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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合营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的简称,是指我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投资者依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联营企业一般是指在我国田内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联合经营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投资者依照合同在我国设立的联合经营企业。主要法律特征是双方的利润分配、风险及表决权等权利义务由合同规定,而不得由投资的比例来决定。私营企业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用八人以上的…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  相似文献   

3.
侨资企业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内地投资兴办且其资本占投资总额25%以上的企业(不含国外及港澳中资机构在境内的投资企业)。侨资企业作为我国引进外资的"领头羊",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邓小平同志誉之为中国大发展的"独特机遇"。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市侨资企业发展情况,有效维护侨资企业合法权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宝弟同部分市人大民宗侨委员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深入多家具有代表性、不同特点的侨资企业,调研侨资企业权益保障工作情况。  相似文献   

4.
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促进其外汇收支平衡,以利于生产经营和外国合营者将所得合法利润汇往国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多出口,多创汇,做到外汇收支平衡。第三条依法批准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外汇收支需要调剂的,应按照审批  相似文献   

5.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税法第一条所说的设立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从事生产、  相似文献   

6.
对宜春地区“三资”企业发展情况的分析与思考周钟贤“三资”企业,是中国大陆境内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涉外企业的统称。包括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也包括港、澳、台投资者参照中国有...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  相似文献   

8.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  相似文献   

10.
《内蒙古政报》2009,(9):20-2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相似文献   

11.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相似文献   

12.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条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发展国民经济,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鼓励外国的公司、个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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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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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经济是指由国外资本所有者在我国境内投资所形成的经济形式。它包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简称“三资企业”。在教学中常发现许多学生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不清。如何区分这两类企业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授权性规范的范围远远大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授权性规范。中外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企业设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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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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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全国十大最佳中外合资企业经评选荣获「十佳」称号的中外合资企业是:广州美特容器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新疆天山毛纺织有限公司、广州标致汽车有限公司、上海联合组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上海福克斯波罗有限公司、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易初摩托有限公司。中国目前已兴办外资企业一万五千多家,其中合资企业七千八百多家。尽管中国紧缩经济,但去年外商来华投资热情仍很高,新建外资企业数量比上年增长百分之一百六十四。已开业的外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外汇总体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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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个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  相似文献   

18.
新法速递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8月28日发布,2001年9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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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个人或联户与法人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军事运输,公路与水路、铁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赁物联运,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20.
第一条为了对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其正当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第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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