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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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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讯问一词应从实质意义上理解,犯罪嫌疑人先被讯问,无论其后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其投案时间皆为尚未受到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其投案时间为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传唤自行到案的是自动投案;经传唤由侦查人员陪同到案的是被动归案。司法机关没有掌握任何犯罪线索和犯罪证据的,应认为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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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 《法制与社会》2012,(30):265-267,275
司法实践中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大量存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在办理案件时,传讯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到案或者不到案成为多发多见现象。犯罪嫌疑人"到案难"问题,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不愿、不能及时到案;第二种是负案潜逃,不能主动归案;第三种是负案潜逃后又主动归案,制造"自首"情节。犯罪嫌疑人"到案难"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进程,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对犯罪嫌疑人"到案难"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对策,以期能够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到案难"问题,促进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3.
<正>一、导论长期以来,"到案"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尤其是侦查实践的一个习惯用语。侦查人员使用"到案"时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从普通公民身份转变为犯罪嫌疑人身份而初次到达侦查机关接受调查的情形。〔1〕此即所谓"侦查到案"。在普适的意义上,侦查到案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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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侦查机关一般都会出具关于如何破获案件以及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材料,其中的"到案经过"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如何到案的书面说明材料,也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量刑情节的重要材料。但"到案经过"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如何正确使用,却面临着很多难题。而如何采用"到案经过",尤其是"到案经过"与被告人自首认定之间的具体规则,是处理每一个刑事案件时不可回避的问题。一、"到案经过"的性质及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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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或者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依法传唤不能到案的情形。  相似文献   

6.
所谓再生证据,相对于原生证据而言,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关系人为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而进行的掩盖犯罪事实、隐藏、包庇犯罪嫌疑人等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新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事实。笔者认为,可以用以下方法收集贪贿案件的再生证据: 1 开展心理攻势,运用各种侦查谋略获取再生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已经进行了串供、伪证等活动,使侦查工作难以入手的案件,可以“瞒天过海”。受案后不急于强行突破,而是隐形藏真,进行细致深入的侦查,寻找当事人防备中的薄弱环节,查获串供的痕迹;对于犯罪嫌疑人正在进行串供、伪证的案件,可以“欲  相似文献   

7.
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经常可以看到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将一些不予批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放在材料中充当证人证言使用,而有些承办人为了省事,也不再去重新取证,直接将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当作证人证言在法庭上出示、宣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理由是: 一、其证据形式不合法。首先,直接将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当作证人证言使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形式与内容统一原则,虽然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证明的作用,但是其证据形式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它与证人证言是两个独立的证据形式,不能将其混为一谈。因此将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直接当作证人证言的作法是有悖刑事诉讼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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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侦查机关一般都会出具关于如何破获案件以及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材料,其中的"到案经过"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如何到案的书面说明材料,也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量刑情节的重要材料。但"到案经过"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如何正确使用,却面临着很多难题。而如何采用"到案经过",尤其是"到案经过"与被告人自首认定之间的具体规则,是处理每一个刑事案件时不可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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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决策的含义风险决策是指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决策者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具有不确定性的全部未知犯罪事实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并根据其概率大小,在多个案件侦破方案中作出的大胆选择。这种决策主要体现在决定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上,即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即使在其不到案或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也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风险决策是相对于无风险决策而言的,即改过去的先破后立为先立后破。先破后立、不破不立、证据确实充分后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这种决策四平八稳,毫无风险,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而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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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安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强制到案措施包括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和留置盘问五种。无论立法还是实践上这些措施都存在很多问题。主要问题是没有解决好侦查需要与到案措施体系的合理供给之间的矛盾,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则是法外到案措施的滥用现象。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本着坚持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原则,结合公安工作实际,通过立法建立一个逻辑严密、协调一致,能充分应对各类案件特点和证据条件的强制到案措施体系,使之能够适应各种具体的案件情况,满足合理的侦查需要。同时,明确规定滥用强制到案措施的法律后果,使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选择适用各种强制到案措施时更加理性、谨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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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张树义同志《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以下简称《划分标准》)一文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论述,尚存在若干值得商榷之处。 (一)关于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一文试图引入新的标准界定具体行政行为,其结果自然是使界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离开立法原意。极大地扩大了行政诉讼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案范围和不予受案的范围划分是十分清楚的,对不予受案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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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前科是衡量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累犯的一个重要条件,直接影响到其后罪的量刑。前科证明存在瑕疵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助长犯罪嫌疑人刻意隐瞒前科,进而削弱刑法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一、前科证明的瑕疵表现首先是前科证据不完整。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非本地户籍的嫌疑人的前科证据仅有嫌疑人的供述,并没有生效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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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拟在第五编第三章增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即"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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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调研错捕而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件的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我们本次共抽查12件国家赔偿案件。其中,5件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占国家赔偿案件总数的41.7%。另外7件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占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总数的58.3%。一、错捕案件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一)受“疑罪从有”观念影响,未严格执行逮捕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的,应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因此,正确理解、掌握逮捕条件,是做好逮捕工作、提高逮捕质量的关键。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有证据证明。但在实践中,上述规定在“疑罪从有”观念影响下,个别检察人员对规定打了折扣.致使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确凿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错误逮捕,最终引发国家赔偿。如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抢劫对马某等三人批准逮捕时,证明三人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口供,公安机关虽然也收集了一些现场提取的证据。但因这些证据或者是因为无法作出统一比对。如现场提取的受害人衣物.经与三犯罪嫌疑人的血样DNA检验鉴定,因检材DNA含量过低.鉴定结果无法做出同一的比对:或者是因为未进行同一比对。如现场勘验时发现的脚印是否与犯罪嫌疑人的一致.公安机关没有没有和犯罪嫌疑人的脚印进行比对。以上这些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未经查证属实。在此情况下,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决定,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定的批准逮捕条件的。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规定。以致该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后该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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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个地区公安机关的考察发现,到案阶段具有强大的查证功能.这表现在:一方面,到案阶段的查证活动是形成案件证据体系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到案阶段的查证活动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侦查和诉讼的方向.然而,法定的到案期限却不能充分适应这一功能,从而导致传唤、拘传等法定措施的适用率很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留置、口头传唤、抓捕等措施反而被大量使用.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适当扩展到案期限,并通过审批程序予以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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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根据《刑诉法》规定,许多法院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大量移交公安侦查。因此,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的此类案件也急剧上升。但是,此类案件的批捕率却很低。究其原因:一是法院移交给公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卷,缺乏有无执行能力的证据及怎样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二是公安对法院移交卷宗中缺乏的上述两项证据,不予补查;三是公安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嫌疑人,均未采取拘留措施,不搞或很少搞讯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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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2012,(4):6-6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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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初,公安部修改了刑事案件的破案标准。修改后的破案标准是:(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2)主要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查清,基本证据已经获取;(3)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才能称为破案。其中,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疑人已经抓获是指:一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二人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三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犯罪集团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破案新标准的施行,对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将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提到了侦查破案工作的突出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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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重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轻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尽管修订后的刑诉法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有的办案人员仍受传统“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审查证据时只注意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经过及社会危害性,没有从罪名的构成要件上把握案件性质,对案发的起因、动机、时间、地点、情节、自首、立功等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也没有仔细审查,这就容易导致错捕、错诉或因事实不清在出庭公诉时被动,影响了办案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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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经常采用传唤的方法让其到案,犯罪嫌疑人获悉后,即按传唤通知要求自己到司法机关接受第一次讯问。对于该行为,有的同志认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理由是自动投案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其中关键是自己主动,而经司法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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