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对法律的"态度"多为"应付"和"利用",此种实用主义乃源于现代性法律所固有的"机器"特性。而在大众文化兴起的背景下,包括法律人在内的普通人所秉持的这种对法律的态度,业已成为事关法治成效的重大问题。所谓"普通人的‘旁观式'法律态度"无论在现实中还是理论上,都难以成立。在法律、文学与历史的交叉视界中,K和卡夫卡的法律态度都比想象的要复杂,而这诸多深层疑难,都需要一种迈向"普通人"的法律理论进行整体回应。 相似文献
2.
3.
在一国两法域冲突的条件下,平潭综合实验区作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律冲突效应最大化的调节试验基地,其核心价值主要通过建构地方"先行先试"法律机制表现出来,这种"先行先试"不论从中国大陆法制现代化的发展进程还是从涉台法制的发展进程来看,都有具有重要的意义。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法律机制的功能主要包括了规制的功能、对接的功能与示范的功能三层次的内容,其重点应关注公权力对涉台事务如何处理。平潭综合实验区在涉台立法方面可考虑"法规——规章"的模式;在涉台司法方面,可以设置台胞法庭(院)为起点;在涉台法律服务方面,则应以成为大陆涉台法律服务中心为目标。 相似文献
4.
历史性是法律的基本品性,也是人性的基本方面。法学历史主义是关于法律的历史性的理论叙事,要求以历史认识和历史方法省视法律,在时间之维中探索法律的精神成长过程,包括它的道德成长,进而揭示法律的历史理性。从而,其本身即为一种历史理性,关于历史存在的当下省思和有关法律未来的文化观察,对于人世善好的一种积极期待。经此努力,法学历史主义期期于营造一种基于深切历史感的华夏邦国政治,为奠立于现代中国文明的法制体系提供伦理-政治意识。其中,立基于历史文化传统的法治体系具有高于现实政治势力的权威性,人类历史必定是一个趋向善好展开的无限自我启蒙进程。基此基本判断和信念,法学历史主义重申奠立于法治基础之上的全体公民政治上和平共处的可能性,其所营造的以公民相互立法为枢机的人的联合的必要性,以及必将造就一个正派社会和良善人生的现实性。 相似文献
5.
6.
蔡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6):18-29
法律解释不应被视为纯粹的语义归类或人为划界。"甘露案"再审判决书中对于"剽窃、抄袭"的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并未被证成,而且也无法被证成,因为该案中此描述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并不存在多义性。"情节严重"作为评价性不确定法律概念,为构成要件的裁量,裁判者不能通过定义式的法律解释代行判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本案的实质并不在于对"剽窃、抄袭"或"情节严重"的解释,而关涉裁量是否合乎制度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法制”与“法治”是两个内涵相通、外延不完全重叠的法学基本范畴。法制是一个具有动态和静态双重规定性的概念,它既是对静态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客观性描述,也是对法律实现过程的客观性描述,它本身不具有内发的价值要求,故而存在于各种形态的社会和国家之中。法治可以从两方面理解。实证意义上的法治是指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从价值意义上看,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追求的原则与理想,它是权利、公平、正义、秩序等法价值要素的统一体。法制为法治理想的实现提供了物质载体,法治理想实现最终要落实在具体法制运作之上;法治向具体法制提出了运作的应有目标,符合法治原则的法制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相似文献
8.
公共警告与“信息惩罚”之间的正义——“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折射的法律命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缘自海口市工商局一则错误的公共警告,伤害了合法商家,造成了社会恐慌,又有损政府的公信力。"砒霜门"并非偶然事件,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肇生事端的公共警告,可以看到它正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需求——既能满足风险社会里公众的安全信息需求,又能成为行政机关有效促进法律实施的惩罚(制裁)手段。公共警告像一切权力一样既可能为善又可能为恶,我国相关法制的疏漏造成了"砒霜门"式事件一再发生,需要强化法律治理以实现正义。 相似文献
9.
"是否存在习惯法"是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它包括两个子问题:第一,是否存在"习惯法"这种独特的法律类型?第二,习惯是否在说明法律的性质时是不可或缺的概念要素?对于前一个问题,由于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入法律领域的习惯,要么是制定法的内容、要么是判例法的内容、要么根本就不是法律,所以并不存在习惯法这种独特的法律类型。对于后一个问题而言,习惯与法律性质的理论连接,依赖于"化约论"这种研究方法的运用;然而,化约论只是主张要说明法律的性质必然诉诸某种社会事实,但并没有必然指向习惯这种社会事实,所以这种类型的习惯法观念也难以成立。 相似文献
10.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经过数千年的风雨洗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法律品格。所以,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应正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联系,不能把本土的法律文化传统随意抛弃,而是要以积极的态度去挖掘、弘扬其中的优秀成分,构建与世界同步的现代型中国法制。 相似文献
11.
论文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一个"法律与文学"的分析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两种不同社会语境中的司法模式"司法广场化"、"司法剧场化"考察文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以"法律与文学"理论为背景,分析论述文学的叙事技艺以及情感诉求对于法律运作的实际效用.法律在一定意义上是有关权利话语的实践,法律因着话语这一媒介而被视为某种文学的形式.法律实践更多的是一种说服性、劝诫性活动,它更关注听众而非说话者本人,通过两者间的运筹性对话活动来打动听众的心弦,实现互动性理解的法律实践目的. 相似文献
12.
1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是《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法律行为制度的一种独特规定。由于法律用语较为模糊、概括,我国民法学说与判决在理解该规定上意见至今相当混乱。一些民事裁决有时将其与恶意串通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混淆在一起。总的看来,近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以规避行为理论来理解该规定,而法院判决以虚伪行为理论对之加以理解者居多。由立法形成史看,该规定是深受前苏联民法上"伪装的法律行为"概念影响的结果。而伪装的法律行为则是对德国民法上虚伪行为制度予以拆分改造的产物。我国民法总则立法应响应科学立法的要求,摈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定,对虚伪意思表示作出明确规定。为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不应把恶意串通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4.
本文通过对法制概念的诠释,提出了给法制下定义应遵循的五个原则:即历史性原则、阶级性原则、静态性原则、动态性原则和系统性原则。通过对法制和法治两个基本法律概念的剖析,比较了二者的异同,以期为法律教学和普法教育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北方法学》2019,(4):45-55
民法典编纂初始,权威学说都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恢复为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虽然依旧使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但很多学者却将其解读为法律行为。行为是个含义广泛的范畴,我国法学理论中的法律行为已为法哲学范畴,成为社会行为价值体系中的重要链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决不应等同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除商事行为和民商事法律关系事实层面的行为外,还应包括主体对客体的支配行为等类型。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主义和法律行为类型价值体系中处于基本的核心地位。如此可以更准确地表达与构建科学的民商事法律行为类型体系和话语体系,并真正达到"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之目的。 相似文献
16.
法律发展概念不等同于法制现代化理论。法制现代化理论因为强调"传统"的后发展国家的落后与"现代"的发达国家的先进而带有强烈的西方中心主义色彩,而法律发展概念强调的是法律发展主体的自主性与独立性的同时,又注重各主体间的交流性,因而其内涵显得更为丰富。当今中国对于法律发展的研究理论在努力摆脱"西方中心主义"影响下,呈现出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范式:以梁治平为代表的"文化论"、以朱苏力为代表的"本土资源论"以及以葛洪义为代表的"现代化范式"三种范式。 相似文献
17.
18.
"信仰"本身不是法学上的概念,但是在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法律信仰被越来越多的法律实践者甚至法学理论界所推崇。本文通过阐述法律信仰的内涵,法制与法律信仰的关系,强调了培养和提升法律信仰的重要性、分析了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并且提出了如何培养和提升公民法律信仰的对策,以期更多的人能够自觉的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标准,自觉自愿的服从法律,实现真正的法治,使法治不仅作为一种治国方式,更是作为一种社会状态而存在。 相似文献
19.
法律行为“合法性”迷局之破解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律行为是私人创设调整其相互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行为,"规范性"是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法律对法律行为的调整主要表现为"效力性"评价,而非"合法性"评价。通行的法律事实体系理论将"事实性"界定为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这是一种错误的定位。将"合法性"看作法律行为本质属性的主张就源于这一错误定位。将法律行为看作是实现私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工具,区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不同调整方法,认可私人作为创制法律规范的主体,必然要求抛弃以"合法性"为法律行为基本属性的错误理论。 相似文献
20.
该书使人们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了解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之独特和多姿多彩、中国古人对法制的理解、中国古人的法律智慧,当然也包括中国古人在法制追求中的教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