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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舶抵押权人保险保障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一、引言关于为船舶抵押融资所提供的保险保障制度,是近几年来海商法学界人士探讨的焦点之一,例如本刊1996年及1997年版分别发表了题为“论船舶抵押融资的保险保障”(以下简称“96刊文”)和“浅析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障”(以下简称“97刊文”)的论文,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上述论文给予笔者极大的启示,因此也愿加入讨论,就船舶抵押权人保险保障的有关重要法律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二、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含义的争议“97刊文”的作者认为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合同”一章之所以未能区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界限,是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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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往往把船舶保险作为保障手段之一.本文通过对抵押权人在船舶保险中的地位,抵押权人在船舶保险中的利益保护及其实现方式,以及该保护制度的缺陷等一系列问题,来阐述抵押权人通过保险来实现其债权保护。 相似文献
3.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合同.内容主要是关于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实现。它对保障债权人利益起着重要作用。经济往来中,几乎所有牵涉借款、还款的合同都附有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抵押人、抵押权人等)的申请,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相似文献
4.
本文试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出发,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保障土地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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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登记在中国具有"相对的公信力",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的"第三人"包括已另行设立且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人以及依法律行为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所有权人,船舶抵押权登记日期依申请日确定比较合理,不应允许对抵押金额及抵押期限予以登记,应建立船舶抵押权登记请求权制度和登记错误的补救机制。 相似文献
6.
房贷险是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还是为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险,实质上涉及抵押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物和保险形态等保险法上的基本概念和法理的问题。抵押权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抵押权利益,抵押物受损,只是使主债权处于一种无担保状态而面临债务人不清偿的信用风险之中,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的保险利益是一种信用利益,抵押权利益的保险形态只能是一种履约保证保险或信用保险。房贷险只是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银行对住房保险金的效力间接来源于物上代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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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浮动抵押的特性入手.指出了律师在从事浮动抵押法律实务操作中应把握的事项及其相关阶段的具体做法,以便律师为浮动抵押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确保浮动抵押权顺利实现,以保障浮动抵押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在抵押物遭到毁损之后,价值往往转移于代位物上,抵押权人对此类代位物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是为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也常被称为物上代位权。抵押权物上代位不以占有代位物为必备要件,权利人之所以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产生,所以,抵押权物上代位的本质应该是法律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特设的优先权。一、第三人对抵押权的侵害与物上代位抵押权的侵害可分为对抵押标的物的侵害与对抵押权的侵害,因侵害的情形不同,对抵押权人的救济方式也不相同,以下详述之:(一)有抵押登记存在,加害人侵害设有保险之抵押物时,对抵押权人的… 相似文献
9.
抵押物保险金物上代位制度的确立,将古老的抵押制度与近现代保险制度相架接,使抵押权在抵押物保险中受到保障,这对抵押物保险关系产生很大的影响;而抵押权人如何通过抵押物保险关系实现其物上代位权,成为两种法律制度的架接关键。我国物权立法完善时,有必要对实现物上代位的途径作出符合法理与法律价值的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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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标的1.l本合同自起,按照下列条件承保所申报的其作为第一抵押权人对于船舶所享有的利益,对每一洲区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2个月。1.2本合同不承保任何其他人的利益,并且不得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过户。2申根根据第3条,作为本合同的条件,被保险人必须毫无例外地申报其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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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制度的创设同时具有价值权说和特权说的法理逻辑内涵。抵押物保险金为代位物,实现了抵押与保险的机制衔接,内涵特有的价值目标和利益平衡性。抵押权人主动援用该机制设定抵押权风险的防范措施,具有法理正当性,但应使机制运行具有公平公正性;此机制中的保险强制应具体论证。保险和抵押机制有机衔接的关键是代位效力实现的规则设置,需解决代位物的特定化、担保价值的控制、担保效力的公示等实质性问题;法定扣押模式缺陷明显,抵押权人对代位物债权一定限度的控制规则更具合理性。物权立法必须对物上代位制度重新做出科学的制度构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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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为债权强制执行程序的开始,即开始实现债权人利益,此时对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同样是法律应有之义,故需在两个利益之间平衡。民法典第423条在原物权法第206条的基础上,将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作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法定事由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这一制度设计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于近年来商事活动中出现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同样受其调整,但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反担保债权形成的特殊性,给予抵押权人一定期限作出有利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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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项不同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共同抵押不应包括法定一并抵押。共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虽为一个但抵押权的标的为数个独立财产。共同抵押可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但原则上不包括按份共同抵押。共同抵押的抵押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为不同的人;共同抵押的设立也不以一次同时设立为必要。共同抵押的各标的物可为不动产也可为动产,各抵押财产上抵押权是否设立依一般抵押权的设立规则确定,不以登记为共同抵押必要。共同抵押设立时未约定数抵押财产执行顺序时,抵押权人得自由选择是先就某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还是就全部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共同抵押权人对于共同抵押的数项财产同时实现抵押权时,同时受各抵押财产的价金分配,此时各抵押财产按照其价额的比例分担所担保的债权额,不发生他抵押人或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共同抵押权人仅就共同抵押财产的某一或某几项财产实行抵押权并受偿其全部债权时,由于各抵押财产异时分配其担保的债权额,若数抵押财产不为同一人所有或者存在后次序抵押权,则发生他抵押人或者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问题。共同抵押的抵押人既有债务人又有物上保证人时,物上保证人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为保障物上保证人的利益,物上保证人得主张债务人优先负担。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权人放弃的利益范围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4.
为介绍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意义、归属、登记、抵押、保险及贷款等之法律问题,两岸虽然对建造中船舶之意义相同,但因其所有权之归属、立法例不同,文章系以台湾"民法"之观点加以比较分析,对船舶完成后所有权之移转方式予以剖析,以及特别介绍台湾"海商法"定造人之继续建造权及建造中船舶之登记,并就各国之抵押制度加以比较说明,最后就建造中船舶之保险与贷款予以介绍说明,以供业界实务上应用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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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介绍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意义、归属、登记、抵押、保险及贷款等之法律问题,两岸虽然对建造中船舶之意义相同,但因其所有权之归属、立法例不同,文章系以台湾"民法"之观点加以比较分析,对船舶完成后所有权之移转方式予以剖析,以及特别介绍台湾"海商法"定造人之继续建造权及建造中船舶之登记,并就各国之抵押制度加以比较说明,最后就建造中船舶之保险与贷款予以介绍说明,以供业界实务上应用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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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保险金物上代位制度的确立 ,将古老的抵押制度与近现代保险制度相架接 ,使抵押权在抵押物保险中受到保障 ,这对抵押物保险关系产生很大的影响 ;而抵押权人如何通过抵押物保险关系实现其物上代位权 ,成为两种法律制度的架接关键。我国物权立法完善时 ,有必要对实现物上代位的途径作出符合法理与法律价值的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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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价金物上代位性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民法上 ,抵押人处分权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 ,使抵押物物尽其用 ,并实现抵押物交易价值的最大化。抵押权的追及力与抵押物出卖价金的物上代位性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 ,目的在于为抵押债权提供信用担保 ,保护抵押债权的安全、实现资金的融通。现行制度体系对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过甚 ,而对于抵押人与买受人的保护相对薄弱 ,导致平等的权利人之间利益失衡。我国担保法应当引入权利衡平机制 ,赋予买受人以物上代位权 ,谋求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保障交易安全实现抵押物使用价值及交易价值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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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共同抵押的立法界定入手,进而提出了构建我国共同抵押制度的初步设想。认为我国的共同抵押制度,在范围上应与担保法的规定相一致,在种类上应包括单一共同抵押和复合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权的一般行使规则由抵押合同约定,若抵押合同未有约定,则承认抵押权人有选择权;共同抵押权人实现方式应以拍卖为主,且由抵押权人直接进行拍卖委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