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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中,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是配偶权中的相互扶养、扶助权及同居权。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经历了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夫权、侵害名誉权、侵害配偶权行为之演变。确立侵害配偶权精神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的内在要求、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导致离婚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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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身份权的内涵与类型界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配偶权指男女结婚后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权。配偶身份权则是夫对妻和妻对夫享有婚姻内部特定的权利和义务。配偶身份权和配偶人格权一起,构成配偶权。近代社会以来,基·91·⑥蒋月,厦门大学法律系教授。参见拙作:《关于建立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法律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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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宽恕杀夫女子——对“以暴抗暴”杀夫案的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持续关注家庭暴力之时,深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弱势群体——妻子们一直是本刊关注的重点。有一种说法:监狱里关押的女性杀人犯,她们杀害的对象大都是自己的丈夫。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受家庭暴力之害的妻子采取了极端手段“以暴抗暴”。而“杀夫”之后,法律对于这些妻子的审判也经历了从严厉到“宽容”的变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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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断裂”社会,传统道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范”,“第三者”现象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第三者”插足婚姻关系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中夫妻中过错方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第三者”侵犯了受害方的婚姻家庭安宁权。除利用传统道德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外,还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这两项权利,弥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上的不足,以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为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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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文明与法治人权保障敦促各国干预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依旧屡禁不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在确定性界定“家庭暴力”内涵及外延时未就家庭暴力之“家庭成员”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反家庭暴力法(征集意见稿)》以“近亲属”为核心的界定“家庭成员”为范围,同时涵盖了与家庭形成合法寄养关系的人员.通过比较国外立法兼顾本国国情,探讨以“共同生活”为核心,适当将前配偶、同居关系、恋爱关系纳入保护范围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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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界存有争议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排除了第三者的责任。配偶权是绝对权,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的义务。本文认为第三者插足侵害了无过错配偶的配偶权,从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出发,不论其是否已承担过刑事责任,均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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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1年12月21日起公布施行。为便于大家更好地了解《解释》的内容,笔者将《解释》起草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对部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作一介绍。一、对《婚姻法》“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问题的理解(一)对《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问题的理解《婚姻法》及《解释》中规定的家庭暴力问题与人们正在研究的反对家庭暴力运动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不一致的。具体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对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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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京华时报》报道,近日,由北京市妇联和首都法学界专家联合进行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策研究》已完成,该调研第一次全面介绍了本市家庭暴力存在的基本状况,并对家庭暴力概念进行了强调:提起家庭暴力,人们自然会想起丈夫对妻子大打出手、恶语相向,但您是否清楚其实“夫妻双方长期不说话”、“妻子取笑丈夫的缺陷或弱点”也属于家庭暴力。关于家庭暴力,可谓近年来讨论的热点话题,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中提出的家庭暴力概念:家庭暴力不单指肉体上的,还包括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的精神、语言、行为或者性方面的虐待或威胁,不仅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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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亲属的种类上, “配偶”被单列为“亲属”具有科学性;只有得到生父的认领才能成为生父的非婚生子女;拟制父母子女关系应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生母之夫与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法律上之父与无生物血缘关系的子女三类;“姻亲”应分为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血亲之配偶之血亲三类.在亲属的范围上,《中国民法典》第1045条第1款并未抽象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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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首先提出并加以完善的,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将配偶权写入其中。随着中外文化不断交融、学者对婚姻关系的深入研究及社会对于婚姻关系的广泛讨论,特别是"包二奶"现象的层出不穷,因配偶权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尽管我国立法尚未采纳"配偶权"这一概念,本文试图立足于《婚姻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一权利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我国在婚姻立法上完善配偶权的相关内容,以法律手段对"包二奶"的行为加以有效的调整,从而使配偶权的被侵害者获得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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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一对各自离异的再婚男女在缔结秦晋之好后。为了捍卫婚姻的忠贞,立下了“夫妻忠诚”的盟誓,约定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有责任感,如出现婚外情等不道德行为,将赔偿无过错方5万元的违约金。婚后不久,不忠丈夫就撕毁契约,与多名女子暗度陈仓。妻子秘密“捉奸”,在调查到花心丈夫的婚外情确凿证据后,愤怒地将不忠丈夫告上了法庭,由此引发了一起违背“夫妻忠诚协议”而支付高额赔偿金的奇特官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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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中“称呼”应准确规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时常见到有些办案人使用称呼不准确、不规范,容易使人产生错觉,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如:按民事诉讼办法,称刑事案件被害人为原告或当事人;使用民间俗称,将丈夫或妻子的配偶称作爱人;延用过时的称呼,如:将村民委员会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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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一直是近年来学者们争论的热点,所谓配偶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基于自己的配偶身份而对另一方享有的权利,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目前,破坏婚姻关系、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内部侵权型和外部侵权型。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无过错方的权益,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内容,对倡导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善良风俗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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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一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关系纠纷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术语,它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狭义的“非法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共同居住生活。按有关司法解释,狭义的“非法同居”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如未达法定婚龄,或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是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结婚登记。后一种情况在1994年2月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前被视为事实婚姻。广义的“非法同居”系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同居行为。这一含义表明有配偶的当事人同第三人同居(通常称“姘居”)也属非法同居。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定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说明司法解释已将婚外同居视为非法同居,通常情况下所指的非法同居主要指其狭义上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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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以暴制暴”案件频发,但我国司法实践以传统正当防卫理论为基础,直接将受害妇女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笔者以家庭暴力区别于一般侵害行为的特殊性为切入点,对比分析故意犯罪说以及受害妇女综合征理论,对家庭暴力语境下的正当防卫行为作出新的解释:基于受害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在防卫起因上,应将施暴者所实施的持续、多次、长期的家庭暴力行为看成一个整体;在防卫时间上,应将施暴者的家庭暴力行为,认定为处于持续不间断的状态;在防卫限度上,应从男女性别差异、家庭暴力行为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受害妇女所处的环境、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弹性考量受害妇女所实施防卫行为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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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夫妻间对配偶权的侵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夫妻间对配偶权的侵害要承担民事责任,实行“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由于配偶权内容的复杂性,有些内容不宜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夫妻间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主要指违反贞操义务,违反同居义务和违反抚养、扶助义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