果的行为。面对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变化,有必要对责任事故犯罪进行重新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责任事故犯罪涵盖的法条范围,以期奠定新形势下研究责任事故犯罪的基础。  相似文献   

15.
在间隔死亡中,存在受害人生前未向加害人提起诉讼和受害人生前已向加害人提起诉讼两种情况。在受害人生前未向加害人提起诉讼的情形中,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部分是固有损害主义,部分是继承主义。这种情形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丧葬费、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近亲属的逸失利益。通过提高死亡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实现死亡赔偿与伤残赔偿之间的均衡。  相似文献   

16.
非法行医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行医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罪,应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合理划分刑法和行政法不同的规制范围,并坚持处罚上的轻刑化原则;在对非法行医犯罪化的过程中,应以法益侵害为基准,从非法行医行为是否严重侵害了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和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这一实质标准去把握;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坚持谦抑原则,尽管目前本罪非犯罪化的条件尚不具备,但非刑罚化措施应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17.
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就业群体,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工伤和大病。事实上,由于工伤和大病后得不到有效的社会保障,近几年因伤致残、因伤致亡、因伤致贫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比较突出。所以,对农民工而言,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需要优先解决好。  相似文献   

18.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安全卫生形势不容乐观。应借鉴国外工人参与职业安全卫生的立法,完善我国现有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法律制度,通过设立安全卫生代表和安全卫生委员会,构建工人参与途径,扩大雇主参与责任,共同确保我国工人职业安全卫生参与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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