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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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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年7月8日,中国第一家,也是亚洲最大一家——北京市朝阳区社区矫正阳光中途之家开始运营。它给我们带来一个强烈的信息:借鉴国外经验,旨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三无人员”安置,社区服刑人员就业难等问题的一种崭新的矫正模式,在中国的土地上落地。北京市朝阳区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中途之家”作为社区矫正的一种矫正模式,就像社区矫正制度本身一样,符合中国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和刑罚制度改革的方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可是,在它前行中,必然会带来与中国罪犯矫正文化的碰撞与融合,会有一个艰难的探索过程。  相似文献   

2.
本文以上海市M区、X区社区服刑人员为例,通过对M区、X区社区服刑人员问卷调查和个案分析,从社区服刑人员所具有社会性别特点的事实出发,研究和探讨社区矫正中女性社区服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特点,提出并引入社会性别的理论,根据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针对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及自身存在的问题,文章提出应该在微观社区矫正实务工作方面和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制定方面能够充分考虑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性,实施分类矫正,提高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相似文献   

3.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评估是检验社区服刑人员矫正质量和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的重要手段,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环节和基础工作。因此,以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为中心,遵循罪犯矫正的本质与规律,构建科学、实效的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评估体系,是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整体水平,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4.
本文就社区矫正的概念、本质属性、开展的理论依据以及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论证,探讨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思路,以促进中国特色罪犯改造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社区矫正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对各类刑事罪犯在非监禁状态下进行治疗、监督、处置等行刑和矫正活动的总称。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置于社区内,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组织的协调下,在确定的法定刑罚执行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刑罚执行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如何大胆借鉴西方的社区矫正来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如何以社区矫正为契机完善监外执行规范化进程,是当前法学界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由社区矫正而引发的刑罚执行及其相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公义 《中国司法》2006,(10):21-23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初步完成试点任务的六省市共约六万服刑人员,今年又增加十二省市试点,估计将有约十八万服刑人员在社区进行矫正。如果全国各省市普遍实施社区矫正,按现在规模将有约三十万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如果全国监狱现有服刑人员的50%在社  相似文献   

7.
《中国司法》2014,(12):60-62
正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解决好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作出整体部署。一、《意见》出台的背景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  相似文献   

8.
陈文航 《法制与社会》2011,(18):195-196
社区矫正就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如能有效将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好,防止这些人重新犯罪,就能达到维护法律尊严,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效果。  相似文献   

9.
许冷 《中国监狱学刊》2005,20(1):130-132
目前,北京、上海、江苏等六个省市正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如何在非监禁条件下提高罪犯的教育矫正质量,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心理健康的守法公民,是试点工作必须要面对和试图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教育矫正工作中,运用和完善矫正个案制度是提高矫正质量的基本工作方法,是矫正组织执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它贯穿干矫正工作的全过程。因此,可以说,矫正个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项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在本文中,笔者对矫正个案的内涵、特点、原则及制定程序等问题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见解,以期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而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智力的发展时期,他们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亲自去做,但由于他们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所限,他们的认识能力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容易养成不良品质和恶习劣迹,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考虑到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为了让他们既能改过自新又能健康成长,在对他们进行惩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启发、感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这就是所谓寓罚于教。在管理过程中始终贯穿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从而达到治其心、治其本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其合法性的标准问题.本文在对国内外所提出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各个标准的利弊,提出了修正应立足客观,兼顾主观的标准,建立一种首先考察客观,然后考察主观的两步判断标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相似文献   

14.
对于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但通过一种形而下的还原性考察可以发现,罗马法及近现代范式民法其实既未采取绝对的一元主义,也不是纯粹的二元主义,而是以一元推定主义为共性,英美法亦不例外。我国立法尚有必要进一步契合一元推定主义的法理,妥善安排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得丧变更,以保障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益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相似文献   

15.
谭建华 《河北法学》2007,25(9):140-142
早期罗马法极重形式主义,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但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及衰的过程.从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及罗马民族的务实精神等方面对其衰落的原因作了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一种全新的思维和开放的观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林嘉 《法学家》2001,(3):55-59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7.
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18.
“知青作家”对于他们“革”中的“知青”身份有着强烈认同,而对作为“知青”前身的“红卫兵”身份却着意回避,这一方面意味着他们在刻意“剥离”其历史身份中的“革命”内涵,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历史反思的巨大局限,这一状况,与意识形态,历史转型以及他们的个人生命周期和身份认同历史均有重大关联。“知青作家”只有“正视”并且深刻反思其早期的“革命”身份,才能为他们这一代知识分子身份形象和话语体系的重建确立一个有效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若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自身需求为依托,可以发现学界所认为的其存在的"缺陷"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缺陷,如未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扩展到私主体、临时仲裁庭的设计不合理、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及惩罚措施不适当等。而该争端解决机制在仲裁员回避、仲裁裁决形成方式及仲裁裁决的复核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In Israel, as in other democracies, there is no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its parliamentarian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fusal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and the reasons why such a definition ought to be considered, both in Israel and elsewhere, even if the chances of doing so are slim. With regard to Israel, the main reason why a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Knesset members (MKs) is required is related first and foremost to three provisions of the Knesset Members’ Immunity, Rights and Duties Law of 1951. The issue of remuneration for MKs and the problem of mistrust in the Knesset are additional reasons. The article explores those elements of the job that have nevertheless been defined in Israel in a piecemeal fashion – both in terms of what the job excludes and what it includes. Some of these partial definitions appear in laws, the Knesset Rules of Procedure, and the Rules of Ethics for Members of the Knesset. However, the most significant definitions have been provid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verdicts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which has on occasion been called upon to deal with various issues connected with MKs’ rights and immuniti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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