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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程序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问题有最终决定权。但人民法院及其赔偿委员会对国家赔偿案件具体适用什么样的程序,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都未作专门规定,这有待有关法律解释予以完善。本文就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略陈管见。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做出国家赔偿决定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有关事实和主张,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简言之,就是有关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一定举证责任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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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以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原则性规定以外,国家赔偿法上对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举证责任几乎没有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不明确,举证不利的后果往往由处于弱势的赔偿请求人承担。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首次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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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行政赔偿诉讼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的种种问题,集中地反映在立法的阙漏上。据统计,到2003年底,全国法院10年间共受理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审结15315件,其中决定赔偿的案件5442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三分之一。由此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案件在全部案件中的比例非常之低,同时也透露出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一些人大代表和学者认为,现行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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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是依法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的负责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的审判组织。其职责是负责受理和审理赔偿请求人因不服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而提出赔偿请求的司法赔偿案件,并作出相应的赔偿决定。由此可见,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程序是决定程序,它是不同于诉讼程序的一种特别程序。对这一特别程序,国家赔偿法未作具体规定。目前,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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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5):11-13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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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5):8-10
为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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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行以来,人民法院积极受理国家赔偿案件,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人民法院推进审判方式改革.赔偿程序规定过于笼统的国家赔偿法已显滞后。赔偿程序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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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审判亟待程序规范——人民法院应当成立国家赔偿审判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赔偿法》在赔偿程序和机构设置上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国家赔偿审判庭,适用诉讼程序解决国家赔偿案件,现在相关条件已经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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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虽然及时受理并审结了一批国家赔偿案件,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及我国对维护人权的重视,但从国家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看,却不尽如人意,主要是赔偿义务机关不能自觉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现象比较普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书,在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赔偿义务时,犹如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司法尊严。 赔偿决定难以执行,主要有以下原因: 对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认识上的不统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公安、检察机关认为,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分别规定,是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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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领域有了进一步的扩大,即把行政机关作出的与其职权有关的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领域,成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国家赔偿法的深入实施及行政赔偿案件的大量增长,无论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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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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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6)
尽管《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但是理论及实务界对原被告举证责任的认识仍有分歧,尤其当原告请求的赔偿损害数额无法查清时,被告是否承担客观举证责任,存在不同观点,这直接导致原告的权益能否得到司法保护。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含义及《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规定的综合分析,应该明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特殊情形下,被告的行为构成证明妨碍,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客观举证责任,原告只承担主观举证责任,应该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经法院调查后有关损失数额事实仍然无法确定时,法官应该酌情裁量赔偿数额,需要明确法官酌情裁量权的前提条件与审查标准,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