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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分析了目前我国逮捕制度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在次基础上,从确立逮捕权独立地位、改善配套制度、完善逮捕条件几个方面提出了改善我国逮捕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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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逮捕数量与逮捕率的理性解读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我国实行逮捕与羁押一体化,实践中极高的逮捕率导致羁押普遍化,超期羁押问题亦一直存在,对国家、社会和个人而言都有损害.逮捕措施的滥用源于逮捕功能被异化.改革逮捕制度,不仅要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走出"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的怪圈,更要着眼于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条款,减少逮捕数量,降低批捕率.根本之道在于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矫正异化了的逮捕功能,改进逮捕审查决定程序,完善逮捕的替代性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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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5)
基于无罪推定与保障人权原则,逮捕作为未决羁押处分,应当受到严格规制。我国三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均对逮捕制度进行了改革。1996年修法,修正了逮捕的证据要件;2012年修法,明确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要件即必要性要件,确立了准诉讼化审查程序模式,并构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证研究表明,这两次修法对逮捕适用没有产生明显影响,未能有效减少逮捕适用,过度适用逮捕的问题未获解决。根本原因是,检察机关惯于先行作出"有罪认定"进而奉行"构罪即捕",不能真正履行逮捕社会危险性即必要性要件审查义务。2018年修法,仅在逮捕条件条文中增加一款社会危险性考虑因素的规定,并无实质意义。鉴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模式无法克服自身局限,遭遇改革瓶颈,建立法院统一审查逮捕模式从而实现逮捕审查司法化方为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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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制度是检察改革的内容之一,法律当中对逮捕条件规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对逮捕条件的理解存在分歧而出现了种种问题。本文指出了实施附条件逮捕的必要性,论证了实施附条件逮捕的合法性,并指出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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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细化了逮捕措施所应当具备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因此,如何认定和把握社会危险性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首先,需要正确理解修改后刑诉法所规定的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其次,正确把握逮捕社会危险性与逮捕必要性之间的关系。再次,正确设定和掌握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序和证明责任。最后,需要构建逮捕危险性的证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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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诉讼法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司法实践证明,合理适用逮捕措施可以有效地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而滥用逮捕措施则会严重地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司法机关公正办案,执法为民的形象。因此,我们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如何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正确适用逮捕措施成为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本文就如何正确理解逮捕条件,进一步完善逮捕制度作了简要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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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针对审查逮捕工作实际,提出了附条件逮捕制度。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对该制度予以明确规定。附条件逮捕制度是对《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规定的重大补充和发展,其对于推进我国逮捕制度科学发展,适应侦查工作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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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逮捕必要性及其完善措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与公民权利保障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当前我国的逮捕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因此为依法全面正确理解逮捕条件,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等的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是落实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法律严肃性与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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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一些地方逮捕权被滥用,具体表现为构罪即捕和以补代侦两种现象。产生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关于“有逮捕必要”条件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实践中难以把握。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和办案经验,对“有逮捕必要”和“无逮捕必要”情形提出了一些具体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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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虽然对逮捕条件做出了进步规定,尤其是细化了社会危险性条件,有益于正确规范行使逮捕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在对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条件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和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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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逮捕制度中并未设置附条件逮捕,但这一制度对于完善实务中存在的证据有所欠缺、有待进一步侦查的刑事案件的强制措施制度却十分有益。附条件逮捕十分具有必要性,有利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赢。但附条件逮捕必须受到一定的规制,防止滋生滥用等腐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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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的法律与现实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8月17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中规定了附条件逮捕制度。该制度确定以来,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被广泛运用。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内涵、制度价值、适用程序等问题尚没有达成统一认识。日前,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联合举办的逮捕制度的深化与发展专题研讨会上,来自立法部门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围绕附条件逮捕制度展开了深入探讨。在此,本刊特组织附条件逮捕研究专题,选登部分研讨会论文和会议综述,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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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我国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从程序上来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从实体上来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讲,所有的刑事强制措施都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因为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顺利到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不可避免的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其人身自由,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强制措施制度的相对不完善,产生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逮捕,不仅意味着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将受到最严格的限制,且法律允许对被逮捕人进行较长时间的羁押,如不能正确适用,则很容易造成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被逮捕人权益的情况。本文就我国现有立法对逮捕措施规定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阐述,对如何完善现有立法中关于逮捕的规定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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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权利保障密切相关.传统逮捕绝对数量巨大、逮捕率居高不下、“一捕了之”等诸多问题长期存在,逮捕适用恰当性问题急需解决.新《刑事诉讼法》以社会危险性条件替代逮捕必要性条件,对正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带来的有机遇,也有挑战.本文指出建立社会危险性审查制度有助于全面客观公正的对是否适用逮捕提供依据,具有程序正义的独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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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逮捕及随之而来的羁押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最严厉的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逮捕事由作了例举的、详细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出现法律容许的逮捕事由,才能采取逮捕措施。逮捕事由是否存在,应当依据具体的事实认定。重罪逮捕应当限缩适用。预防性羁押应贯彻比例原则,不能太过宽松,尤其以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方式来防止财产犯罪,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优越性。实践中隐藏的逮捕事由——押人取供应当禁止。至于如何以逮捕、羁押方式避免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再次受害,我国未来立法与司法还需进一步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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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其以剥夺犯罪嫌疑人自由的方式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可以概括成无自由裁量权的逮捕和有自由裁量权的逮捕两种。其中有自由裁量权的逮捕必然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关于社会危险性判断的参考要素,《刑事诉讼法》79条给出了五种情况,但是其在法理权衡以及实际运用方面仍存在得商榷之问题。本文从逮捕制度设定的目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不同判断条件在法理上以及在实际运用的侧重点上可能存在或已表现出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