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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4)
根据1964年7月10日在维也纳签署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万国邮政联盟各会员国政府全权代表在北京大会上通过了对本组织法的下列修改,待批准后生效。 第一条 (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 邮联的法规 1、邮联组织法是邮联的基本法规,它列有邮联的组织条例。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15)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于1994年9月14日在汉城签署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五附加议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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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4)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代表于1999年9月在北京签署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六附加议定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六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2)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签署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六附加议定书》。批准我国政府代表于1999年9月在北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六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1,(38)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代表于1989年12月14日在华盛顿签署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四附加议定书》。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3):411-413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08年8月12日由第24届万国邮政联盟代表大会通过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八附加议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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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5):534-535
<正>(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2016年10月6日由万国邮政联盟第二十六届全权代表大会通过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九附加议定书》。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九附加议定书(中译本)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6):572-573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04年10月5日由第23届万国邮政联盟代表大会通过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七附加议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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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3,(19)
序文缔约各方,宣布其愿见和平普及于各国人民之间的热望,回顾到每个国家有义务按照联合国宪章,在其国际关系上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侵害任何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然而认为有必要重申和发展关于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规定,并补充旨在加强适用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22)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签字之际,双方全权代表议定如下各项,作为议定的组成部分:一、协定也适用于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律和法规行使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海域或大陆架内所进行的投资。二、关于第三条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3,(19)
序文缔约各方,回顾到庄严载入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三条的人道主义原则,构成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情形下对人的尊重的基础,还回顾到关于人权的国际文件提供对人的基本保护,强调有必要保证这类武装冲突的受难者得到更好的保护,回顾到在现行法律所未包括的情形下,人仍受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保护,议定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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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7,(3)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于1992年12月22日在日内瓦签署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和《国际电信联盟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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