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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的规定,明确了党内请示报告程序介入行政程序的制度安排。作为衔接党规与国法的新型制度尝试,党内程序介入行政决策程序,既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下的必然趋势,又是宪法“本质特征条款”的重要体现。在上述制度安排中,行政决策机关不是以机关的名义履行请示报告程序,而是以决策机关内设的党组名义履行上述程序,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领导干部以自己的名义向党委请示报告。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党内重大事项报告之间为包含关系,意味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为重大报告事项中的一部分均应履行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并贯穿于行政决策程序全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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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的必要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是指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为防止违法决策而对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决策结果和决策实施的效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论证的一种行政咨询行为和内部程序制度。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是法治政府的重要保证,是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制度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一、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是构建法治政府的重要保证在新的历史时代,我国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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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新要求,而决策合法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合法作为决策的第一要件,既需要实体法的规制,更需要程序法的规范,十几年来,国务院出台了系列规范性文件,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日益明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问题导向,提出了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措施。在此背景下,《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出台。针对重大行政决策五大程序之一的合法性审查程序,我们以辽宁为视角,成立联合调研组,对省内部分政府及职能部门调研,总结合法性审查的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为政府决策和国家立法提供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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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0,(4)
把决策机关法制机构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是我国地方政府立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机关内部事中的行政自我规制,其准确的功能定位应是决策机关内部的法律论证,因此,合法性审查主体必须具备"行政隶属于决策机关"和"法律专业性"这两个基本特征。遵循新一轮机构改革和国务院最新颁布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关于合法性审查主体的非排他性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内设的政策法规司(处、科)是对应决策机关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决策机关法制机构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主体是现有决策模式下更为切实可行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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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新平 《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15,(2):4-8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法治政府设计了基本框架,并将依法行政具体化、路径化,在行政职权配置法治化、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程序机制、完善执法程序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为限制行政权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勾画出了具体的路线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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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处在转型期的社会而言,风险评估制度能够发挥降低行政决策的风险性、协调系列决策和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作用.我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面临地方性立法、评估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和民众程序参与意识淡薄等问题.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责任追究机制、提高民众决策程序和权利救济意识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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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15,(23)
<正>11月5日,省政府审议通过的《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1月19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实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制化。《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包括县级以上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同时,《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也给予明确界定,即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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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公共决策听证制度的民主价值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公共决策听证制度是我国地方政府管理的一项崭新的制度,该制度对于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从理论层面上来看,公共决策听证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于推进公共决策的民主化,这一价值主要是通过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体现行政公开的现代行政精神、以程序正义实现行政民主得以实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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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德荣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1,34(3):67-69
提升政府行政决策的能力和水平,防止、避免和纠正行政决策的失误,已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建设还比较薄弱,行政决策的法治理念模糊、法定程序虚化、法律责任缺失、监督机制和纠错机制缺失等影响着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因此,树立行政法治意识,加快行政决策的立法进程,完善决策前的听证制度,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将行政决策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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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5,(4)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四川省A部门在新形势下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合法性路径选择,在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法治化、利用新媒体畅通参与渠道和第三方对政府决策合法性专业评估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性的探索,不仅有利于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且可以促进法治政府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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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勇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5,(2):74-77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内容。当前,山西省有不少部门和单位在决策过程中存在着如程序机制不健全、公共参与机制不完善、专家论证作用发挥不足、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重视不够等问题,为此,应加快制定《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完善公共政策的公众参与机制,实行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听证和后评估等制度,强化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实行问责制度常态化、终身制,使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渐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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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9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三部规章,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次性集中出台"三部规章",这在全国尚属首次,表明了政府为自身权力立"规矩"、为政府权力划"红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目前,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还不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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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15,(6)
<正>日前,我省正式出台《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对没有履行法定行政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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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当代》2002,(9):40-43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颁布《干部任用条例》? 答:中央最近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是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5年中央颁布实施的《暂行条例》,对于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党委(党组)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要求,认真执行《暂行条例》,选拔了大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政绩突出的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增强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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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文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3,(7):74-77
为了更好地规制公共决策行为,使公共决策更具有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保证国家的公共秩序,必然要求公共决策的法治化。其要义在于对决策权进行依法规范和合理配置,有效规制决策权的运作程序和保障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目标。公共决策法治化的路径在于从决策体制、决策程序、决策责任和决策监督等环节入手,建立科学的决策支持系统,构建健全的决策法律规范体系,树立决策的法治观念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