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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解百纳商标案在北京市高院终审宣判,法院驳回了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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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事件简介
“解百纳”之争源于2001年。当年5月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2002年4月商标局下发了注册证书。但此举遭到“威龙”、“长城”、“王朝”等同行的反对,在这场纠纷中,国内葡萄酒业巨头均有牵涉,因而备受业界关注,这场纷争也被冠以“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在“威龙”等企业的反对下,2002年7月商标局认定“解百纳”是红葡萄酒原料品种的名称,撤销了该商标。对此.“张裕”不服.此案进入到行政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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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案:通用名称认定的法律困境及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百纳案——葡萄酒业最大的商标纠纷案历时8年,一波三折。牵扯主体众多、行业利益冲突固然加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但现阶段我国缺乏对通用名称认定的法定标准和制度构架,也是导致案情错综复杂、认定争议颇多的原因之一。通用名称的认定应根据商标纠纷案由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确立通用名称认定的司法判定制度,可以改善某些商标纠纷案件久拖不决的窘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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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则跨越百年的知识产权和商标争夺案。在张裕公司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苦心经营之后,解百纳已经成为国内葡萄酒高端品牌。但是,随之引发的对于知识产权和市场利润的争夺,让这个历经近百年风雨的知名品牌,随风摇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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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想要垄断的不是“解百纳”这个并不神奇的译名,而是对一种品类葡萄酒的垄断,意在排除其他企业以“Cabernet”系原料生产葡萄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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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名牌易名”纠纷屡见诸报端,如“五星”商标案、“飞跃”商标案、“大发”商标案、“红灯”商标案、“《少年文艺》”刊名案、“米老鼠”商标案等。这些商标案的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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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年底新商标法出台,允许个人注册商标后,靠转卖商标创富的“商标抢注人”悄然诞生。虽然2007年抬高了自然人申请商标的“门槛”,有关法规也规定,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可以申请撤销,但是靠打法律“擦边球”的“商标抢注人”依然活跃,他们是怎样独辟蹊径抢注商标的?他们击中了法律的哪些软肋?被冠以“商丘商标抢注第一人”之称的张怀魁的经历,或许能给人们带来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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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商标俗称的案件中,“主动使用标准”与“客观联系规则”既存在固有缺陷,也未能明确“公众使用”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为此,首要问题是明确“公众使用”与“商标使用”不具有同一性,“公众使用”不能类推适用“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则。如何处理商标俗称则是有关“公众使用”法律效果的问题,具体可以采用类型化分析的途径。在权利创设层面,“公众使用+原商标权人(延伸)注册/主动使用=创设权利”;在权利维持层面,“公众使用”不能作为原商标权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原商标的抗辩理由;在权利保护层面,商标俗称是原商标的近似商标,其他经营者不能注册或使用商标俗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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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本案原告北京恒升电子计算机集团(下文简称“恒升集团”)的“恒升”商标于1993年2月20日获得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即计算机类。本案被告北京恒生科技发展公司(下文简称“恒生公司”)在1998年9月21日向商标局注册了“恒生”商标。原告恒升集团在1999年6月24日以恒生公司注册使用的“恒生”商标与自己注册商标“恒升”相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恒生”与异议人商标“恒升”发音虽相同,但异议人商标“恒升”为美术体,被异议人商标“恒生”为黑体,两商标字体、含义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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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标注册存在一定的风险且时间较长,很多商家会选择直接购买商标,俨然商标也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商标交易过程中,专门为买卖双方提供转让服务的中介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时下,中介机构通常采用“差价模式”或“佣金模式”完成商标转让,前者是以商标转让差价作为中介机构获利方式,后者是以交易佣金作为获利方式.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商标交易提供了更多便捷,但受制于商标交易的复杂性,商标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还存在诸多困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传统的“差价模式”、“佣金模式”还将成为商标交易的主流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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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货好不怕巷子深”的时代已成为历史,商标日益成为企业争雄市场和成就霸业的“核武器”。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它即能吸引消费者从牌购物,给企业以丰厚的利润回报,其自身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又具有商业价值。于是乎,在利益的驱动下,市场上出现了一股抢注商标的狂潮,在国外,我国用于电视机的“peony”(牡丹)商标被一荷兰销售代理商抢注,用于酒类的商标“竹叶青”在韩国被抢注,“杏花村”、“杜康”在日本被抢注,在国内,杭州“娃哈哈”商标被当地另外一家化妆品厂在化妆品类注册,“春都”牌火腿肠商标被其附近一家小型饮料厂抢先在饮料类注册,更让人瞠目的是在深圳竟然出现了一家专门以抢注商标来牟取暴利的公司,该公司从1995年12月以来先后抢注包括长虹、熊猫、伊利等几十家二百件商标。愈演愈烈的商标抢注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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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行为设置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两高”的司法解释认为,使用与被假冒的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亦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应针对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的不同情况准确把握“基本无差别”的标准,并合理界定“公众”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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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掮客”现象对正常的商标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需要进行规制。美国《商标法》将“实际使用”或“意图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前提,有效地遏制了“商标掮客”的生存空间,值得借鉴。我国商标局出台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来规范自然人的商标申请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效果。在未来修订《商标法》时应当将“实际使用”或“意图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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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的立法确认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既体现了“使用”的价值得到了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认可, “使用”在商标权取得过程中的地位藉此得到了明确,也充分弥补了我国商标注册制的缺陷与不足.但由于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局限性,商标先用权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可能出现困难.为此,应当将对“商标”的保护延伸至“商业标识”,并强调商标的实际使用及其在先性而非其影响力,同时应当正确理解商标在先使用的主观状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