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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保障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解调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切实履行的重要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下称民诉法)的公布施行,为民事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一年多来,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行问题,积累了不少新鲜经验。最近,我们到上海市一些区、县的人民法院就这个问题作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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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规定的建议编辑同志: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即诉讼执行案件;二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即非诉执行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的非诉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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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人民司法》1980年第7期刊登管建同志的《必须正确理解和执行民事执行程序》一文,我觉得有值得商讨的地方。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是不是立即就执行。我认为要立即执行,但不是立即强制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应包括自动履行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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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6)项作出补充规定张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即诉讼执行案件;二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即非诉执行案件。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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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民事判决的切实执行,维护首都建设和城市管理秩序,这是首都法院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当前城区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去年,我们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十四件民事判决,强制执行了十件。并选择在全区有影响,有代表性的三起为重点,摸索了一些方法,总结了初步经验。这三起案件是:一起拆迁案,一起违章建筑案,一起强占房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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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执行和解,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已生效但尚未执行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现虽有错误但不需要或不足以提出抗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结案。它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监督法律实施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结案方式,因法律对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它进行探讨。一、促成执行和解的特点 (一)必须是尚未执行的民事申诉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方已经申请或尚未申请执行的案件;履行义务的一方不服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不愿执行,或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无法执行。已经执行的案件,则没有和解的必要和可能。 (二)必须坚持双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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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不仅规定了公证文书在法律上的效力,而且也规定了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赋予的执行效力是相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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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应当再审的事实和理由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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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释论上,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裁定经当事人申请后由作出裁定的审判机构执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的,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但是,从立法论的角度,此种裁定应当直接交付执行机构执行,既无需当事人申请,也不宜由审判机构执行。此种裁定的执行以行为为标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并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行为义务的"执行难"问题。从制度上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间接执行方式的承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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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基层人民法院中,有一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没有执行;有的根本不执行。这不仅使公民被侵害了的民事权益不能及时得到恢复,也有损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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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事抗诉的法律后果梁丰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案件要求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是一种事后监督形式。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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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长期以来,民事判决、裁定执行难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司法痼疾。究其原因,除执法的社会环境、执行体制等存在问题外,违法执行和执法不公现象较为严重,执行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因而,研究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本刊特组织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专题,约请专家、学者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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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又称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措施(又称强制执行措施),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维护正常法律秩序的重要手段。由于法律对这两项措施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具体适用这两项措施时,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影响正确执行。现就此谈谈个人的初浅看法。 民事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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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我认为讨论这个问题,必须对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作一点具体分析研究,特别是搞清楚以下三个问题是非常必要的。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是不是立即就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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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依当事人的申请,先行裁定被申请人履行一定的义务,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财物,以解决当事人生产或生活急需的一种制度。它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执行措施,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