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在传统国际法上,所谓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违反国际法的义务,以致损害他国利益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它除了要求某一行为必须是可归因子国家的行为外,还要求该行为必须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即必须是国际不法行为,否则,便不能要求该国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国际社会中,出现了这 相似文献
3.
作为国际法上的法律人格者(legal person),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源于其所为的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delictum jure gentium)和损害,这些行为违反了它们承担的各种条约和国际法义务。由于国际组织的历史相对较短,建立国际组织责任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尚在发展之中。然而作为国际层面的法律主体,国际组织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4.
在有关国际法与宪法的效力关系的国内法制度中,有规定宪法的效力优于国际法的,也有规定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宪法的.根据有关国际法与宪法效力关系的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各国宪法,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依据宪法或法律采取履行国际义务的措施、不得以宪法及其他国内法为理由不履行国际义务,但各国可以利用条约保留机制处理国际条约与宪法或法律的冲突.在国际关系中,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削定或实施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产生国际责任.关于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在其本国国内的效力,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违背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违背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或违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缔约国在紧急情况下也不得克减保障义务的强制性条款的宪法或法律规定,应当是自始无效的. 相似文献
5.
6.
中美贸易摩擦中美国出尔反尔的"政治失信行为",背离了国际法诚实信用基石原则,损害国际经济秩序价值,因而具备国家责任承担的必要性。美国"政治失信行为"的国际不法行为认定面临国际义务来源复杂、违约与违法双重认定标准以及国际不法行为本质认定的边界障碍,在国家责任承担上面临国家责任启动桎梏于WTO框架机制、责任承担方式的内在契合不足、救济途径程序障碍等难题,构建中美贸易摩擦"政治失信行为"国家责任路径,首先,以"不靠谱行为"清单模式解决义务来源不兼容问题,现有国家责任方式倒推"政治失信行为"国际不法行为认定缺陷,诚实信用原则耦合国际不法行为认定本质冲突困境;其次,建构"贸易命运共同体"机制解决责任启动难题,以"人类命运共同体"路径契合责任承担方式,畅通国际法院"政治失信行为"受理维权机制。 相似文献
7.
日本政府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行为仅在程序上属于纯粹的国内管辖事项,而在内容上不能违法相关国际法。日本作为侵略战争的发动国而承担限制交战权的国际责任,乃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强行法的共同要求,日方擅自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日本限制集体自卫权,乃是以限制主权的方式承担其所犯下的战争罪行的国家责任的合理方式。日方意欲通过某种国内法上的运作摆脱其所承担的国家责任,不仅再次违反了国际法,而且必须为此承担更为严重的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8.
对跨越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生物安全损害的救济,现行国际法采取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为主、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损害补偿基金为补充的模式。在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模式中,存在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赔偿范围有限、责任承担方式不适应实际需求等困境。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保险以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为前提,同样面临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模式的困境。国际生物安全损害补偿基金可以弥补经营者赔偿不足的部分,也可以救济原因不明的生物安全损害,但其功能和作用也存在客观局限性。国际法上不法行为国家责任和不加禁止行为国家责任无法适用于国际生物安全事件损害。这些困境在客观上无法通过相关制度的自我完善予以克服,需要在国际法上构建具体的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国家合作义务,明确相应的国家预防责任和补偿责任,与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不法行为国家责任、不加禁止行为国家责任、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保险、生物安全损害基金共同构成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机制,各有侧重救济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我国要积极倡议全球生物安全治理规则的不断完善,推动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的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 相似文献
9.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法的主要特征之一,但决非是唯一特征。关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问题,一直是在争论中的话题。传统的国际法学者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现代国际法已经承认个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当前,在一些国际性法律中,个人已经成为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主体。 相似文献
10.
11.
国际犯罪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关系,并不是多数学者所主张的被包含与包含关系,而应该视国际犯罪的行为主体而定。当国际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时,国际犯罪与国际不法行为之间各自独立,不发生任何关系;当国际犯罪的主体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时,国际犯罪与国际不法行为之间具有交叉关系,即国际不法行为中程度严重者属于国际犯罪,但国际犯罪不完全是国际不法行为。 相似文献
12.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众说纷纭."否定说"未能适当地界定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忽略了造法主体与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的区别、权利义务的来源与权利义务状态之间的区别,也忽略了权利的存在、权利的实现与权利救济之间的区别,并且未能适当地解释义务的存在与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之间的关系,等等.国际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的国际法律人格,但个人在特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反证个人在此范围内的国际人格.国内有学者担心承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会削弱国家主权,这种顾虑没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日益关注个人,涉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个人国际罪行的惩治两个方面,个人必将在更大范围内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相似文献
13.
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的法律评价,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是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合法权利,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违宪责任。其中,政府立法中设定的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主,也包括民事责任等。 相似文献
14.
国家不法(不当)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二读的通过,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强行认定阿富汗应当为此次恐怖袭击承担国家不法(不当)责任,并打着"反恐"的旗号,擅自对阿富汗发动了军事战争。随后,世界各国也展开了一系列的"反恐"活动。"反恐"问题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不法(不当)责任的制度造成了影响。然而,根据国家不法(不当)责任的构成要件,恐怖组织的行为并不等同于国家的行为,阿富汗既没有构成国家不法行为,也没有违反相关的义务,其并不需要为"9.11事件"承担任何责任,美国的做法则是对国家不法(不当)责任含义的曲解和任意摊派。 相似文献
15.
国际恐怖主义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恐怖主义行为是目前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最主要的挑战之一,它严重危害了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控制国际恐怖主义需要各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使各国承担不得庇护恐怖主义分子的义务.然而各国所追求的政治利益并不相同,对恐怖主义采取的措施也不一致.现在国际法中虽然尚未形成将恐怖主义完全排除在政治罪的概念之外的习惯法规则,但是无论国家是否承担了条约义务,其庇护恐怖主义分子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 相似文献
16.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用导弹袭击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是对我国主权的粗暴侵犯,是对12亿中国人民的严重挑衅,是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的国际犯罪行为。外交使节和大使馆的不可侵犯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根本前提。使馆是派遣国主权的象征,具有主权属性。侵犯中国驻南大使馆,就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这一袭击我大使馆的行为,违反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违反了国家间有效的国际关系准则和公认的一般国际法原则,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美国为首的北约未经联合国授权,向北约成员国之外的主权国家动武,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肆意践踏,是向世界和平的宣战。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的轰炸行动已构成国际犯罪,任何政治和经济局势都不能成为理由。在侵略政策和行为上挂上“北约”的标签,并不能使这种行为具有神圣性。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必须对这一严重事件承担全部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17.
国际股票是近年来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极为迅速的融资形式之一,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新的增长点。由于国际股票融资中融资公司所属国和融资地所在国分属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监管法律冲突,本文从国际股票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冲突的原因出发,分析了法律冲突产生的表现形式及其对国际股票融资法律协调所面临的问题,从而得出只有各国适度行使本国国内法并充分发挥国际法的综合作用才能在世界范围内对国际股票融资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管。 相似文献
18.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应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这也是维护稳定和平的国际秩序的内在要求。继二读通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草案)》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已经开始研究起草了《国际组织的责任(草案)》。鉴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应地,两套草案有相似部分,也有不同的地方。中国加入了许多国际组织,为了处理将来可能发生的涉及中国的国际组织责任纠纷,我们应当重视对国际组织的责任规则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19.
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和法理基础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国际损害责任问题,近年来一直是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重点,同时也是国际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尤其在其性质和法理依据方面争议较大。在性质方面,作者强调损害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一部分,其与传统的国家责任的规则和内容相辅相成,不应视其为“合法行为的责任”;在法理依据方面,认为现今流行的以“危险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或“结果责任”或“严格责任”作为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依据的观点,只是表现了损害责任某方面的特点,并未阐明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仍然是行为国违反国际义务,具体来讲是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和预防原则的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