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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合伙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合伙是独资企业与企业法人之间一个承前启后的枢纽,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又一一涉及民事主体、财产权、法律行为、债务与责任等重要的民法内容。因此,从不同的侧面来剖析合伙关系,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合伙法,而且对深入研究民法的其他组成部分也有触类旁通的启迪意义。  相似文献   

2.
“民法通则”调整对象问题从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及其性质(即适用民法规范的那些社会关系的根本属性)来看,中国民法是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一种部门法,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商品关系是指以公有制为基础、在价值规律直接或间接支配之下,以市场为媒介的经济关系。民法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反映商品生产在其几千年的全部发展时期内的一般条件和一般特征。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合伙的概念入手探讨了合伙的特征,并且以合伙的特征为依据进一步论述了合伙在我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经过比较分析,文中认为合伙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应区分合伙企业和非合伙企业,不同性质的合伙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同.  相似文献   

4.
一个国家民法的兴衰,与该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我国的《民法通则》,就是在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新形势下应运而生的。显然,民法与商品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所确立的基本国策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两个坚持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者是实行改革、开放、搞活政策,都离不开法制建设,离不开有关的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它以调整社会商品关系即经济关系作为主要任务,同经济基础的关系极为密切。要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民法对商品经济关系的正确调整。本文主要从法理上来探讨发展横向经济关系即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一、民法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考察 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自然经济、简单商品经济到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的过程。当然这是就一定社会的主要经济而言,并不意味着在自然经济的条件下没有任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事实上在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奴隶社会也存在一定的商品生产和交换。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已经表明,法律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发展的,而法律则是商品经济的体现和保障。在此基础上,如果我们进一步深入考察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史,就不难发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所有法律,都更为直接,更加密切。  相似文献   

7.
作者指出,企业法律形态是企业现象在法律上的类别状态。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应当用企业法律形态这种一般的法律抽象取代传统的以所有制关系和行业部门属性对企业所作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分类,进而以前者为出发点调整统一的企业关系,这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文章通过对企业法律形态的比较法研究以及对公司与法人关系的历史分析,提出,我国的企业法律形态应为独资——合伙——法人。其中,法人包括有:非公司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形式的企业。与此相应,我国现行的对企业进行法律调整的“民法——企业法”模式也应扩充为“民法——企业法——公司法”模式,其内容也应加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民事法律关系乃是民法学之纲。只有领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 ,才能把握民法及民法学的精要 ,起到纲举而目张的效果。不仅如此 ,早在 1 985年即有学者指出 ,制定一部科学的民法典 ,也离不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的深化与民事法律关系体系的确立。因为 ,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基础的商品经济关系 ;民法基本原则是商品经济也是民事法律关系本身性质的表现 ;民法的任务也必须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来实现。〔 1〕 本文即是应对民事法律关系研究深化的要求 ,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过去 ,我国民法学界将民事…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学术界对此是有不同看法的。多数同志认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也同其他国家的民法一样,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少数同志认为,它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如何科学地确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它不仅关系到民法本身的内容、体系和结构,还关系到我国民事立法的改革。因此,有必要对此开展深入探讨。我觉得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作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恰当的。这一看法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相似文献   

10.
商品经济社会是民法存在的基础。没有商品经济,民法就无立足之本,无存在之必要。作为与商品经济紧密相连的民法,在市场经济中得到了真正体现自身价值的机遇,但同时由于我国民法脱胎于计划经济,使中国民法面临着重塑的思考。制定中国民法典,实际上是在做一项法律移植工作。民法现念的移植,以民法是私法的观念为最要著,这也是制定民法典时最基本的出发点。  相似文献   

11.
民法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表象。概览世界历史的发展脉胳我们就不难发现,社会经济的兴衰变化无一不与民事立法的发达与否息息相关,特别是商品经济的衰退与繁荣,更直接影响到这种主要以商品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民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古罗马商品经济的空前昌盛曾经导致了罗马私法的极度发达;中世纪商品经济的停滞不前则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经济改革正以不可阻挡之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创一条崭新的道路。与这场经济改革相适应,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并对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促进和保证作用。特别是作为直接调整财产关系的民法,在这场经济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更充分地显示出来。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所调整和反映的社会关系的核心,就是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从民法的发展史看,民法是适应商品经济而产生的,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  相似文献   

13.
民法与商品关系有着不解之缘。民法调整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各种类型的民法的共性。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实行计划经济同发展商品经济不是彼此排斥而是相互统一的”,这种统一性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在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前提下,通过计划来组织经济,保证国民经济均衡发展,使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大体平衡。通过国家自觉组织经济的活动,达到“既发挥计划经济的优越性,又发挥市场调节的积极作用”。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民法必然具有新的特点。  相似文献   

14.
将我国的现有合伙划分为合伙与合伙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合伙企业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合伙,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除“起字号,依法核准登记”的以外,应属于民事合伙。区分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很有必要,因为商事活动要求简便快捷,民法理论中关于合伙的许多制度过于谨慎、繁琐,这样就像商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一样。商事合伙也从民事合伙当中分离出来。当然,大陆法系很多国家民商分立,有独立的商法典,因此,在称谓上可以称为民事合伙  相似文献   

15.
绪论一、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一章我国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调整对象的具体含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点。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内容。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学术界对此是有不同看法的。多数同志认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也同其他国家的民法一样,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少数同志认为,它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如何科学地确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它不仅关系到民法本身的内容、体系和结构,还关系到我国民  相似文献   

17.
罗熙 《政法学刊》2008,25(2):85-89
随着合伙在经济生活中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立法者认识到合伙地位的重要性。但合伙并未取得民法上的主体地位,这与合伙在市场经济中所发挥的地位不相匹配,合伙应当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8.
合伙作为一种聚集资金、扩大生产、增强竞争、增加利润的有效经营方式,广泛存在于我国航海运输之中,有关海事、海商的纠纷频频发生,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皆为合伙组织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样,大量的海事、海商诉讼都涉及到含伙组织,如何确立其法律地位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典,合伙仅仅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传统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典都不承认合伙的法律地位,不授予其诉讼主体资格。受其影响,我国海事诉讼也不承认合伙的诉  相似文献   

19.
合伙的法律地位及其比较法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一)合伙的概念两人或两人以上根据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分享收益,连带承担责任的合同关系而设立的经济实体,称为“合伙”。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前者是仅仅对合伙人有拘束力的内部关系,后者是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两者结合起来构成完整的合伙概念。合伙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又与一般合同关系判然有别。合伙人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而结合在一起,一致的利害关系成为联结合伙人的纽带。因此,合伙关系是一种平行的合同关系。此一合伙人的权利并不以彼一合伙人的义务为“对价”(或约因),这与当事人权利义务互为对价的一般合同关系显著不同。合伙关系的“平行”特征反映在以下  相似文献   

20.
民事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连带责任的设定,将各债务人的责任扩张至其他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连带责任已在合伙、雇佣、担保、联营等各种法律关系中被广泛运用,并且具有继续拓展的趋势。我国(民法通则师其他一些民事法规或司法解释也对连带责任的有关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坦是,应当看到,我国民法关于连带责任的理论研究还不够系统、成熟。一、连带责任在合伙关系中的适用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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