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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即旧社会所说的“私生子”.未婚先孕以及孩子生下来后,男女双方又进行结婚登记的,或者“事实婚”所生的子女(不论事实婚有否解除),都不能算作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有同居的事实或其他人证物证,在生父和生母正式结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生父认领或生父自愿认领后(但非婚生子女或者生母对认领有权否认;至于生母,则自受胎至分娩事实明显,所以,非婚生子女与生母的关系是很清楚的,一般认为没有认领必要),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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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人工授精而引起的离婚案件,我认为应将孩子认定为婚生子,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理上讲,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是婚生子,父母与小孩应有婚生关系。男孩的出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所以符合婚生子的根本特征。且其子的出生是主观双方愿望和客观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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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通过辅助生殖技术以实现生育子女的意愿,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受孕成功,即使所生子女在双方离婚之后出生,或者所生子女与一方或双方不具有血缘关系,亦应当认定所生子女系双方的婚生子女。其在父或母去世后具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关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其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而不得擅自代替被监护人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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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从人类生育的自然属性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区别,但从社会属性看,非婚生子女是男女婚外所生的子女。由于传统习俗对婚外性行为的排斥,以往非婚生子女备受歧视。婚姻关系以外的性行为是不道德的,但这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的过错,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法律应当给予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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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为什么愿意选择未婚同居?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比婚姻和未婚同居的成本收益,未婚同居是理性的选择,是对现代社会经济状况变化的反应。它将会成为一种新的两性关系形式并与婚姻关系并行不悖越来越普遍存在。法律同样应该给子未婚同居以理性的、清醒的认识和认可,不管它是双方最终的选择还是只是婚姻的前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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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婚前所有的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谁所有?这些财产带来的收益归谁所有?一个人对其现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会不会因为婚姻的缔结而受到影响?为人父母者也有顾虑:自己出钱为新婚子女购买的房屋究竟归谁所有?万一将来子女离婚,现在出的钱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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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指公民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依法享有的生育子女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是属于公民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作为生命权之一的生育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每家每户切身利益,是人们经常关心并谈论的热点法律问题之一。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是广大法学工作者讨论研究最多的话题之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姻成立是实施生育行为的前提。而婚姻成立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没有法定的婚姻障碍,有结婚合意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只有合法结婚的夫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具有生育权利,否则育龄男女双方虽然具备生育能力,但尚未具有生育权利。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权利,是平等的。生育行为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而不是一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当事人即夫妻双方配合,一旦一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无法生育,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可以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权。近十年全国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病率增加,影响全国出生人口总体素质,长远必将影响民族和国家的发展。单独可以生育二孩将会有更多的新生儿出生,总体出生人口数将会增加,全国出生人口总体素质更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去保障。本文就相关法律问题做了一系列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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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福建省永安市燕西派出所民警将一本载有罗老汉外孙的户口本交到罗老汉手中,老人脸上露出欣慰的笑容。由于罗老汉的女儿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多年无法落户,而女儿病故前唯一的心愿就是给孩子上户口。燕西派出所接到反映老人情况的报告后,与永安市公安局两级公安机关特事特办,迅速解决了孩子的户口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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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自由的角度谈同居现象的存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婚姻及婚姻自由的含义婚姻 ,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之间 ,因合意而建立起来的既符合法律规定 ,又为道德所接受的相对稳定的两性关系。它涉及到财产、子女、夫妻权利义务等诸多问题。婚姻自由 ,是婚姻制度的首要原则。婚姻对当事人在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约束性决定了这种社会关系绝非当事人只基于一己私利而可以随意决定的。除了两性的愉悦外 ,是否接受这种约束 ,接受这种约束后是否再寻求解脱的个人意愿及行为表示的不受干扰 ,则是笔者以为的婚姻自由。然而 ,从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婚姻自由的定义可看出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规定的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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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关注人工授精技术所生子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其中详细分析了如何确定不同情况下同质授精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以及异质授精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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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明知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方式使得另一方误以为是婚生子女并履行抚养义务的,为欺诈性抚养。一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可向另一方追索已支付的抚养费,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案情】原告:朱某。被告:李某某、徐某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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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并生有小孩,形成了事实婚姻。由于他们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离婚是否还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办理? 形成事实婚姻,没有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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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为了另觅新欢,采取卑劣的行为哄骗其妻陈××,陈××为了达到调动工作的目的而上当受骗,由此所造成的离婚事实,是虚伪的法律行为,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予以推翻。新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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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人常把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养子女混为一谈,这是不对的。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养子女是三个内涵各不相同的概念。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继子女是指妻子与前夫或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女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由此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养子女是根本不同的,他们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一、形成条件不同。非婚生子女是由于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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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为了满足繁衍后代,推动社会发展的需要,贯穿于人类发展始终的。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的规定婚姻的定义,但从婚姻家庭法中不难看出,对于婚姻的定义一般有两种说法,一是"男女双方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全部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二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即婚姻登记制度,也就是说要形成受保护的婚姻关系就要在法律上进行登记公示,所以未经登记的婚姻不是婚姻,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泛、民族众多、人员复杂的国家里,不可避免会出现事实婚姻的状况,也即在并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其他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状况。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并且事实婚姻制度的存在具有内部矛盾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