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59 毫秒
1.
一、刑事起诉与刑事政策的界定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的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起诉可分为两种,即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被害人追诉主义。  相似文献   

2.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确认被追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交付审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重要法律凭证,是人民法院审判的依据,也是检察人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重要基础,是连接起诉与审判的重要纽带.说理性起诉书,是相对一般起诉书而言,它不仅说明了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而且还对为什么构成该指控罪名进行说理性分析,从而使自己的主张更容易为审判机关所接受.目前,说理性起诉书还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下面就说理性起诉书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徐冉 《华中电力》2021,(2):169-182
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并不是绝对的,欧洲人权法院在判例中表明了基于公正审判的需要,应对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做出限制的立场。限制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应有相关且充分的理由,需考察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成员国国内辩护环境。被追诉人自行辩护的,应当保障被追诉人发表辩护意见的自由;律师辩护的,应当为被追诉人保留充分的自主辩护空间。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开展中,应对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进行合理限制。法院履行通知辩护义务应以公正审判利益为决定性因素、以被追诉人个人意愿为重要参考因素,并确保被追诉人选择自行辩护的自愿性和明确性。即使被追诉人要求自行辩护,也应以有律师辩护为原则,以被追诉人自行辩护为例外。  相似文献   

4.
所谓自诉权是指刑事被害人亲自向法院提起刑事追诉,直接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责令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追诉方式。虽然当前世界各国的刑事追诉制度以公诉为主要形式,但自诉制度并没有彻底消失,尤其  相似文献   

5.
在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从司法现代化的视角进一步探讨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和防范冤假错案的客观要求。在司法现代化视角下,应当更新刑事司法理念,以现代法治意识和诉讼观念指导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完善刑事司法制度,以司法现代化的应然要求全流程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6.
1 主体范围不尽相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既包括公安人员、检察人员,也包括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罪的主体只能是承担民事、行政审判职责的审判人员,而不是其他司法工作人员。 2 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①枉法追诉。即明知是无罪的人为徇私而使他受追诉;②枉法不追诉。即明知是有罪的人为徇私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③徇私枉法罪只要求行为人具有徇私杆法追诉、徇私枉法不追诉、徇私枉法裁判的行为,即可以构成犯罪。法裁判罪的客观方  相似文献   

7.
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命题,也是聚焦程序正义,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有效举措。刑事指控体系必须围绕证据展开,坚持完善与落实法律对刑事指控体系的明确规定,以法定性作为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根本出发点,同时重点推进证据审查模式的现代化。在刑事指控要素的配置上实现系统性,构建刑事指控的证据规则体系;落实证据“三性”审查机制,坚持全面审查证据原则,对每个证据以及法定证据种类中的每种证据均构建相应的审查判断体系;强化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形成全案证据链,以期满足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可靠性与稳定性要求,确保新时代公诉工作高质量发展,助推全面实现司法现代化。  相似文献   

8.
无罪辩护是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以及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了侵犯,以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成功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本文试图对无罪辩护概念及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可能性和阻碍因素加以分析、说明,以期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强化刑事辩护职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22,(3):109-120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逐步完善,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形成了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和被追诉人四主体为“端点”、主体之间权利(力)关系为“连线”的等边平行四边形关系结构。通过考察发现,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在权利明确性、量刑协商主体地位、量刑优惠规范和权利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结构性缺陷。规范层面对效率至上的片面追求、实践层面中被追诉人诉讼客体认识的残留和法理层面的合理性内在冲突是背后的成因。强化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应以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为框架,在近期明确完善被追诉人的权利赋予,在远期推进审前阶段司法型程序性救济模式构建、拓展审判阶段权利救济型程序性救济模式,并最终塑造具有现代法治意义的司法救济模式。  相似文献   

10.
蔡可尚 《法学杂志》2016,(10):132-140
亲告罪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国家追诉权过度扩张而侵害被害人的利益,自诉程序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国家追诉权的消极滥用而使被害人追诉犯罪的愿望落空,亲告并不等于自诉.我国亲告罪案件只能通过自诉程序追诉,这种追诉机制在原来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下也许能取得较高的定罪率,但在刑事审判模式已经逐渐转型的今天却逐渐陷入一种追诉成功率低的困境.摆脱这种困境的出路在于将自诉型追诉机制转变为一种公诉与自诉并行的追诉机制.  相似文献   

11.
谢进杰 《法学研究》2007,29(4):96-115
审判对象设定了控审权力行使与防御权利保障的空间,不但规范着诉讼的结构,而且组织着诉讼的程序,成为刑事诉讼合理构造与有效运转的内在依托。审判对象动态运行的规律,体现于从起诉到判决以及从初审到再审两根程序链条,呈现了控诉方起诉时的提示到法庭审理过程的展示乃至变更再到法官判决时的固定的运动轨迹,显示了限制审判范围、规范指控界限、确立防御目标、防范突袭审判、禁止重复追诉等机能。在我国,应当改造现行的诉讼构造,确立一种蕴涵分权制衡机理以及被告人防御权益保障理路的诉审关系,在此基础上致力于完善审判对象赖以运行的各个程序环节。  相似文献   

12.
<正>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推进刑事检察工作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法治担当。江苏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更新司法理念,依法能动履职,着力构建全程化、多元化、系统化的指控体系,持续推进刑事检察工作提质增效、行稳致远。一、突出“三个责任”,以全程化履职拓展刑事指控广度刑事指控是基本检察职能,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检察机关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牢牢把握证据这一案件质量的生命线。  相似文献   

13.
刘奕君 《当代法学》2021,35(6):133-143
强制辩护制度是国家对特定范围内的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保障,主要针对"经济困难""量刑标准""行为能力缺陷""缺席审判""简易程序"五种情况而设.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落实强制辩护制度,可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增强被追诉人的协商能力,弥补检察官客观义务之局限,巩固"对抗+审判"的诉讼结构,以及防范协商性事实错误.认罪认罚案件中强制辩护的实现应以值班律师为主体,强化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能定位,明确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等基本权利,允许值班律师转换为委托辩护人或法律援助辩护指定律师.  相似文献   

14.
李玉萍 《法商研究》2006,23(2):129-136
诉讼终止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针对追诉方滥用程序行为的一种最严厉的程序性约束机制,其实质是宣告追诉行为无效,被告人因此获得释放。诉讼终止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一是被告人不可能得到公正审判;二是对被告人进行审判是不公正的。前者奉行“权利保护原则”,着重于追诉行为给被告人造成的严重不利后果;后者奉行“司法廉洁”和“抑制原则”,着重于追诉行为自身的严重违法或不当性。诉讼终止仅在“例外”、“谨慎”的情形下,通过“审判中的审判”程序才适用。程序滥用与诉讼终止理论及其相关制度对完善我国关于追诉行为的约束机制乃至刑事诉讼法制都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正>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2015年6月,最高检提出“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和新型诉侦、诉审和诉辩关系”。2018年11月,最高检发布的《“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十三五’时期检察机关将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建立健全与多层次诉讼体系相适应的公诉模式。”2018年11月,最高检制定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  相似文献   

16.
韩凤然 《河北法学》2006,24(11):143-146
目前国外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问题研究已较成熟,英美法国家以法院不能变更指控罪名为原则,以变更指控罪名为例外.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审判,在事实审判上需要受制于起诉指控的范围,而在法律适用和罪名确定上法院可以自主行动.我国在该问题上虽已有法律规定,但太笼统,简单,面对一些实际问题该法律规定似嫌无能为力.法院应该享有变更指控罪名权,只是要在法院行使该权力时给予必要的规范.法院对指控事实的认定和检察院并无二致,只是在罪名认定上有分歧时可以直接在判决书中将指控罪名加以变更,该变更必须未对被告人辩护权造成实质影响且对其有利;如果指控罪名不当,法院如欲变更会恶化被告人的处境,不宜直接变更,须与检察机关协商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加以变更.  相似文献   

17.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和完善了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辩护人享有和行使阅卷权的规定,但是仍未对被追诉人是否享有阅卷权以及侦查阶段被追诉人是否享有阅卷权做出明确回应。基于阅卷权理论体系构建之需要,根据阅卷权的性质,可以得出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应当享有阅卷权的结论。  相似文献   

18.
所谓认罪,是指被告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可能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诉讼阶段。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是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两种程序。本文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为研究对象,对认  相似文献   

19.
论刑事审判权的界限——以日本的诉因制度为借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平野龙一的观点,诉因是检察官指控的事实,诉因可以由检察官履行一定程序,在"公诉事实同一性"的范围内变更,法院没有变更诉因的权限和义务,即使命令检察官变更诉因,其命令也不具有形成新诉因的效力,但适用法律是法院的权力,法院可以在不改变诉因的前提下变更检察官指控的罪名.我国可借鉴日本诉因制度的经验,通过明确诉因,划清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的界限,将审判权与公诉权区分开来,防止法院异化为追诉者,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并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等价值目标.在没有诉园制度的前提下,我国法院借鉴诉因变更主义的原理,也可以按照不同的情形对变更指控的问题分别作出处理.  相似文献   

20.
在刑事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表、追诉方、审判方均需对刑事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就当事人及其代表而言,审查刑事技术鉴定结论是其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的前提,是其依法行使辩护权或追诉权的前提;对于追诉方而言,是其履行国家追诉职能的需要,也是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需要;对于审判方而言,是其确定鉴定结论是否符合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并进而判断其证明力的前提。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