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1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姚留 《法制与社会》2013,(1):289-290
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呈高发态势,该类犯罪活动严重背离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宪法要求,既影响着基本的社会伦常,也破坏了社会安定。特别是集团或者团伙作案,以及跨国境的拐卖案件,性质都及其恶劣,有着十分重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实践中该罪总是表现为多人的团伙作案,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详细地研究。  相似文献   

2.
颜利兴 《法制与社会》2013,(22):288-289
根据2010年出台的《意见》,对出卖亲生子女者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私自送养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按遗弃罪处理,民间送养危害不大的给予行政处罚。区分被卖者年龄分别按拐卖妇女、儿童罪和遗弃罪比较适当,治安处罚可能为人口贩卖创造法律规避的条件。  相似文献   

3.
拐卖妇女罪中“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成立“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要求行为人明知收买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会迫使其卖淫。对于以出卖为目的,强行从儿童监护人或看管人的怀抱中或推着的童车、自行车上抢走儿童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以暴力方法实施的绑架型拐卖儿童罪。绑架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复合行为犯,其中绑架行为是手段行为,出卖行为是目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发生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一律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处理。从境外将妇女、儿童卖往中国大陆境内的,不属于“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相似文献   

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要在于客观方面罪量相对较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免责规定在法理上属于特别自首,没有必要删除该免责规定。应当从刑罚配置的合理性入手,给拐卖妇女、儿童罪增加类似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免责规定,从而实现最大可能地保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地处三峡库区腹心地带的重庆市巫山县属国家级贫困县,人年均GDP仅2000余元人民币,占80%的农村人口,除一部分人生产烤烟、水果、蚕桑、药材、油料、生猪等换取菲薄的收入外,几乎全外出打工经商.那些外出"淘金者",通过邮局将自己的血汗钱源源不断地给家乡寄来,同时寄来的,还有对小康社会的美好憧憬和对邮政企业的无限信任.然而,一个"五毒"俱全的乡镇邮政员,却肆无忌惮地挥霍着他们的血汗钱,在一年二个月的时间内,40余次采取私取、截留储户存款、冒领汇款、虚填汇款凭证、多列、重列兑付款或直接私取自己保管的公款等手段,贪污、挪用公款22万余元,全部用于伙同他人赌博、吸毒和吃喝玩乐……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12月12日对被告人张江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2月20日,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处张江有期徒刑10年.近日,记者专程到巫山看守所对张江进行了采访,记录了他的自述.  相似文献   

6.
浩清 《法治与社会》2005,(12):20-22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刘金宝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让我们将视角转向其发迹之初的历史,将有助于读者更加真切认知这个人物。  相似文献   

7.
试论专利权的刑法保护:“假冒他人专利罪”之研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用刑事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已为当今大多数知识产权法制健全、经济发达的国家所采用。从这些国家的立法看,已经显现出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可以采用的手段、途径的多样性和严格化的趋势。近年来,我国也逐步重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用特别立法的方法,陆续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的规定,对于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新修改的刑法分则中,专设了侵犯知识产权罪,涉及的法律规定从第 213条起至 220条止。从这些规定来看,我们又可以根据知识产权客体进行划分,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可划分为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  相似文献   

8.
王志祥  韩雪 《法治研究》2013,76(4):21-31
在我国,尽管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案例并没有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但是,从刑法理论上来看,基于1997年《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准是具有合理性的。这一方面是由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和客体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又与对本罪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上保持统一的要求相适应。以本罪属于行为犯和目的犯为由而否定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本罪既遂形态判断标准的观点并不成立。此外,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也不会影响司法实践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厉打击。  相似文献   

9.
拐卖行为客观上完全可能现实地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身体安全或家庭关系,但是将其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稳定的法益,不仅不利于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周延保护,而且不能很好地反映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将人格尊严视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既能实现相关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又揭示和反映了本罪的本质特征,同时又可以最大程度地拉近"剥削"与"出卖"之间的实质联系,有利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人口贩运罪之间的差异,不仅不足以影响我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且可以兼顾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本罪的打击范围,更好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保护妇女、儿童的立法宗旨。采纳"人格尊严说",有利于确定"以出卖为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利于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有利于否定"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构成要件地位。  相似文献   

10.
臣子 《当代审判》2003,(5):30-32
这是一桩震惊川渝两地的奇案。极重乡友情谊的廖国忠像亲兄弟一样帮助几个老乡做生意发财。然而,富起来的老乡却恩将仇报,在生意竞争不过时,竟然使用起阴招儿——  相似文献   

11.
[案情]吕某于2008年与刘某(痴呆女)结婚。先后生两个男孩,由于吕某好吃懒做,沉迷在赌博当中,欠下他人巨额的高利贷。由此他找到买家,经讨价还价,以长子4万,次子3万元的价格分别卖给王某和施某,吕某并向王某、施某承诺永不相认。2011年12月,吕某得知群众举报,立即潜逃,至今未归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