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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性问题成为内地判决在香港顺利获得承认执行的主要障碍。香港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建立起了针对内地司法判决终局性的完整规则体系。通过对普通法法域终局性规则晚近发展的考察,并依据普通法判决理由的确定理论,建议香港法院采纳灵活的终局性标准,即判断终局性的关键应在于内地司法判决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创设了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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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脱漏指受诉法院对于当事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或其一部由于疏忽而未作判决之意思表示。民事判决脱漏识别之依据表现为民事判决书主文或理由中皆无判断之意思表示。民事判决脱漏在表征上与民事一部判决极为相似,但二者之间存在本质上之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判决脱漏应依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规定有悖现代民事诉讼之法理。民事判决脱漏后,应然的救济途径应当是受诉法院依当事人之申请或依职权对脱漏部分作出民事追加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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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性问题已成为内地司法判决在香港顺利得到承认和执行的主要障碍。目前内地提出的解决方案似乎未能摆脱成文法思维的惯性,忽视了普通法司法过程的内在规定性,难以有效建立两地间法律对话和沟通的平台。本文从普通法确定判决理由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其他普通法法域在终局性问题上的晚近发展,对香港法院确立终局性判断标准的ChiyuBankingCorpLtdv.ChanTinKwun案的司法过程进行批判性分析,对该终局性标准的妥当性提出了质疑,以此寻求解决不同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间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新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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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是根据国家审判权作出公权性的法律判断,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目的的,而终局判决正是这种判断。因此,一旦终局判决使之在诉讼程序中失去以不服声明方法被撤销的可能性而被确定,就成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判断。它不但拘束双方当事人服从该判断的内容,使之不得重复提出同一争执,同时作为国家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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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是否具有既判力或者属于"终局性判决"是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焦点所在。既判力要求纠纷当事人和其他法院对判决不能再起争执效力以维护法律秩序稳定。香港法院应当尊重中国内地法律文化,将既判力理解为并非绝对不可变更的判决,内地应当完善再审制度,实现两法域之间司法权的尊重与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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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条约和互惠关系的情况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执行了中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涉外民商事判决,是为美国法院执行中国判决第一案。在该案中,美国法院以不方便法院原则论证了中国法院管辖权的合理性,适用判决做出地国即中国的法律确认了判决的终局效力,并以开放的司法心态否定了互惠原则在执行外国判决中的前提地位。中国法院在面对外国民商事判决时也应秉持积极、灵活的态度,尽快填补外国判决在中国执行的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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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对诉讼程序中所出现的实体及程序等问题作出诸多决定,如判决、裁定、裁断等。对于上述决定,当事人有的可以立即上诉,有的须待到诉讼结束时才能上诉,有的则无上诉权。凡此种种,即是联邦诉讼程序中的可上诉性(appealability)问题。可上诉性决定了当事人能否对某一案件提起上诉:具有可上诉性的决定,可以上诉;反之则不得上诉。而决定的可上诉性问题,则由一项古老的原则予以支配,这一原则即为终局判决规则。终局判决规则(final judgement rule)是美国上诉程序中颇为重要的一项诉讼规则。一般而言,该规则指的是只有在审理法院的诉讼作出终局判决之时,才可以进行上诉。因此,对于终局判决之前作出的裁决,不能在该裁决作出之时提出上诉。相反,只有在后来对终局判决提出上诉时,才可由上诉法院对此类裁决加以审查。就实质而言,终局判决规则是关于上诉时间的规则。该规则的适用及例外是上诉法院所面临的最重要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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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临时救济措施的决定与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仲裁临时救济措施的概念与种类在民事诉讼或仲裁中,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者终局判决或裁决作出之前,往往存在证据被毁灭、财产被转移、诉讼标的物价值丧失等危险,从而对程序的进行以及终局判决或裁决的执行造成障碍,损害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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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现行规范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法规相比,这部法律有诸多创新之处,其中反映最为强烈的是"一裁终局"制度.目前社会各界对此制度多是赞同与褒扬.本文认为,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分析,"一裁终局"制度都存在诸多问题,文中就其所存在的问题畏开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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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间确认判决制度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事审判对给付之诉所基于的无效法律关系通常在终局判决时才宣告其确认结果 ,由此导致一系列困惑和诉讼逻辑错误。一切皆因我国民事诉讼法欠缺中间确认判决制度。中间确认判决是在确认判决的基础上借鉴中间判决的“中间性”的产物 ,但其有别于一般的确认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中间确认判决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其立法内容应当包括 :中间确认判决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中间确认判决实施的特别程序、中间确认判决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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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裁终局”制度之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社会》2008,(20)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现行规范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法规相比,这部法律有诸多创新之处,其中反映最为强烈的是"一裁终局"制度。目前社会各界对此制度多是赞同与褒扬。本文认为,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分析,"一裁终局"制度都存在诸多问题,文中就其所存在的问题展开了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