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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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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春风化雨,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呈现出一派勃勃生机,使中外合资企业这一新生事物伴随着改革开放应运而生。作为当前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合资企业应该有一个怎样的法制环境?如何才能进一步促进它的发展?在从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到中外合资企业已走过了十个年头的今天,这已成为法学、司法界思考的重要课题。本文根据调查研究所得,就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制环境试作探讨。  相似文献   

2.
在中外合资企业产品内外销比例上,中方合营者缺乏经验不能识透外方压缩外销比例的意图有之;把我国经济特区作为外销市场有之;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外销比例有之;更有甚者,为追求小团体利益主动放弃外销渠道。对此我们应该采取哪些对策?  相似文献   

3.
最近,我们对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ZS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一些问题,就此,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几点建议供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参考。一、经营目的要明确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贯彻、落实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途径,我国不仅从法律上确认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而且还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目的是“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三条)为保证目的实现,法律对开设合营企业行业作了限制性规定和注重经济效益的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在与外商谈判直至参订合资经营合同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   

4.
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对象)。通常是指物(财产)、行为和精神财富等,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卖方交付约定的货物;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等。合同没有标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就无所依据,因此,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2条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都明确规定,标的是合同的必要性条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同)也不例外。那么,合营企业合同的标的指什么呢?对此,我国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合营企业合同的标的,是我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其理由是,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履行一定责任和义务的目的就是设立合营企业,设立  相似文献   

5.
随着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数量也逐年增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贪污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一事实,向我们法学界及司法界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如何认定合营企业中贪污罪的客体和主体.对此,笔者从刑法理论上作一些探讨.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属于中国法人,但资本构成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国籍已具备一定的涉外因素。为避免合营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在实践中涉及合营企业的案件也由专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庭参照涉外商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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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巴工程是中德合资项目◆总投资约26亿美元◆中德各占50%的股份  相似文献   

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修改后,有的同志便认为,合营期限的起算问题已无多大法律意义.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一方面,修改后的条文仅规定给部分行业(主要是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的合营企业以可以约定或不约定合营期限的选择自由,而“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另一方面,即使对于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来说,合营期限仍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达到一定的经营期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合营期限是举办合营企业实际必须加以考虑的,不管它是否以文字的形式被反映在合营企业文件中,我们就不应该轻视甚至忽视合营期限的起算问题.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近几年发展迅速,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办理中外合资企业法律事务过程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探讨。一、出资额的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一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1.合营的任何一方(包括外方)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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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理论上,《公司法》第218条已经对内、外资企业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上,第218条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的目的就是结合行政法规,有关部门的规定、通知等来理清公司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的适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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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的生产型企业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生产出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能力的产品后,必须将产品销往国外,并以外销利润使合营企业的外汇取得平衡。一般来说,外销比例越高,外汇平衡越有保证,合营企业创汇亦越多。目前,由于中方合营者尚缺乏国外销售渠道与经验,往往依赖外方合营者,因而合营企业的产品外销权无形中控制在外方合营者手中。外方合营者希望控制合营企业外销权的动机,除了从定价中取得最大可能的利益外,更重要的是取得对合营企业事实上的控制,尽管有些外方投资者处于少数股权的地位,但利用技术与销售等方面的优势,仍可取得对合营企业的事实上的控制。因此,如何撰写合营合同的  相似文献   

13.
现代社会是知识经济社会,也是经济一体化,资本全球化的社会,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都不能游离于一体化进程之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出台了大量的优惠政策,极大的改善了投资环境,面对中国的巨大市场,许多外国企业纷纷采取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到中国投资,中方利用外方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转换了企业的经营机制,提高了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与此同时由于多数中方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商战经验,在经营中造成了大量的中方知识产权的流失,对此我们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并采取果断措施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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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点是,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同外国开展经济合作和文化技术交流,利用外国资金兴办合营企业,这对我国四化建设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自1979年我国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以来,前来我国洽谈合资经营的外商日益增多。他们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他们在中国的投资,以及应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下面就这一有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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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惠——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87年1月,地处上海市奉贤县,是专业生产空调设备的中美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原总经理泉国文于1987年10月辞职,由董事长熊佩禄委托贾浩达(美籍)全权代理总经理的职权。1988年1月4日、5日,该公司工人范宝法多次找本公司拖拉机手王××,要其趁用拖拉机清运垃圾的机会将属公司所有的5根圆木(φ14.4厘米×143厘米)夹带出公司,企图占为已有,因遭到王××的拒绝而未成。事情被告发后,范宝法矢口否认。公司认为范宝法严重违反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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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羊毛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国莫尼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1995年合资兴办长尼羊毛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合资双方甲乙各出资150万美元。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3名,乙方3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合资企业另外聘请了乙方推荐的人员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同时又聘请甲方推荐的人员任副总经理。开业后不久,董事长发现合资企业广告费、招待费以及进口原料价格过高,向总经理提出质询,但总经理以这是合资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为由予以拒绝。后来,因合资企业急需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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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营企业合同的概念、性质及其成立要件所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法律文件。合营合同一旦按照法定程序签订,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批准,便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营合同不同于合营企业协议、章程。它是协议的具体化、固定化,又是制定章程的基本依据。合营合同在合营企业成立直至解散的经济运作过程中,始终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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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计监督问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法律问题。它不仅涉及国家和合资各方的经济利益,并且还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境外投资者的信心和决断。因此,对合资企业的审计监督持慎重态度,并对其中疑难问题深入探索、研究,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一、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必要性近年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国涉外经济法规尚不健全,管理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合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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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作为以合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既具有一般合资利用外资形式的共同属性,又各有其本身的特点。一、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共同点主要有:(一)均具有合资吸收外资形式的特点。(二)企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都必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及取得法人资格。企业的设立均以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利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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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1993年11月4日,烟台橡胶厂以其全部固定资产作价2940万元人民币,香港中国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060万元人民币,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共同设立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烟台中策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中策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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