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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法律效力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登记行为本质上是申请登记人根据其与他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据此作出登记的行为。在我国现有的登记制度下,登记机构作出的登记行为应为行政行为。不动产登记的社会价值主要是体现社会公信,从而能够起到善意保护、权利推定与风险警示的作用。不动产登记具有创设权利的性质,而其他登记行为仅仅只是对行为人所从事的法律事实的确认。探讨物权登记行为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首先要区分登记的性质,设权登记就是创设权利效力的登记,而宣示登记仅仅是对已经成立的物权变动而昭示于人的登记。在设权登记中,如果未进行登记,则会对法律行为的效力造成影响,而在宣示登记的情形,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因为登记而受影响,只是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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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机动车的权属问题,有必要立足于物权的基本原理,从私法和公法的双重角度进行理论分析和立法调整。本文认为,机动车登记行为具有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双重法律属性,公安机关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中对相关事实的审查属于实质审查。《物权法》对机动车登记效力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要件主义。对于登记中的错误应区分具体情形,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补救。对于第三人善意购买的被盗抢机动车,应当采取有偿回复的方式予以处理,不宜不加区分地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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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机动车的权属问题,有必要立足于物权的基本原理,从私法和公法的双重角度进行理论分析和立法调整。本文认为,机动车登记行为具有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双重法律属性,公安机关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中对相关事实的审查属于实质审查。《物权法》对机动车登记效力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要件主义。对于登记中的错误应区分具体情形,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补救。对于第三人善意购买的被盗抢机动车,应当采取有偿回复的方式予以处理,不宜不加区分地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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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3):96-98
物权行为独立性与物权无因性原则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理论通说与我国现行立法均支持的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本质上即属于对有因形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与科学性而言,承认债权、物权两分体系必然导致对物权行为的承认。事实上,缺乏独立物权意思的处分行为并不能导致物权变动结果的发生,交付、登记的物权变动行为均以当事人真实意思为物权变动发生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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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物权法定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指导下,物权的基本种类被框定,而对物权的分类也主要集中在这些法定物权的范围内.但是,这种分类忽视了本属于物权的最基本的类别:事实物权和法律物权.两种类型的物权分类,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对于确定物权权属,促进物的流转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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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为法律价值的具体化 ,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物权公示制度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 ,另一方面又体现了物权公示制度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但物权公示制度价值的根本内核还在于这一制度对主体的积极意义。其目的性价值体现为正义、效益 ,而工具性价值则为安全与秩序。从最直接的层面来看 ,物权公示制度首先是有助于明确物权归属 ,解决物权的冲突 ,其次是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 ,最后是减少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 ,实现交易迅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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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变动法律事实构成要素的角度考察,登记对抗主义法律效力的适用应当遵循"生效要素+登记对抗要素"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相结合的逻辑构成。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应受逻辑构成中"生效要素"的约束,其有利地位则由"登记对抗要素"决定。基于该逻辑构成,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中"登记"不能替代或跨越"交付"这一生效要素而独立发生其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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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将海域物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明确确立。在海域物权的登记领域,其更多地体现了公法监管的性质,在私法上的公示公信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本文从海域物权登记的范围,登记制度的种类,登记机关的审查以及错误登记的救济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符合现代物权法的一系列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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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自其创设以来就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理论纷争.对该理论的取舍对我国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和制度设计影响深远.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完全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法治时代,标志着中国财产支配领域的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但是,我国物权法最终并未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机能各有所长,都应在物权法的制定中体现,以适应未来民法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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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未予认定,学界则有不同观点:或认为是私法性质,或认为是公法性质。以系统的方法来观察,登记行为实际上是由不同阶段、不同要素共同组成的整体,不同阶段和要素的性质并不相同,因此,登记是公私法双重性质的复杂混合。全面、正确认识登记行为的双重性,有利于划分不同的公私法责任并改进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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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是物权法中一个基本问题,也是未来不动产登记法中应该明晰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分析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性质,并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立法例模式进行比较,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和登记价值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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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保护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的体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和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使人类的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的威胁,环境权概念的提出是人们重视自身环境权益的体现。本文从环境权的内容入手,分析环境权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其和传统物权之间的关系,指出环境权保护在我国传统物权制度中的缺失,希望在未来的物权立法中对环境权保护有所体现,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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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尔通过对权利的不同分类方法而提出了区分债权与物权的三个特征。就客体本身而言,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特定的物”与“债务人及其财产”的区别;从权利的效力范围上来看,物权作为绝对权,其效力是针对一切人的,而债权作为相对权,其效力则仅针对特定人;从权利保护的方式上来看,债权的法律保护是直接的、针对客体本身的;物权的法律保护则是间接的、针对侵权第三人的,而并未直接针对其客体(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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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是现代物权思维和古老物权思维碰撞的结果。在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客体、用益物权等基本问题上,中国物权法表现出了强烈的现代物权思维,但在许多物权法的具体问题上,中国物权法又受制于古老的物权思维。这使得中国物权法具有了复杂的意义。弘扬中国物权法的现代物权思维,克服古老物权思维对中国物权法的消极影响,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国物权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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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立法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是否采纳最终取决于本国的法律环境。因为不同的法律环境在实现法律的价值上可能会有不同的外观 (逻辑 )体系作为支撑 ,所以 ,我国是否应该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应该从我国的已有的民法理论出发 ,运用体系化的方法来寻找是否存在物权行为的生存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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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是财产权,但具体是何种财产权存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排污权是用益物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排污权是准物权。理论上对排污权法律性质的不明确会阻碍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践中的顺利展开。因此,界定排污权法律性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将排污权作为以自然资源为客体的准物权是一种可行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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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具有财产属性和动态流转性的自然资源物权法律体系,导致自然资源破坏和浪费严重、资源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我们应逐步完善我国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使资源物权具有动态流转性,真正实现资源使用权的物权化,尽快为建立一个高效率的自然资源利用机制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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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原则自从诞生那一天起就备受争议。本文通过对相关学说的对比得出结论 :物权行为理论、尤其是无因性原则在物权变动中保护第三人方面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作用 ,不宜废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