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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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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回重审事由分析——从“法院发回重审权”的视角切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发回重审制度是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判决,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对于保证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大部分研究仅侧重于描述发回重审制度由于立法本身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很少立足于法院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权"性质的角度进行分析。因此,有必要提出"权利性质的发回重审权"和"裁量性质的发回重审权"两个概念,在此基础上细致分析两个不同的程序中法院发回重审事由的区别,给司法实践中法官"发回重审权"的行使以更明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2.
对发回重审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 ,关于二审的裁判方式上均设置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制度 ,作为本着“有错必纠”原则、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 ,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这一制度理论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实践当中理解操作不当 ,使得司法实践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 ,因此有必要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发回重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一项诉讼制度,在保障公平正义和实现权利救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二审程序目的实现。新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改革,限制了发回重审的次数。在此背景下,革除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回重审的适用,重构配套的诉讼制度和司法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4.
再审程序依照一、二审程序的立法规定,使得长期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制度在再审程序中得到广泛地适用。虽然《审监适用解释》的出台为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适用进一步提供了立法依据,但仍未能就发回重审制度在再审程序中的运行作进一步详细的规范与设计。现实中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困境以及再审程序的特殊性质要求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不能仅置于二审程序框架下,特别是民诉法修改后再审案件的急剧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对此作进一步的积极回应。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应有自己的适用条件和结构模式,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不应具有等同性,因为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再审程序有着存在在先的生效裁判,这是探讨再审程序任何问题的根本基点。因此,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必须立足于这一基点,也是再审发回重审制度不同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独到之处。  相似文献   

5.
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迫切呼唤规则的"程序之治"。刑事二审程序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实体和程序缺陷,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新的弊端。通过对刑事二审程序进行规范意义与实践意义的考察,并经过历史梳理发现,发回重审制度需要法解释以外的制度改进。充分考虑我国刑事司法传统,并在充分借鉴域外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标准应当采用"绝对性标准"和"相对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6.
发回重审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维护诉讼程序正义,实现法院内部监督制约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理论先天不足,实践操作显露了诸多问题.该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应当以公正和效率的和谐、诉权和审判权的平衡为指导原则.因此,在合理设置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时,应取消“基本事实不清”的发回重审理由,限制发回重审的审限,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建立发回重审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7.
职权主义国家的刑事二审法官对一审认定事实不当原则上应当直接改判,发回重审多限于未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形。我国刑事上诉法院发回重审而不直接改判、下级法院降低审级重审以及下级法院重审拒不纠错构成了程序的滥用。对此,应当在立法上明确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事项,牢固确立"疑罪从无"的理念,修改目前错案追究和业绩考核制度中不合理的部分,客观对待办案风险,促使法官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8.
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显现出诉讼效益低、诉讼成本高、两审法院之间组织管理出现矛盾等制度瓶颈问题。新近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0条对其作出了最新的修正,包括缩减适用范围、合理限定程序事由、规定使用次数等。但本次修法仍存在较大局限性,如对实体事由修正不彻底、未有效限制自由裁量权、对发回重审的裁定格式及拘束力未明确等。重新审视该制度并对之进行改良,可从明确规定法定事由、充分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增加救济程序以及明确发回重审裁定的格式及拘束力等方面加以探索。  相似文献   

9.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且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但它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通过对发回重审立法规定的合理性和实践成效及问题进行实然分析,将揭示出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在实现其实体性补救和程序性制裁功能时所体现出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建议,完善该制度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民事二审程序检讨与改进尚未引起司法实务界、特别是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在民事二审程序的改进中,应树立符合现代诉讼的基本理念:上诉程序的正当应用;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上诉程序的非行政化;正义无高低之分.为切实发挥上诉审功能,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个世纪主题,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上诉案件的审查与移送、审理、发回重审这三方面改进民事二审程序的构想.  相似文献   

11.
识别超诉讼请求判决有形式和实质双重标准。识别过程中应以严格的程序要求把握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界限。超诉讼请求判决可分为判决内容与诉讼请求内容错位、判决认定的责任主体与被请求的责任主体错位两种情形。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之部分没有在一审程序中为进一步言词辩论之必要,不能发回重审,只能改判、撤销或变更。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可通过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规制,后者应当注意《民诉法解释》第392条"当事人未上诉即丧失再审利益"规则对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的约束力。  相似文献   

12.
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诉审查范围与裁判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我国应结合宣誓制度、惩罚机制、附属上诉制度、法院告知义务、二审发回重审的条件限制等相关制度建设,尽快确立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权威司法统计公报表明:2002年全国法院审理民事二审案件361697件,其中发回重审30152件;全国法院审理民事审判监督案件48180件,其中发回重审2575件.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诉法中发回重审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发回重审是上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之一,该制度蕴涵了程序保障、权益保护和监督制约等功能。当前,我国民诉法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已影响其功能的发挥。为完善该制度,一是要建立发回重审与指定改变管辖并存的制度;二是取消“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这一条件,规定只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才发回重审;三是取消实体处理有问题可以发回重审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15.
在现实中刑事诉讼发回重申权被滥用是由于现有监督方式的缺陷,二审法院对发回重审"限定一次"的规避,以及诉讼中程序性控制难奏效等因素造成的。从价值、功能和现实上看,设立发回重审审查程序是另一种路径的可能,既不影响司法效率,也不违背司法独立原则。基于此,从审查的定位、原则、申请人、范围、启动、模式、期限、举证责任方面设计好审查程序,将发回重审权纳入上一级法院监督,将是破解发回重审难题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16.
最近,我们就二审经济纠纷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况调查了贵阳市、安顺地区、黔东南州三个中级法院及其所辖的部分基层法院,发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改判和发回重审率一直居高不下,保持在52%左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的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以研究解决。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法院二审经济纠纷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况见下表: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认为应限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次数。通过比较分析草案前后对发回重审的不同规定,并结合草案和现行刑诉法关于二审中发回重审的规定分析了发回重审存在的矛盾,提出了关于二审中发回重审的修改意见,以期新法能够对此进行明确合理地规定。  相似文献   

18.
近年,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有所增加。其原因,有检察机关的,也有法院及其它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防止无罪判决的出现,从检察机关来说,应采取:防止证据变化;提高公诉人员审查案件、出庭示证、辩论的能力;认真执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加强二审案件的出庭工作等措施。有关部门则应做好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度等工作。  相似文献   

19.
新《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对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作了部分修改,该制度的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学者们新的关注。立法修改,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也有待商榷之处。通过认识该制度近十年的发回重审率、发回重审的原因、重审效果和异化使用状况,剖析立法修改的长处和不足,进而提出实践运用的相关策略。  相似文献   

20.
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变形和扭曲,有违该制度设立初衷。两大法系国家对发回重审的制度规定可以借鉴来重新定位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文章从废除因事实、证据原因导致的发回重审,明确程序性发回事由,严格发回重审案件审限,改革发回重审裁判文书等入手,提出完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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