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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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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电子支付的兴起,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陆续出现,支付手段也日新月异,陆续出现了"花呗""京东白条"等小额信用贷款.由此利用支付宝"花呗"等第三方支付手段进行现金套现的网络犯罪行为也常见诸报端.2017年12月27日,"花呗套现"非法经营案件的宣判,使得该案件成为全国首例因"花呗"非法套现而入刑的案件.在此文中看,本文将基...  相似文献   

2.
支付宝作为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具有绑定银行卡以使用银行卡内资金的功能,而蚂蚁花呗①有小额贷款功能,近年经常发生冒用他人支付宝进而使用他人资金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就该类行为的刑事定性存在诸多争议,就目前所检索的案例②,罪名认定包括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所检索案例作为分析材料,经研究...  相似文献   

3.
何青 《法制与社会》2015,(7):106-107
余额宝和天弘基金增利宝的无缝对接,得到了广大支付宝客户的极大认可,在短短不到一个月内募集的规模已超百亿,引起了金融市场高度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余额宝的推出更进一步加快了互联网对于金融市场的重构步伐,对于商业银行的冲击尤其显著.本文介绍了余额宝业务及其优缺点,分析了余额宝造成的影响和当前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及规制的不足,集中探讨今后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的策略.  相似文献   

4.
新型支付方式带来了财产流动的多样化途径.支付方式的多元化和财产转移的快捷性增加了流通渠道和提升了流转效率,与此同时财产犯罪手段也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在新型支付环境中,流转环节的间接化导致财产性质也因支付载体之不同而呈现不同特征,因此单从行为的个别外部特征讨论新型支付方式下财产犯罪的定罪问题必然导致罪名认定的偏颇,应以财产流转为线索,依托于财产性质之认定而揭示犯罪行为所指向法益,进而厘清新型支付方式下不同财产犯罪行为间罪名之分歧.  相似文献   

5.
余额宝是专业理财机构与海量支付宝用户在互联网上实现成功对接的基金平台。它的成功推出,改变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在金融理财领域的战略格局,使得货币基金直销风起云涌。网络理财已然成为未来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这对法院的司法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6.
犯罪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由于主客观原因,合同诈骗罪会呈现不同形态,而不同的犯罪形态存在着不同的犯罪数额。在合同诈骗既遂情况下,应当以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为定罪数额,在合同诈骗未遂情况下,则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数额为定罪数额。  相似文献   

7.
针对网络信贷领域冒用型侵财犯罪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象,需要从盗窃与诈骗的区分、诈骗类犯罪的类型认定两方面予以考量。在厘清网络信贷服务产品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应针对不同的冒用状态予以具体层面的分析。对于冒用时未开通网络信贷服务的行为,盗骗区分的关键在于"机器能否被骗",应运用"预设同意"理论正确看待人的主体地位,进而有效区分盗骗犯罪;由于网络信贷服务产品本质上具有合同属性,冒用行为实质上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冒用时已开通网络信贷服务的行为,行为人应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8.
周浩 《中国检察官》2014,(10):25-27
本文案例启示:占有的认定须具备占有意思和实际的控制力,买卖双方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时,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沉淀资金有物理上的控制,但由于其不具备形成占有意思的主体资格而无占有意思,因此,行为人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利用被害人不知情转移货款的,是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产,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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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为实施犯罪而投入的财产性犯罪成本,通常被认为不属于法益损失,故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法益的主客观属性决定了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存在互相补充和修正的可能,被害人法益受损不应片面关注被告人危害行为的数额,也应兼顾被害人的转化收益并从损害结果中扣除,从而使犯罪成本的间接扣除具备了正当性逻辑.法益衡平须具备位阶要件、意图要件和效用要件.在一定条件下应赋予被害人法益选择权,使法益衡平具备了认定犯罪事实和恢复受损利益的双重功能;在恢复性司法品格下探索法益衡平的适用路径及其与刑事和解的程序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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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随着个体及私营企业的迅猛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愈加旺盛,民间借贷市场也日益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借贷利息高利贷化的特点,因民间借贷发生的纠纷诉讼案件也逐年上升。其中一些靠放高利贷、或者借款暴富的人手持形式合法的借据或合同等证据,通过诉讼将非法利益转化为合法利益,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他人利益,有的还支持了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活动,有的资助了非法房地产开发和商业诈骗,有的转化为敲诈勒索、杀人伤害等重大刑事犯罪;另一些以投资受益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此类行为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研究此类犯罪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不仅有利于此类犯罪的正确处理,而且对社会经济发展也将起到一定的护航作用。针对此,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办案检察官,结合实际工作认真研究,对涉案中的相关问题逐一作了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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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房产中介员工以能弄到“经济适用房”为名诈骗被判刑 郑州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利用购房者对他的信任,干起了以帮助购买经济适用房为名诈骗钱财的不法勾当。2008年7月2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赵志刚被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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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军 《律师世界》2001,(9):37-38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各种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众所周知,犯罪构成是判定具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模式,每种犯罪行为都有自己独特的犯罪构成。据此,要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需从该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上加以分析。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犯罪的故意。故意本身是限制和界定合同诈骗罪的一个要件,是其固有属性之一,过失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认定行为人是否“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要依据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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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在租车不还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取得他人车辆,是通过合同租赁之诈骗方法实现的,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他人车辆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取得车辆后因为一定的原因而拒不还车,就要考察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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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检察工作中的常见罪名,由于其通常涉案数额较大、涉及法律关系众多,经常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本文以审查起诉中的一起真实案件为例。对合同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提出自己的浅见,以求教于诸位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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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在所涉86种经济犯罪中,有62种可以由个人和单位两种犯罪主体构成。《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合同诈骗罪等56种犯罪原则上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仅对剩余的集资诈骗、票据诈骗等6种犯罪作出单位与个人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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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2005年,犯罪嫌疑人刘兵通过肖某介绍成立了所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营建工程局第三处第三施工大队”(后简称三大队)重庆办事处。2006年,肖离开后,刘兵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营建工程局第一处”“处长”,并且以三大队名义对外承接工程,但一直没有接到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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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水路运输货物运输量较大,且有些货物由于其自身物理特性不便准确计量,因此货主一般会采取读取运输船只吃水线的方式进行运输。有的承运人利用这一便利,反复多次盗取货物。司法实践中,一般案件再加上承运人是悬挂外国国旗的船舶等情形,使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本文以实际案件作分析,以期对同类问题的合理解决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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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其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犯诈骗罪转化为抢劫的事例很少发生,而因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并且处于未遂状态时的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的事例和引发的争论更为少见.本文借助一个极有争议的案例,具体深入地讨论因实施合同诈骗能否发生转化的刑法理论根据和实践应对措施,并就类似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类行为能否转化、在怎样的情形下才能发生转化的问题附带作一理论上的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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