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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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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黎键 《法制与经济》2010,(16):43-44,46
本文试通过对派发色情招嫖卡片行为的定性和处罚问题的浅析,以期能为公安机关在此类治安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避免行政诉争提出有益的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2.
薛飞 《犯罪研究》2023,(5):89-95
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在行为性质上区别于组织卖淫行为,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单独成罪的逻辑前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设定是立法上为避免组织卖淫罪刑罚过重而降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处罚力度的具体体现。立足于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异质性,应合理界分组织卖淫罪从犯行为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组织卖淫行为是指将多名卖淫女、嫖客整体或者系统促成交易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则属于间接的帮助组织卖淫行为,无法在整体或者系统上直接促成相关交易。  相似文献   

3.
2012年2月10日上午,全国最大的发卡招嫖团伙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主犯林霞和肖林杰有期徒刑14年和13年,并处罚金各10万元,其他34名从犯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9个月。这是继1月18日丰台区法院对该团伙第一批33名从犯宣判后的第二次宣判。林霞和肖林杰是一对刚结婚不久的夫妻,肖林杰43岁,林霞28岁。仅仅3年时间,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林霞就从一个乡下姑娘演变成了近70人犯罪团伙的"老大",并且制造了全国最大的发卡招嫖团伙案。农村女孩北京淘金林霞出生在东北的一个农村,童年对她来说就像是一场噩梦。父亲每天都出去喝酒、赌钱,回来就打母亲。那时,林霞常常在半夜从父母的争吵声中醒  相似文献   

4.
2012年2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全国最大卡片招嫖案的34名被告人进行了集中宣判。该起团伙犯罪共有71名被告人,丰台区法院分两批进行集中宣判。春节前夕,该法院对首批被告人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有期徒刑8个月不等刑期。此次宣判的34名被告人中有两名主犯杜某、崔某以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13年,其余32名被告人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有期徒刑9个月不等刑期。截止目前,除4名未  相似文献   

5.
郑伟 《法学》2009,(12):82-91
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这两个罪名之间存在着极为怪异的特殊关系。应将其置入刑法分则的体系之内,分别从共同犯罪的形态和主从犯角度,通过与其他个罪的比较,来逐一揭示两罪的特殊关系。本文更深的用意,实际上是以两罪作为样本,来探讨刑法规范与刑法理论的和谐融合,以及司法解释应守的本分,何者当为,何者不当为。  相似文献   

6.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正确理解其客观表现形式,解决认定中的棘手和难点问题,对正确区分违法与不违法、违法与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本质区别是,组织卖淫罪的行为必须是经营管理行为;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界限要看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在经营商业性性交易的过程中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未参与经营活动且不是给组织卖淫者提供便利的人在经营者经营商业性性交易的过程中,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只能认定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相似文献   

8.
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对在组织卖淫犯罪中公安干警的帮助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以期对相关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否应该独立成罪的争论自其创立之日起便没有停止。这其实是一个共同犯罪是否应该单独定罪的问题。本文不关注其独立定罪的合法化,而是关注修正案(八)细化协助行为的规定对审查批捕实践的影响。以具体案例分析如何认定该罪名中的协助行为。  相似文献   

10.
介绍,作为一种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规定得都不够严谨,致使实践中争议很大,大致相同的行为定罪量刑往往迥异.立法和司法解释关于介绍的规定有两种模式,一是独立成罪,二是作为一种共犯行为,适用其他罪名.本文从宏观的视角,立足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对介绍行为的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利弊评析,最终提出兼具可行性、建设性、科学性的立法建议,即修改《刑法》总则中有关从犯的规定,将《刑法》第27条第2款修改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起辅助、介绍等帮助作用的,是从犯”.  相似文献   

11.
汪廖 《法制与社会》2012,(13):65-68
本文主要基于实务中办理容留卖淫罪案件的一些思考。办案过程中,本文认为司法实践中对容留卖淫罪量刑过重又缺乏统一立法解释。本文的论述思路是:论述我国对容留卖淫行为的立法沿革及特点,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对容留卖淫行为不同法律之规定,比较两者间的关联及冲突之处,结合三个案例分析实务中的处理方式,得出立法之不足,最终提出对容留卖淫罪立法修改的设想。  相似文献   

12.
组织卖淫与强迫、容留、介绍卖淫都属于卖淫嫖娼类的犯罪行为,它们的客观行为相互交叉包容,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比较模糊,不能将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拥有的特征作为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而应将目的行为"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作为该罪的本质特征。组织卖淫罪与其他组织类犯罪相比,具有很高的法定最低刑,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根据法定刑的配置情况,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沿着以刑制罪的思路,对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行为进行非常严格的理解,才能符合罪刑相称原则。  相似文献   

13.
男性卖淫是社会丑恶现象之一,它打破了传统大多数国家通过女性行为规范公民性行为的模式且实质上同其一样危害社会。本文侧重分析探讨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正确理解来确定组织男性卖淫的犯罪性,确定其刑事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4.
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雇佣工作人员、招募卖淫女专事卖淫活动,组织人员每日在本市各大宾馆酒店发放招嫖卡片,并派专人接听嫖客电话并谈妥嫖资,还指使专人每日白天接送发卡人发片、晚上接送卖淫女至各宾馆酒店卖淫,对卖淫女收取的嫖资也由行为人统一掌控、分配.上述行为人及协助者分工配合安排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达数十次,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及协助组织卖淫罪,且均属“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15.
正[案情]2014年2月26日晚,出租车司机谭某开车经过县城一巷子路口处时,搭载了准备找小姐的秦某等三人。秦某问谭某哪里有小姐,谭某表示算是找对人了(据核实,黎某曾将名片发给谭某在内的多个出租车司机,并表示介绍生意成功就给50元回扣费)。谭某与黎某联系好后,告诉秦某一个小姐要200元,秦某三表示人同意。谭某遂将三人载到黎某位于县城的  相似文献   

16.
2006年3月开始正式实施的《公证法》填补了公证立法的空白,但是仍然未解决一个一直被广泛讨论的问题,即公证行为的性质问题。本文通过采用比较分析和举例的方法,否定了关于公证行为是行政行为和具双重属性的观点,认为依发展趋势来看,其应定性为民事行为。  相似文献   

17.
对居间介绍者为吸毒人员介绍购买毒品并牟利的应认定为贩毒毒品罪.牟利不仅包括直接倒卖毒品赚取差价,也包括谋取物质经济利益.为赚取毒品吸食多次主动介绍买卖毒品,实质上居间介绍人将毒品作为获取的劳务报酬,毒品虽然作为违禁品,但仍然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符合牟利的要求,客观上也促进了毒品的流通,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相似文献   

18.
郭冰 《中国检察官》2010,(14):34-36
一、基本案情 2010年6月,杨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另案处理)在河北某地开了一间洗浴中心,因缺少卖淫小姐而找朋友孙某帮忙。孙某随后联系王某、马某、蔡某三人,商定在北京"抢"几个小姐带回河北从事卖淫活动。18日晚,孙某四人租借一辆捷达车至北京某区一足疗店,  相似文献   

19.
有组织卖淫行为源远流长,考察国内外历史,都历经了宗教卖淫到商业卖淫,国家组织到私人经营这么一个过程,而组织卖淫是否认定为犯罪,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是有不同的规定的.文章主要分析了中西方组织卖淫的历史沿革和立法,以期对我国组织卖淫罪法律规定有所了解.  相似文献   

20.
在卖淫案件中,认定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有异议时,应对其中体现组织、控制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当案件中的组织性、控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没有达到组织卖淫罪的严重程度时,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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