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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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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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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云 《河北法学》2012,(3):135-140
不可分之债是从债的标的(给付)的角度对债的一种观察,连带之债却是从债的主体关系的角度对债的另一种观察,它们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可继承性、整体履行的原因及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不当地将不可分之债并入到连带之债,只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与传统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相悖,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再增加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这一分类,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明确地区别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  相似文献   

3.
宋瑞芳 《法制与社会》2010,(32):260-261
不可分之债是指以不可分给付为标的的复数当事人的债。对于"不可分之债",许多学者都有用"熟悉的陌生人"来形容,说它是陌生人,是因为在我们所学的教材中根本没有关于"不可分之债"的概念,在理论上我们都见不到其踪影,在实践中我们更能可想而知了。说对它熟悉,是因为在一些比较法的教材中,我们可以看到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以及连带之债的分类。但是我国的民法并没有关于"不可分之债"的规定,在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也仅仅是在第86条和第87条分别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但是在梁慧星教授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在第22章"债的种类"中又分别规定了按份之债、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可见,不可分之债在我国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那么到底什么是不可分之债;它与连带之债等是什么关系;在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中应不应该规定不可分之债等,如果规定又应该怎样协调与我国已经有所规定的债的种类的关系,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断然有别,实有区分的必要。本文探察二者的渊源发现,二者从浑然不分走向相互分离,但关系依旧密切,相互交叉。遂从二者的涵义来看,不可分之债的核心是给付的不可分,给付的不同类型决定了给付是否可分,但与此同时,对给付价值效果的考量也影响着给付是否可分。连带之债的核心是连带关系,连带之债则因数个债权或债务有共同目的而成立,而不可分之债因给付不可分而存在。当债之给付不可分并且债权或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时,除法定或约定外,应认定为不可分债权;而不可分债务是否应准用连带债务的规定,尚须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5.
不可分之债在优士丁尼法中略现雏形,但相对零碎和粗糙;桂摩林提出不可分的两种分类法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和混乱化;波蒂埃继承侈正了杜摩林的一种分类法,并提出了"债的标的为物和行为"以及"物理分割和观念分割"的理论;而萨维尼却提出"债的标的为给付"的观点,并为温德沙伊德采纳;弗雷塔斯接受了萨维尼的观点,以债的标的(给付)是否可分作为债之可分与否的唯一标准,并抛弃了"观念分割"的方式;萨尔斯菲尔德完全接受弗雷塔斯的设计并完善之,最终设计出体系上和内容上都相对完善的不可分之债制度;我国未来民法典在不可分之债的设计上应采<阿根廷民法典>的模武,即应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将债分为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将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相似文献   

6.
许芳亚 《法律适用》2012,(10):116-117
多数人责任是指多数人之债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担的数个清偿责任。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多数人责任呈现四种基本类型,即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按序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四种责任可  相似文献   

7.
不可分之债是从债的标的(给付)的角度对债的一种观察,连带之债却是从债的主体关系的角度对债的另一种观察,它们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可继承性、整体履行的原因及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不当地将不可分之债并入到连带之债,只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与传统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相悖,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再增加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这一分类,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明确地区别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  相似文献   

8.
自然之债是经由诉讼不能实现的债,债务人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将激活债对债务人的强制力,债务人一旦自动履行即不得请求返还。自然之债是债的"亚类"。用"自然"加"债"来表达有两个含义:一是它不同于一般的作为法定之债的民事债,无论是债因还是效力;二是它不同于非债,不是纯粹的社会、道德或者宗教义务。用"自然之债"将"债"与"自然"连接可以体现出,这一类债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但一旦履行它就是债的履行而非不当得利或者赠与。这一点同罗马人区分契约与准契约的思路如出一辙。罗马人将"准"与"契约"相连,就将介于契约与侵权之间的地带统一起来。同样,"自然之债"也统一了处在法定义务与纯粹的社会义务之间的灰色地带。  相似文献   

9.
论税收之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陶翀  孟繁超 《行政与法》2003,19(7):81-83
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它与私法之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体现了一种价值观念的转换,即从国家利益本位转而向私权神圣的保护。在税收之债与私法之债冲突时,应充分比较衡量各个权利的利益,从而确定较为合理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0.
生育权作为新兴权利的一种,在我国私法上未予明确规定,学者们对其法律性质也存在分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根据中国司法案例数据库等资料,分析了司法实践中的生育权纠纷及救济途径,提出了需要从私法的角度对生育权的行使加以限制和规范化的结论.  相似文献   

11.
李凤琴 《时代法学》2010,8(2):105-112
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罗马公约》(以下称《罗马公约》)于2008年转换为共同体的立法——《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以下称《罗马条例I》)。《罗马条例I》并不是简单照搬《罗马公约》的规定,而是对《罗马公约》的一些条款作了重新解释或重大修订,这些修订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调整;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合同冲突规则的修订;增加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冲突条款;重新界定强制规则以及加强弱势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等。《罗马条例I》可以为我国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2.
施正文 《法学研究》2007,29(4):55-68
税收之债的消灭时效是税收债权消灭的重要原因,对于督促税收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保护纳税人权利、建构稳定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税收债权的消灭时效包括确定时效和征收时效两类,其内容涉及时效的性质、期间长度、期间起算、中断和中止、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等问题。我国税法对税收债权的消灭时效制度规定很不健全,应当借鉴他国立法例和国际经验,通过制定税收通则法等途径尽快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我国遗产之债保全制度的立法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或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遗产债权人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一个具有以信用为依托的经济制度的社会,不能依照债务同死者一起消亡的原则运行.法为保证遗留债务能适当偿付,必须有所约束.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的社会和习惯,遗产之债保全制度的设立已成为必需.  相似文献   

14.
[基本案情]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被申诉人一:某电视艺术中心(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郑某。被申诉人二:某音像出版社(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袁某。1993年12月7日,经导演林某介绍,林某作为在场人,胡某(甲方)与王某(乙方)在北京市公证  相似文献   

15.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德国法系所创造出的编纂概念①,是极尽抽象化与体系化的产物。本文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本原理与在侵权法中的制度表现来充分论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本质与性质,进一步阐述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本理论问题。并阐述观点。  相似文献   

16.
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立新 《法学》2012,(7):41-49
在侵权法理论中,概括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理论有大陆法系的多数人之债、英美法系的责任分担以及我国的责任形态诸多学说,事实上它们之间是递进关系。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一种,是侵权责任分担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数人之债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的具体应用。当代侵权法在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研究上,更加关注的是对不同侵权人的责任分担更科学、更公平,集中地表现为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概念界定的新发展、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的新发展以及多数人侵权责任承担规则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第8—12条规定了多数人侵权制度,可以将其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其中条丈规定内容从比较法的角度体现了我国多数人侵权中的特殊之处。多数人侵权中的加害份额不明情形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丈规定,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0、11、12条来解决。本文将多数人侵权中的加害份额不明情形作类型化分析,并结合《侵权责任法》做相关评析。  相似文献   

18.
税收为法定之债,于法律规定之税收构成要件充分时而发生,且在发生后原则上即具有不可溯及变更和消灭性。但在法定情形下,作为例外,对已经成立的税收之债可进行溯及调整。税收之债溯及变更和消灭的事由包括基础处理决定的作成、废弃或变更,法律行为的无效、撤销、解除、附条件的成就,形成权的行使,税收优惠条件的丧失,税收法律的溯及适用,强制执行的回转等。溯及调整税收债务,应遵循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柳经纬 《法学》2006,(12):40-50
添附中的求偿关系,在传统的民法中均被定性为不当得利,但是其与不当得利之间存在着诸多区别,最为显明的是添附一方取得新物所有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不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四种典型之债,应属于非典型之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等非典型之债的存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从一个侧面回应了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关于是否应设立债法总则的争论,设立债法总则不仅对于合同、侵权行为等典型之债具有意义,对于添附中的求偿关系等非典型之债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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