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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一元论——对检察权权能的法律监督权解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立论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一元论而对我国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和执行监督权等检察权的权能进行法律监督权的解析,这使我们看到每一项法定的检察权权能都是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检察权的全部权能在性质上都应当统一于法律监督权.从而证明我国宪法第129条对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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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种行使方式。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可以分为强制性的法律监督权和建议性的法律监督权。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和纠正违法通知等检察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监督方式,在本质上都属于建议性的法律监督权,应统一作出规范和调整。检察建议的内容非常丰富,它既是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方式,也是对法院、公安、监狱等单位司法行为的一种监督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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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权安全是法律程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权保障和人文思想的体现。我国法律监督权安全现状不容乐观。法律监督权安全价值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法律监督权安全性建设要贯彻权力法定、权力独立、权力无涉、权力公开和人权保障原则,将安全价值融入检察改革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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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是我国法制中特有的一项权利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在赋予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同时,人民检察院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并享有法律监督权,而且这一现状已成为我国法学界在新时期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点话题。现阶段人民检察院实际享有的权利与宪政定位存在很多差异,而且我国现行的检察理论无法有效阐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这不仅对我国新时期的司法改革带来很多影响,同时也对法律监督权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带来很多限制因素。本文基于历史解释理论方法对法律监督权的历史发展轨迹进行分析,探讨新时期司法改革中应如何正确定位法律监督权属,同时也要探究如何完善和强化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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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的实现方式是检察权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的重要途径。针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的实现方式存在缺乏法律保障机制、硬性规定不够、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从法律监督权的性质出发,在借鉴和引进司法令状主义基础上建构适合法律监督权性质的检察令状制度,来替代目前检察实践中普遍适用的纠正违法意见、通知立案等监督方式和手段,是完善我国法律监督权的主要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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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甚至出现了监督权不被承认的情况。但这些混乱情况并非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所造成的,而是由于我国在检察法律监督权方面立法不够完善及人们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存在某些思维定势、对法律监督职能认识不清晰、不统一而造成的。这些缺陷并非不可治愈的“硬伤”,完全可通过完善立法、理顺机制、转变观念等来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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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上,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统一适用法律。从历史看,检察机关一直充当法律守护者的角色。从现实看,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不会使司法权威受到影响。因而,我国检察机关赋有法律监督权具有法理基础和现实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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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但对其权力属性以及与检察机关其他监督权之间的关系,未予明晰,加之立法没有明确授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权,所以对于公益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产生了不同理解。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有监督行政权合法运行的公益诉权和监督审判权合法运行的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权,两项权力的行使是检察权运行的内部分工。面对当前立法缺失和理论争议,检察机关需坚守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对立法未规定事项的处理要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能动履职,为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立法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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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军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8,(3):17-22
强化法律监督是为了更好实现权利与秩序的平衡,在刑事诉讼改革中应着重解决法律监督权原则化、抽象化问题,实现权力的具体化、操作化,并以法律监督权的安全为底线,确保法律监督权安全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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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具有独立性、从属性,保障每一个法律主体守法,保障社会生活每一个领域内完整统一实施法律,此外,其还是一种追究性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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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和特殊职责。检察机关自重建以来.在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施法律监督的过程中.由于立法的不健全以及制度的不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出现了诸多问题.制约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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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角下的中国检察权--兼议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的关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宪政建设的核心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其主要手段是通过权力分离实施相互制约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以及检察权的发展过程 ,认为它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的民主宪政思想 ,我国未来检察权应当包括有限的 (职务犯罪 )侦查权、完整的 (刑事、民事、行政 )公诉权和完善的 (立案、侦查监督、不起诉、诉讼监督、刑罚执行 )监督权。检察权的特点是复合性、制衡性与程序性。法律监督权应当区分为政治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广狭不同的两种权力 ,其中狭义的法律监督权即诉讼监督权。所谓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的冲突 ,实际是诉讼监督权与公诉权职能的冲突 ,表现为国家的法制统一与具体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但又都统一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体或长期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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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律监督权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权的具体权能之一。我国现行诉讼法律监督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应立法完善诉讼法律监督权制度,优化检察权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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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信息共享机制具有沟通、流转、预警、监控、处理、对比等六大功能,具有使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全面切实的履行、促使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贯彻“以法治国”方略的作用。建立法律监督信息共享机制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首先要构建好法律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其次要制定好进行有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制度,再次要规范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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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应为法律监督权,对检察权“行政权说”提出质疑。法律监督权是一元的而不是多元的,对全部检察职能都可以作出法律监督权的解读。法律监督权的理论基础是分权制衡论,宪政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制及宪法对检察机关性质的界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